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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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创新;增加知识产权总量,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户口在本省辖区内的个人在申请时发生的专利申请费;属于本办法的资助范围。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条件: 1、申请的专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且具有显著的市场开发价值。
2、 申报并取得发明专利申请号的专利。
3、限于国内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专利。
第四条 专利申请费资助金额;按实际发生额全额或半额两档资助;专利申请费减缓的;依据申请人减缓后实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资助。
第五条 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1、海南省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2、中国专利局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3、中国专利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个人申请的须提供海南省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申请须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发明专利证明函。
第六条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实施处负责专利材料的审核,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付款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将已资助的费用全部追回外;并对以后资助申请概不受理。
第八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
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包括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年费资助、专利战略研究资助、专利实施引导资助和专利奖资助。
专利资助实行专利申请资助优先和无偿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从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但该专项支出应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 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二)自本办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 (三)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低于本办法最高资助的,差额部分可申请本办法的资助。
第五条 申请专利年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对专利项目进行投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利为有效的发明专利; (三)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专利战略研究资助的对象是本市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称号的企业单位和其他专利工作较好的单位。
专利实施引导资助的对象是已在我市实施或准备在我市实施、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
专利奖资助的对象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专利奖和市级专利奖项。
第七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 (一)全额缴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8000元;30%缴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600元;15%缴费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15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1300元。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专利工作的认识 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把专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科技进步任期目标责任制,将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专利实施量等指标,作为衡量当地专利工作成效和科技竞争力的重要依据。
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税务、教育、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推动专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快专利机构建设,保证专利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和充实市专利管理人员队伍,完善工作基础条件。
县(区)政府要明确专利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专利管理经费,努力形成专利管理以及知识产权协调运作的机制。
加强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专利服务体系。
加快培养专利代理、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检索、信息咨询等方面的人才,不断提高专利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鼓励、引导和发展专利代理、专利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专利服务网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加强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机构建设。
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
其他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做好专利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政府有关部门要把专利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计划,广泛深入地开展专利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要和专利管理部门密切合作,紧紧抓住一些重大活动和典型案件,开展专利知识普及和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专利意识和法律意识。
进一步加大专利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
把专利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列为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特别是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各高等院校和各类继续教育中开设专利知识和专利战略的课程;在中小学开展鼓励发明创造、尊重知识产权的教育活动;重点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科技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利培训工作,建立一支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者队伍;加强对专利管理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精通专利业务、能够熟练处理国内、国际专利事务的管理人才。
四、加强和规范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 企事业单位要运用市场机制,把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在组织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前,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及论证分析,查明相关技术的专利法律状态,避免重复研究,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在项目的研究开发过程中,进行信息跟踪,及时调整研究开发策略;在项目研究开发完成后,凡具备专利申请条件,并适宜用专利加以保护的,应及时申 [1][2][3]下一页 请专利。
适宜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外国专利。
科技等专利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引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全面推动我市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
五、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专利技术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实施,促进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对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和产品,特别是发明专利要优先列入市级新产品和推荐省、国家级新产品计划,优先列为市级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属高新技术的,优先列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发明专利实施项目可直接推荐参评省、市科学技术奖。
同等条件下,对拥有发明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
支持专利技术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
企业购买专利技术在本市实施应用的,经认定政府给予企业专利技术实际购买费用的30%专项补助,每项最高补助30万元。
购买专利技术在本地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每年因专利产品产业化而产生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按照政府引导和政策推动,整合优化社会优势资源,加快建设市专利技术信息发布和展示交易 “两个平台”,建立专利孵化和创业“两个基地”,完善和发挥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的功能和作用,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拉动地方经济发展。
六、完善激励机制,切实保障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企事业单位内部职务发明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
一项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 奖金额度可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具体数额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制定相应激励办法,保证职务发明专利发明(设计)人的合法权益,以利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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