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中山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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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维护网络著作权,规范互联网从业者行为,促进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动互联网信息行业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成员应当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与互联网有关的版权法律法规,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职业道德建设。
第三条 公约成员应该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研究和探讨我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措施,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立法建议。
第四条 公约成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第五条 公约成员应该鼓励、支持、保护依法进行的公平、有序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公约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七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联盟”)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公约的宣传和实施。
第八条 联盟负责组织公约成员学习网络版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交流网络版权相关行业信息,代表公约成员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反映公约成员的意愿和要求,切实维护公约成员的正当权益,积极推动和实施互联网行业自律,并对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本公约成员违反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联盟进行检举,由联盟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联盟视不同情况给予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十条 本公约的所有成员均有权对联盟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联盟的主管部门检举联盟或其工作成员违反本公约及相关工作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根据公约成员授权受理“通知”和“反通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联盟建立网络版权纠纷调解中心,负责公约成员之间网络版权纠纷的调解,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联盟设计和申请本公约的统一标识,并制订具体使用办法。
本公约成员均有权按照使用办法使用公约的统一标识。
第十四条 凡接受本公约的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
本公约成员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
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和退出本公约的成员名单。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向社会公布,从公布之日起接受签约,签约成员达到20名时本公约生效。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成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中山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引进中的专利管理,保障引进单位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技术引进”是指中山市辖区内的经济组织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中山市辖区外(含国外)获得的技术。
第三条 技术引进中的专利管理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其所属的中山市专利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中山市专利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技术引进项目中涉及专利的法律状态进行审查:查清引进的技术是否专利或有效专利,该专利受到保护的地域和期限,以及该专利是否在中国申请获得。
第五条 在技术引进中,涉及专利的项目,引进单位应在正式合同签定前,将引进技术意向书和可行性报告报送中山市专利管理办公室。
中山市专利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引进技术意向书和可行性报告15天内将项目中涉及专利的法律状态查清,并出具法律状态审查报告及附具检索报告。
对未经专利的法律状态审查的技术引进项目,市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第六条 涉及专利的市重点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应当邀请中山市专利管理办公室的技术人员参加。
第七条 涉及专利的技术引进合同生效后,引进单位应将合同副本(合同副本是外文的,须附中文译本)报中山市专利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 专利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2)字247号文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工商、新闻出版、海关、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利工作的需要,保障开展专利保护所必需的经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单位、个人的申请或者委托,组织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学术团体、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方面的技术、法律专家进行专利保护鉴定工作。
单位、个人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专利保护鉴定机构进行专利保护鉴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不得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国外专利,实施专利技术,开发专利产品,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资金扶持等优惠措施,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实施专利技术,进行专利技术的二次开发创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加强专利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专利权人可以以其专利权作价投资入股或者质押贷款。
以专利权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与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质押登记。
质押合同生效后,出质人应当将合同报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九条 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技术的主要转化实施者,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技术的主要转化实施者的奖励、报酬,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或者专利技术的主要转化实施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低于三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奖金不低于一千元,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低于六百元; (二)专利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千分之五的比例,作为报酬付给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对主要转化实施者应当给予与其贡献相当的报酬; (三)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许可方应当在取得收益后三个月内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为报酬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专利权转让的,在获得转让收益后三个月内应当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为报酬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五)采用股份形式以专利技术入股实施转化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获得不低于该专利技术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股份。
第十一条 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被许可方,有权在该专利产品或者在该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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