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须强化专利执法手段 加大执法力度,修订《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修法须强化专利执法手段 加大执法力度,修订《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
修法须强化专利执法手段 加大执法力度
“两条途径,并行运作。
”这是我国专利制度实行的保护模式,即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腿走路。
相比于司法保护,专利行政执法具有处理纠纷时间快、固定证据迅速、权利人付出成本小等优点,因此,企业一般都喜欢通过行政手段达到维权的目的。
然而,在《法制日报》记者跟随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组在地方检查过程中,专利行政执法力量薄弱,难以发挥应有作用,成为政府、企业甚至是地方人民法院“吐槽”最多的问题。
“立足国情,理顺专利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专利行政执法模式,充实专利执法力量,提升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探索建立适应区域发展特色的专利快速维权机制,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的优势。
”这些建议成为大家的共识。
专利行政执法优势发挥还不完全 “我们在2010年就成立了打假维权办公室,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维权工作。
”在4月18日召开的浙江省温州市贯彻落实专利法情况汇报座谈会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宪德的发言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组成员的关注。
南宪德介绍,十多年的打假维权历史,打击了一大批制假窝点。
但是,在这种“猫捉老鼠”的游戏中,老鼠会越来越狡猾。
“打假使造假者提高了警觉性,甚至具备了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而且还发展成团伙化,定期确定第二年生产销售计划。
我们调查的危险性加大了,查处成功率却降低了。
”南宪德说。
南宪德指出,针对专利和商标侵权案件,最有效的方法是请求行政保护。
但是现阶段专利侵权案件请求行政执法部门打假的状况是:维权成本高,时间长,效果还不好,这是因为法律授权有限,专利行政执法权限不足、手段缺、力量弱,最后的处理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打击不彻底,难以达到震慑侵权者的效果。
在浙江省三个市的执法检查中,能够感受到浙江省专利管理体制存在一定不足。
首先是队伍问题,浙江省市两级专利执法人员编制严重不足,执法力量较弱,县级专利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滞后;其次是管理问题,针对如何解决专利管理与经济、科技、贸易管理脱节的问题,如何提高科技、经济工作中运用专利战略的意识和能力问题,如何加强专利市场管理和鼓励专利技术实施转化等问题方面,缺乏相应政策规定;此外还有保护不力的问题,专利行政执法保护不力,针对专利侵权缺乏判赔权,无法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保障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针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和链条式侵权制裁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主动查处权。
专利行政执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组成部分,构建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防御体系也应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手段。
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的力度是必然选择。
行政执法提供多元纠纷解决方式 专利行政执法并非开始就先天不足,它的发展经历了几番起伏。
1985年专利法施行后,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对各种类型的专利纠纷都有处理权,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也可以作出决定。
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可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施行后,专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被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将专利管理部门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0年8月,专利法修改后仅保留了专利行政执法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权,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专利纠纷,行政执法部门只有调解权。
2008年再次修改后的专利法赋予了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查扣取证的权力。
但受限于人员编制、执法配套等问题,成效不太明显。
浙江省宁波市副市长陈仲朝在汇报中指出,专利行政执法程序在调查取证阶段缺乏法律赋予的必要查处手段和明确的处罚措施;在专利行政裁决阶段,专利行政机关只有颁发禁令而没有裁决赔偿的权力;在裁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阶段,程序复杂,耗时较长。
这就造成行政程序的优势无法完全发挥,无法及时有效地制止专利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研究员袁真富撰文指出,中国专利保护的现实状况,决定了权利人对于专利行政执法的渴求。
他说,目前,专利侵权活动比较广泛,传统的销售渠道已蔓延到电子商务平台。
侵权产业链态势明显,形成了侵权活动的集中化和区域化现象。
侵权隐蔽性比较强,取证难度比较高。
袁真富指出,从现实来看,专利行政执法有效分流了权利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减轻了法院的案件审理负担。
从协同专利司法保护,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等角度来看,保留甚至强化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的确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而且也具有相当的重要性。
