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局公告(第二十一号)中国专利文献编号系统,专利局关于《个人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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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公告(第二十一号)中国专利文献编号系统
前言 中国专利文献将使用新的编号系统,即在专利公报和专利说明书中新增按流水顺序编排的公开号、公告号和审定号,以便于专利文献的管理和使用。
现将新的专利文献编号系统方案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中国专利文献编号系统方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号:编以7位数字号码,前面冠以国别代码CN,后面标注文献种类字母A,如CN1045678A(首位数1代表发明),按流水顺序编号。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告号:编以7位数字号码,前面冠以国别代码CN,后面标注文献种类字母U,如CN2158243U(首位数2代表实用新型),按流水顺序编号。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号:编以7位数字号码,前面冠以国别代码CN,后面标注文献种类字母S,如CN3003022S(首位数3代表外观设计),按流水顺序编号。
四、发明专利申请审定公告号:编以7位数字号码,前面冠以国别代码CN,后面标注文献种类字母B,如CN1015001B,按流水顺序编号。
五、发明专利申请审定公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告,并经异议后,因较原申请文件变动较大,需出版批准说明书时,它们的编号分别延用其审定号(并在其后标注字母C)和公告号(并在其后标注字母Y)。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经无效审查后,不再出版新的专利文献说明书。
六、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时,初始号从1030001A起始;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告时,初始号从2030001U起始;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时,初始号从3003001S起始; 发明专利申请审定公告时,初始号从1003001B起始。
七、三种专利公报上的公开号、公告号、审定号均按新编号码在原位置标注,取消GKGG、SD、ZL字样。
三种专利公报上的专利申请公开(公告、审定)和授权索引分别按IPC、申请人、申请号为序编排(内含申请号、申请人、公开(公告、审定)号、分类号和发明名称),同时编排公开(公告、审定)号/申请号对照表。
八、在说明书扉页原文献号位置上,改标专利申请号,公开(公告、审定)号标注在扉页右上角。
在著录事项后,增加说明书总页数和附图页数的标注。
取消说明书左下角的出版序号,保留其出版类号,并移至说明书右下侧。
九、专利申请号用于专利局内部专利申请和审批流程中的文档管理,同时又是申请人与专利局有关专利事务联系的唯一依据。
十、专利申请号的使用和管理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即在8位数字号码后加上计算机校验码,如88101234.4。
专利局关于《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通知
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个人申请专利,如确有困难无力缴纳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专利批准后三年内的年费的,可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缓请求书。
其它各项费用,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均应按规定缴纳。
三、上述各项费用的减缓由专利局酌情审定,其减缓的比例最高不超过80%。
四、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请求减缓费用的,应分别在提交各类相应的请求书的同时(年费和申请维持费应在规定缴纳之时),缴纳20%的费用,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并在请求书的“请求减缓原因及理由”栏中如实填明本人工资收入及工资外收入情况。
在职工作人员申请专利要求减缓费用,其发明创造内容属于所在单位业务范围之内的,应在第一次提出费用减缓请求之时,向专利局提交所在单位证明其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文件。
五、提出减缓请求而不符合减缓条件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在接到专利局的通知后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或有其他经济收入后,补缴所缓缴的各项费用。
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现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下称专利局)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人、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专利局申请复议。
第三条 专利局设立行政复议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者适当进行审查。
第四条 专利局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 申请复议的范围 第五条 对专利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决定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决定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专利权终止决定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其申请视为撤回、取得专利权的权利视为放弃或者专利权终止,要求恢复权利而专利局不予恢复的; (九)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撤销请求不服的; (十)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请求视为未提出不服的; (十一)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二)强制许可请求人对专利局作出的终止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三)机构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其机构处罚不服的;
专利局公告(第二十一号)中国专利文献编号系统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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