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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的原则,专利法规:专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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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的原则



法律分析: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专利法规:专利权的保护



1。规定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000年修订专利法时,根据TRIPS协议第28条的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增加了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权,则因为TRIPS协议没有相应要求,没有增加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

在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获得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侵权产品后,采取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或者在一些展览会、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予以促销的现象十分普遍。

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即使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发现了这些促销行为,也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只能等到行为人实际销售侵权产品之后才能主张其权利。

这显然不利于尽早制止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维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规定造成了三种专利权保护上的不平衡。

因此,建议规定,任何人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完善专利行政执法 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规定了保护专利权的行政执法措施,1992年和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均保留了这一规定。

这是我国专利制度与许多国家专利制度的显著区别点之一。

实施专利法2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专利行政执法符合我国国情,对切实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及时制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路甬祥副委员长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明确指出:“专利侵权、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屡屡发生,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普遍反映打官司费时费力,‘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有的‘法律上赢了,经济上输了’。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法加强专利的行政保护,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简便、快捷、效率高的优势”。

与我国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相应规定相比,我国专利法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和调查取证手段的规定均显得较为薄弱,不利于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因此,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不仅是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民事侵权行为,而且也是损害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众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建议规定故意侵权者不仅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也要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现行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但是对两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有较为明显的差别。

鉴于这两种行为都是作假并欺骗公众的行为,对公众利益的危害性是相当的,建议规定相同的行政处罚力度。

第三,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 [1][2][3][4]下一页 利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调查取证手段,是我国专利制度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突出问题,影响了专利行政执法的正常开展。

建议借鉴《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提供必要的调查取证手段。

3。进一步明确有关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 2000年修订专利法时,对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损失赔偿数额应当根据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予以确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法院既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获利,也没有许可使用费可参照或者参照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情况。

为解决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以这种方式确定的损失赔偿被称为“法定赔偿”。

2001年修订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时,均增加了有关法定赔偿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第45条也规定“各成员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侵权人支付法定赔偿额”。

因此,建议在专利法中规定法定赔偿,同时根据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将专利权人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赔偿数额的范围。

4。增加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对于侵犯专利权的临时救济措施,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诉前停止侵权行为和诉前财产保全的措施,但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起诉后的证据保全措施,但未规定起诉前的证据保全措施。

在专利侵权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如不在起诉前进行证据保全,证据就有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颁布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2000年我国第二次修订专利法之后,在对我国《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进行修订时,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不仅相应增加了有关诉前停止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的规定,还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在专利法中增加有关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以更为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1][2][3][4]下一页 兰州交大夺回专利权属

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是的,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以现金形式发放所谓社保补贴,违法法律规定,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

即使双方之间有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是无效的,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履行交费义务。

社保是强制险,用人单位必须要为员工购买,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给员工交社保,即使员工不要公司买社保或书面同意公司不买社保,公司不买也是违法的。

若公司没有买社保或没有按实际工资交社保,员工可以向社保局要求公司补交过去2年的社保,但员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交社保,仲裁委会以此事不是仲裁委的受理范围,不会处理。

补交社保,公司应交公司应承担的部分,个人应交个人应承担的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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