依法公开案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只有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才能有效促进专利的创造和运用。
执法检查中,地方政府、企业以及法院就如何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提出了多项建议。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徐志武建议,修法强化专利执法手段和执法力度,如赋予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所必需的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等职权以及必要的执法手段,以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有为说,专利法中对专利行政机关的义务性规定不多。
例如,当法院发现判决出现瑕疵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而专利法中专利行政机关及时发现自己的授权存在错误,也不能主动启动审查程序予以纠正,这可能会导致问题专利增加和专利泡沫膨胀的后果。
他建议,要完善法律规定,加强专利行政机关的职责,充分发挥和调动专利行政机关的主动性。
温州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局长徐顺东说,实践中,部分经济发达的县(市、区),技术创新活跃,专利申请积极性高,专利管理与服务需求强烈,专利侵权纠纷也频频发生,而当地的县级专利管理部门却没有专利行政执法权、涉案专利权人不得不跑到市里来解决问题。
他建议,在立法中明确县级专利管理部门具有专利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修订《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
6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法制办主任王卫星同志向常务会议作了草案情况说明。
7月4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11月28日下午,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主要规范以下内容: (一)专利促进。
为加强对专利工作的促进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西实际,《条例》从规范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利工作领导,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把专利事业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以及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普及等。
(二)激励措施。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技术创新与实施中,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并从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等方面给予优惠,为专利创造和运用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条例》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优先受让权、奖酬数额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完善了职务发明人(设计人)激励制度。
做微商警惕陷入知识产权陷阱
1、专利权无效 中国专利申请分为3种类型:发明专利( 有效期20年)、实用新型专利( 有效期10年)、外观设计专利( 有效期10年)。
专利申请授权以后,是需要每年按时缴纳交费的,且年费随着年限呈上升趋势。
有许多申请人,申请授权以后,只缴纳第一年年费,顺利拿到国知局下发的专利证书。
以后就不交年费了。
但是却一直拿着专利号导出招摇撞骗。
为什么企业在产品包装宣传上喜欢写上已经无效的专利号呢? 原因很简单,消费者会觉的,哇,这个产品是有申请专利的啊,肯定有技术含量,正规有保障。
却不知,企业偷偷的鸡鸣狗盗了一把。
2、乱用?标志 许多人对?有误解,认为有这个标志的产品意味着从原料采购开始就要严格把关,否则产品质量不过关怎么能通过认证。
可是实际上,?仅仅表示商标注册成功后可以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记;也就是说拿到?表示该企业可以用这歌商标,但无法保障质量,因为质量认证并非商标局的权利和义务。
获得注册商标证书,你可以在商标上打“注册商标”标记,但并不代表产品有质量保障,也不代表产品质量经过国家认证。
甚至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开始。
法律普及: 《商标法》第九条谷底,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圈注和圈R。
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国家商标局的职能有:主管全国的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负责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的注册工作,办理商标异议裁定以及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补证、注销等有关事宜,指导、协调、组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监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研究拟定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商标国际条约、协定在中国的具体实施及承办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
而产品质量认证是要经过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的,化妆品的质量检测最权威的机构应该是: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还有有检测认证职能的其他第三方认证机构。
3、伪装成国外公司 不少微商卖的产品都号称是某国际大品牌,公司注册在某个国家,某某某拿到了全国、省、市的代理等。
但实际上,注册离岸公司,很简单。
离岸公司可以理解为在国外注册的公司,但这个公司不在注册地开展营业活动,而在我国开展营业活动。
比如注册一个香港公司(可以是韩国,日本等),再配一个香港注册商标,而后在朋友圈里宣传得到了国际品牌的全国独家代理,就这么简单。
其实公司实际的营业地、产品生产地等都在大陆境内,只是注册在了大陆以外的地方。
修法须强化专利执法手段 加大执法力度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修订《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