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

哪些专利纠纷可以调解处理?,哪些专利纠纷案件法院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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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专利纠纷可以调解处理?



1、专利使用费纠纷,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授权前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要求其支付合理使用费而产生的纠纷。

2、专利奖励费纠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与所在单位就其应得的奖励及报酬所产生的纠纷。

3、专利申请权纠纷,主要涉及谁有权申请专利,以及是否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的纠纷。

专利申请权纠纷会影响到专利的审查程序,国知局在接到有关专利申请权纠纷的通知后,通常会按规定暂时中止审批,待专利申请权纠纷结案后再恢复审批程序。

4、专利权归属纠纷,专利权归属纠纷是在专利申请已授权之后产生的权属纠纷。

如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生效的调处改变了专利权的归属,可凭生效的调处决定到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5、专利合同纠纷,专利合同纠纷通常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专利权转让纠纷,二是专利技术入股或专利技术合作开发实施纠纷,三是专利许可贸易纠纷。

6、专利侵权纠纷,侵权纠纷是专利纠纷中最常见、最重要的纠纷,侵权纠纷包括生产性侵权、销售性侵权及使用性侵权纠纷等。

知识链接:专利纠纷调解的程序 一、申请专利纠纷调解的条件 1、要求请求人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2、要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3、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约定; 4、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范围和受理事项; 5、在专利调处的两年有效期内。

二、调查、封存或暂扣有关证据与物品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纠纷案件后,有权主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封存或暂扣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账册等原始凭证。

也可以根据请求人的 申请,封存或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等物品。

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暂扣措施的,必须提供担保。

被请求人提出反担保时,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审查同意,可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物品。

三、调解并作出处理决定

哪些专利纠纷案件法院会予以受理?



发生了专利的纠纷之后,一般都是以解决为先。

而解决的方式又主要是以诉讼的方式为主,我国的专利法也有对解决专利纠纷的渠道做了有关的规定,规定了有关协商、诉讼以及专利管理部门调处等方式。

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专利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1、专利申请权纠纷; 2、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 4、专利侵权纠纷; 5、专利权归属纠纷; 6、专利许可或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专利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解决专利纠纷的渠道是多方面的,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协商、诉讼、专利管理部门调处等方式。

1。当事人协商解决 专利侵权纠纷是民事纠纷,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有利于平息纷争,化解矛盾。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57条首先提倡这种解决方式。

但是协商解决不是请求处理或者起诉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模式一般有协商解决、行政处理、司法解决和诉前临时措施前提条件。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的,可以直接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处理侵权纠纷。

2。行政处理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是实现专利权保护的重要途径。

依《专利法》第57条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时,有权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

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利管理机关也可以对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但损害赔偿属于典型的民事救济方式,专利管理机关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不作处理决定。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

3。司法解决 所谓专利权纠纷的司法解决是指为了有效地对侵犯专利权行为予以制裁,给权利人以适当的补救,维护市场秩序,司法机关给予专利权人以必要的司法救济。

当专利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和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能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4。诉前临时措施 诉前临时措施,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前,为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措施。

修改后的我国《专利法》新增的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上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第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

”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性禁令”,TRIPs协议第50条称之为“临时措施”。

诉前l临时措施可以理解为专利权人在寻求法律保护中特殊的司法救济方法。

一方面,权利人还没有实际的损害后果;另一方面,行为人的实施行为却受到了人民法院的禁止。

这种保护方法援引了民法上对物权的保护防卫性理论①,法律允许专利权人在其权利实际受到侵害之前请求司法机关制止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可以有效地防止即发侵权后果的产生,起到了权利的防卫作用。

因为专利权具有无形性,它不能像有形财产那样为所有人通过占有的方式来保护,它较其他财产权更容易受侵害,因此,对专利权侵权行为的规制,仅局限于侵权行为开始之时,往往会使权利人陷入被动的局面,一旦受到侵害,可能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而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防卫,则能更为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哪些情况专利侵权当事人可以请求调节



专利侵权当事人可以请求调节的情况如下: 1、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2、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3、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纠纷; 4、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5、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的纠纷。

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和有关证据。

只要对方实施的已经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是侵权。

1、字面侵权。

即仅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连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均相同。

2、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所谓完全相同,是指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所覆盖,在侵权物中可以找到每一个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3、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位概念。

侵权物中出现的技术特征则是上位概念下的具体概念,亦属于技术特征相同。

4、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数量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3、以低于专利许可证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当事人以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人民法院处理专利侵权赔偿将遵循上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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