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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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我市技术引进中的专利管理工作,保证技术引进的起点和水平,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谈判的顺利进行,保证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失,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 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的项目,引进单位应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青岛市专利管理处;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应在十五日内将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基本查清,并出具法律状态审查报告、签署意见、附具检索报告及所涉及的专利文献文本。
对未经专利的法律状态审查的技术引进项目,市经济委员会不予审批。
二、第五条修改为: 涉及专利的市重点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必须有青岛市专利管理处的技术人员参加。
三、第六条修改为: 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对技术引进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清有关技术是否是专利或有效专利,该专利受到保护的地区和时间,以及该专利是否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批准。
附: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技术引进中的专利管理工作,保证技术引进的起点和水平,保证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专利管理处是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机关,负责管理本市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第三条 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的项目,本市各有关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抄送市专利管理处。
第四条 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的项目,引进单位应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青岛市专利管理处;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应在15日内将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基本查清,并出具法律状态审查报告、签署意见、附具检索报告及涉及的专利文献文本。
对未经专利的法律状态审查的技术引进项目,市经济委员会不予审批。
第五条 涉及专利的市重点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必须有青岛市专利管理处的技术人员参加。
第六条 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对技术引进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清有关技术是否是专利或有效专利,该专利受到保护的地区和时间,以及该专利是否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 涉及专利等的技术引进合同生效批,各引进单位应将合同副本和中译本抄报市专利管理处。
有关专利问题的内容,应按规定表格填写后报市专利管理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专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专利权,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保护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对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市(行署)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保护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协助上级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有关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科技、财政、工商、海关、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市(行署)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第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建立专利保护制度,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七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对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
第八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向国内、国外申请专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扶持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支持技术含量高的专利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对该技术方案负有保密义务。
专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凡由政府有关部门资助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科技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计划任务书(合同书)中对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项目,承诺申请专利的义务,项目取得成果后无正当理由未申请专利的,政府有关部门不予验收。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法定机构专利检索内容的报告: (一)申报应用技术的科研和新技术、新产品立项; (二)国家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进出口专利项目; (三)申报省、市(行署)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四)申报省、市(行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时,申报前不能明确该项目的专利权法律状态的。
以专利技术作为投资申办企业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出资者对该技术成果拥有权利;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还应当提交专利检索报告。
第十二条 展览会、洽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会展活动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
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应当拒绝其以专 [1][2][3][4]下一页
一本伪造书定输赢 企业专利战花样翻新
湿毒清胶囊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湿毒清片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改剂型药品。
最近,这两个产品的生产厂家广西玉林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林制药)和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金制药)打起了专利无效官司,离谱的是,双方定输赢的惟一证据居然是一本伪造书。
惟一的证据 5月18日,由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都不满,玉林制药和诺金制药同时将其告上法庭,两个案件当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我们经过多年时间、一千多万元的投入,研发出了这种治疗皮肤瘙痒的中成药。
1994年,湿毒清胶囊成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庭审后,玉林制药维权负责人告诉记者。
让他没有想到的是,2005年,诺金制药生产的湿毒清片获得改剂型药品批文,与湿毒清胶囊处方完全一样。
玉林制药是中国中药制药50强企业,湿毒清胶囊是其主打产品,每年销售收入过亿元。
自从湿毒清片投放市场后,玉林制药的销售收入受到极大影响。
2008年,玉林制药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诺金制药侵权。
在一审审理期间,诺金制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侵权诉讼因此中止。
2009年10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作出第140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专利无新颖性宣告玉林制药的“一种治疗皮肤瘙痒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专利无效。
惟一的证据是诺金制药提交的一本书的部分内容复印件,书名为《近代中成药汇编(上)》。
伪造书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一项技术被证明为本领域内公知常识技术,就可以被宣告专利无效,其中,公知常识技术可以通过教科书,也可以通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
《近代中成药汇编(上)》是一本怎样的书呢? “我们没见过,南宁中院的法官没见过,复审委也没见过。
”玉林制药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诺金制药提供的证据表明,这本书来自于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桔洲社区的一个图书馆,由台湾大孚书局有限公司出版。
但玉林制药和南宁中院的法官到这个图书馆寻找这本书时,都没找到。
管理员说,“借出去了。
谁借的?不知道。
” 后来,经过与台湾大孚书局有限公司联系,对方律师发函称:“大孚书局有限公司并没有出版过此书,该书版权页上记载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信箱、登记证字号及国际书号均不是正确资料。
” 为了搞清这本书的来源,玉林制药通过查询国际书号,查明真正的书名是《国际财务管理》。
在庭审中,玉林制药认为,复审委未对该书籍原件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就认可其真实性,违反了基本的证据认定原则。
虽然诺金制药还向复审委提交了一份公证书,证明该书相关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但公证书只能证明诺金制药借阅复印这样一个过程,并不能证明书是否真正出版过。
据悉,在复审委审查期间,玉林制药曾提交了台湾大孚书局的回函的复印件,原件因为需要经过海基会、海协会以及国内公证协会比对的程序,没有来得及提交,复审委并没有采纳,也没有进一步核实书籍的真假,就作出专利无效的决定书。
《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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