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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仲裁期限,专利仲裁管辖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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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仲裁期限



自申请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一)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二)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仲裁裁决法律效力是独任仲裁员或合议庭对当事人间的争议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决定所产生的法律生效问题。

英国、西班牙、意大利、瑞士等国的仲裁法规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许上诉,只允许根据法律规定的某些理由,请求法院撤销裁决,或宣布栽决无效。

美国、联邦德国、法国等国的仲裁法规规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法院或上一级仲裁机关上诉。

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如果未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仲裁裁决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目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裁决一般都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

第一,专利仲裁的专业性。

在专利侵权纠纷领域,专业性要求往往比一般的民事争议更高,并且其专业性水平往往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处理水平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第二,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

接受行政处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在进入司法审查后并不能节省时间;直接提起诉讼也常常会经历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此外,由于法院严格的程序设置和较多的案件积压,诉讼程序也很难达到高效率。

而仲裁程序一般在成立仲裁庭后9个月内就能结案,简易程序会在3个月内结案,更重要的是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避免了一二审之间大量的时间耗损,不会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形。

第三,自主性与灵活性。

相对于诉讼、行政处理等公力救济,仲裁更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自主性一直作为仲裁制度的价值,贯穿于仲裁制度的始终,从仲裁协议的达成到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地点的确定、提交仲裁争议的范围、仲裁程序事项的确定等,当事人均可以自主决定,仲裁具有的这种高度的自主性是在公力救济中难以实现的。

第四,更好地避免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

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一直是司法制度中被广为诟病的,消除这些现象也一直是司法改革的方向;由于仲裁的市场性和管理的透明性,这一现象在仲裁中要相对更好,同时,由于当事人能够各自选择一名仲裁员,参与和监督案件的审理,也能更好地避免司法腐败。

第五,国际可执行性。

仲裁裁决相比法院判决具有更好的国际可执行性。

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规定:如仲裁裁决来自本公约成员国,这时当事人可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与之相对的是,至今国际上尚无统一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这使得在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往往很难在另一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第六,仲裁处理更有利于维持双方正常的商贸关系。

专利侵权纠纷中,很多情况下双方都是贸易伙伴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对抗性远比在诉讼中小,仲裁对当事人当中可能存在的长期合作关系的损害程度最轻,采用仲裁的方式处理纠纷,更容易维持双方的合作关系。



专利仲裁管辖法院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专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 2022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专利法》第62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这与我国《民法能则》第137条的规定相一致。

不过,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存在两种特殊情况: (一)超过二年的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往往是连续的,有时甚至是断断续续的。

如果从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起二年内,专利权人未主张权利,而二年之后,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这时如果不能对专利权人进行保护,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授权前的发明技术使用费发明专利的一项特殊之处是,授权前的临时保护,由于发明专利实行“提前公布、实质审查”,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这时其他单位或个人完全可以实施公开的发明技术,这种行为在授权之前不视为侵权。

专利诉讼的目的往往都是为了争夺市场,通过专利诉讼抑制竞争对手的生产规模,同时不断扩大专利权人的生产,以占领市场。

专利诉讼过程中有必要掌握一些技巧。

1、研透专利技术 对于技术性很强的专利诉讼,研究分析并吃透专利技术及相关的技术非常重要。

专利诉讼要求律师不仅懂得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要求律师必须理解专利技术。

不懂法律打不好官司,不懂技术同样胜任不了专利诉讼,单从法律条文上是不能解决专利诉讼的有关问题的,特别是在认定某一技术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属于公知技术、是否属于显而易见的技术等等,都需要有一定的技术知识。

不钻研专利技术是很难胜任专利诉讼的。

2、收集有效证据 对于原告专利权人一方的律师,最重要的是要收集侵权的证据,购买到侵权产品固然重要,但有些侵权产品本身就是假冒他人的产品,上面所写的生产厂家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侵权厂家。

因此,最好直接到生产厂家购买涉嫌侵权的产品,必要时可以采取公证取证,或者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行使其他职责时,顺便获取侵权证据。

原告取证工作最难的是得到对方生产销售的数额,这可以请求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获得这方面的证据。

获得侵权与侵权数额的证据是原告取胜的关键。

对于被告一方来说,关键是收集一切可以将原告专利无效掉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专利文献、销售发票、产品广告、公开使用证明等。

虽然产品发票可以作为无效他人专利的证据,但有时凭发票还不行,因为发票并没有具体描述产品的形状或技术特征。

被告找到足以对原告专利构成威胁的证据,这是致胜的关键之一,或是找到证明自己在先使用的有效证据或使用的是自由公知技术的证据,都有可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

3、巧用法律程序 对于被告而言,最常用的是反诉对方专利无效,从而争取时间寻求其他抗辩方法。

而对于原告,在诉讼之前,最好先行对自己的专利启动无效程序,使专利经过一次“实审”的考验,然后再诉他人侵权。

或者起诉前首先到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检索一下自己专利的属性,并出具相应的检索报告。

这样可以避免被告利用无效程序带来的许多麻烦。

专利诉讼中可以应用的法律程序不少,但前提是必须懂得专利申请与审批及无效等基本程序,这样才有可能在诉讼中运用自如。



专利优先权是多久



一、  专利优先权是六个月或者是十二个月,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知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  发明专利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需初步审查就授权公告。

1。发明专利需提交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及权利要求书,必要时应有说明书附图。

2。实用新型专利需提交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3。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交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需约8-12个月,形式审查通过后,发授权通知书,并办理领证手续,在缴纳领证费后约2-3个月拿到专利证书。

具体时间取决于审查员的审查速度与申请人交底资料的详实程度及附图的提供情况等。

三、  优先权原则是专利申请原则之一。

包括国外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专利仲裁期限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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