技术方法也是专利 乱用会侵权,新专利法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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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法也是专利 乱用会侵权
侵权产品不是在实体店销售,而是在网店销售,晋江两家公司以为这样不会被发现,但还是露馅了。
邹先生于2012年3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背带(1)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后来他发现,晋江市见来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见来公司)和晋江皇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鼎公司)在网上销售的背带跟他设计的几乎一模一样。
去年1月至2月,邹先生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在阿里巴巴网、淘宝网、天猫网分别取得了皇鼎公司和见来公司所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
而后,邹先生作为原告,将见来公司和皇鼎公司起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控告这两家公司侵权,并要求赔偿。
同时,他申请证据保全。
去年3月,法院到见来公司处进行证据保全,现场查扣了被控侵权产品一个,并采集了其他相关证据。
庭审中,法官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证物,与法院保全所获得的证物系同款产品,除材质、颜色外,整体设计完全一致。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邹先生的专利相比,两者同属于婴儿背带类的产品;两者整体构造基本一致,但在部分构件处存在一定区别。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虽然在细微部分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存在区别,但尚不足以对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实质性近似,已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
最终,经中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两名被告承诺立即停止侵权并给予原告适度的经济赔偿。
◆专家点评 懂得搜集证据维权就很有利 中院聘请的专家陪审员邱江鸿认为,该案系较为典型的网络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邹先生懂得搜集证据,为案件胜诉提供了保证。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了网络购物。
而部分商家正是看中这点,将大量的商品由实体店转移到网络这个平台进行销售。
这当中不乏部分可能涉及侵权的产品。
在这起案件中,两家公司没有实体店销售,而是通过当前较为流行的网购平台如阿里巴巴、淘宝、天猫等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广泛销售。
这也给邹先生的维权带来一定的困难,因为在专利维权诉讼中,实物的技术比对是判定侵权成立与否的关键。
而邹先生在起诉前就通过多次公证行为,取得了被控侵权产品,为庭审实物比对提供必要的基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家公司也极力辩称其行为没有构成侵权,并称,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没有落入邹先生专利保护范围的理由;其次,公司主张其早在邹先生专利申请之前就设计了涉案外观,进行先用权抗辩;再次,公司又辩称其实施的是第三人的外观专利,进行现有技术抗辩。
对此,法院前后进行了三次庭审,给予双方充分的时间及机会进行诉辩陈述,并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的种种抗辩理由一一予以释明。
正是在双方的诉辩主张均已得到充分申辩的情况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技术方法侵权调解:付使用费28万元 技术施工方法也可能是专利,若在施工中乱用,有可能就会侵权。
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
原告是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鼎公司),被告则是福建省涵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成公司及梁某贵)。
据悉,东南大学为专利号为zl20041*******。9的发明专利“双向搅拌桩的成桩操作方法”的专利权人,2009年5月8日,东南大学将该专利转让给路鼎公司。
去年7月10日,路鼎公司以涵成公司及梁某贵未经其许可,在其承包的“兴化湾疏港道路福厦路—宁海新桥段改扩建工程ⅱ标段(白湖塘至宁海新桥)道路工程”的施工中使用其上述发明专利,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路鼎公司在起诉前,即已对涵成公司的施工现场进行公证证据保全。
经法院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技术比对,涵成公司的路基工程水泥搅拌桩成桩操作方法落入路鼎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路鼎公司的发明专利权。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支付路鼎公司28万元,路鼎公司同意涵成公司继续使用其方法发明专利至该道路工程完工。
◆专家点评 不用涉案技术不利工程完工
新专利法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知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新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三大亮点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充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下称《执法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
《执法办法》简化了程序、处理更加快捷、维权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新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三大亮点 1、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
随着展会经济、虚拟经济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如何有效解决展会期间和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执法办法》实施后,执法机关将快速调解、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并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封存相应宣传材料、更换或遮盖相应展板等措施,应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对侵权或假冒专利产品的相关网页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措施,以及时制止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
相关法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快速调解、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第四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一)侵权人制造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二)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三)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四)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侵权人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行为;侵权产品已经入境的,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侵权产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 (六)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七)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2、进一步缩短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期限。
为加强专利保护,《执法办法》进一步缩短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期限,明确了调解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立案期限,并明确了公开有关行政决定的期限要求。
《执法办法》实施后,由原来规定的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加复杂案件延期1个月,缩短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加复杂案件延期1个月。
而在专利纠纷的调解方面,期限也更加明确。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
相关法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
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
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技术方法也是专利 乱用会侵权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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