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用赔偿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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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用赔偿吗
首先,当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其产品本身不可分时,如侵犯电脑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以将权利人专利产品销售额下降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营业利润作为侵权赔偿额。
其次,当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包装物时,如饮料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侵犯时,在计算赔偿数额时,不得将专利权人利用该饮料瓶包装的饮料产品的销售利润下降额或者被控侵权设计所包装的饮料产品的销售利润作为侵权赔偿数额。
此外,对于权利人既未自己实际实施,也未许可他人实施的外观设计专利,有种观点认为,既然该专利并未实际实施,则被控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专利权人实际经济损失,被告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侵权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与专利权人是否实际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无关。
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是因为其破坏了法律明确制定的规则,即实施他人专利除有其他法定理由外,应当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侵权人擅自实施他人专利必然挤占相应的市场,损害了权利人对未来市场的规划和预期,从而造成权利人的损失。
侵权人因实施侵权行为的获利可以作为专利权人的损失。
当侵权人的获利无法查明或者侵权人尚未获利时,仍可酌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不得以专利权人未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也未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为由,判令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四条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保密专利。
一般而言,涉及国家安全的发明创造主要是指国防专用或者对国防有重大价值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是指涉及国家安全以外的其他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
这些发明创造的公开会影响国家的防御能力,损害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或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对于军民两用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如果希望其发明能够推广应用,就不宜申请保密专利。
申请保密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先用权,是指某项发明创造在专利人提出专利申请前,如果另一发明人已经在制造相同产品或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法律允许其不受专利权人专用权的限制,仍有权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该发明创造。
先用权适用的前提是两个以上发明人或单位分别独立地完成相同的发明,其 人取得了专利权,其他人因未申请或晚申请没有获得专利权的情形,享有优先权的条件是,另一个发明人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为制造或使用作好必要准备,并且这种使用不构成公开使用。
优先权的实施旨在保护相同发明中没有专利权的发明人的最低利益。
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
1、国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1。当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其产品本身不可分时,如侵犯电脑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以将权利人专利产品销售额下降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营业利润作为侵权赔偿额。
2。当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包装物时,如饮料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侵犯时,在计算赔偿数额时,不得将专利权人利用该饮料瓶包装的饮料产品的销售利润下降额或者被控侵权设计所包装的饮料产品的销售利润作为侵权赔偿数额。
3。对于权利人既未自己实际实施,也未许可他人实施的外观设计专利,有种观点认为,既然该专利并未实际实施,则被控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专利权人实际经济损失,被告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侵权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与专利权人是否实际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无关。
二、 外观专利的有效期限是10年,《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三、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要的材料有如下: 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提醒您,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实践中,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侵害,需要满足被控侵权产品外观和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要求。
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外观是否与受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是比较复杂的问题。
很多情况下不同的审查员、代理人、当事人和法官对同一组被比和对比外观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都会有不同观点,也常发生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法院意见相左的情况。
在判断者主观因素起到很大作用的情况下,在判断过程中正确运用基本规则是判断结论是否具有说服力的重要依据。
相同外观设计,是指被控侵权产品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上使用的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视觉上无差别的外观设计。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完全相同则肯定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但一般情况下较少发生被比产品和对比产品完全一样的情况。
更多的时候侵权产品构成对被授权外观设计的近似。
近似外观设计,是指被控侵权产品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似产品上使用的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对近似外观设计的判断是一个难点。
根据《审查指南》和实践,一般判断程序遵循从整体对比到要部对比的顺序。
首先是整体对比或者称综合判断。
综合判断是指由被比外观设计的全部来确定是否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
如果两者在整体上构成相近似,一般消费者常常会发生混淆。
而这也正是侵权者所希望看到的。
但是在做综合判断时必须注意有两种可能需要排除。
其次是在整体设计中必须排除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发明点的在先公知设计。
其次是应当能将具有功能性的设计部分报排除在比较之外。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用赔偿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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