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答辩书格式怎么写,专利侵权管辖法院有哪些,专利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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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答辩书格式怎么写
答辩人:女,出生日于19 年 月 日,现住 市 区,电话。
答辩人因与贾莹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1、被告销售的锅刷具有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责。
被告是从2009年10月20日开始经营该商店,商店面积不足10平米,店内销售的锅刷是从其它商店临时借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告可以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销售的锅刷总量不超十支,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被告于2009年10月20日开始经营该商店,由于店面不足10平米,且生意平淡,至到原告起诉为止总销售不超十支,锅刷的进价为1.1元,零售价为1.5元,所得利润仅0.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因些被告的行为并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综上所述,原告以专利侵权为由将被告肖春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巨额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这一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专利侵权管辖法院有哪些,专利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专利侵权管辖是分为?行政管辖、法院管辖。
那么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专利侵权行为如何认定?以下是 小编为您带来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专利侵权行为如何认定的相关知识。
一、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一)行政管辖: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及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管辖。
两个以上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 个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管辖。
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治理专利工作的部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指定管辖。
(二)法院管辖: 1、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依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1)原告仅起诉制造者的,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原告同时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制造地和销售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 个法院起诉。
(3)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的,原告向销售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专利侵权纠纷如何进行诉讼 依照民事诉讼法审判的案件,首先要由原告提出起诉状,写明当事人(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7天内立案,并将起诉状副本投递给被告,由被告在收到后15天内提出答辩,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员进行审理前的调查,并在开庭审理前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投递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则进行法庭审理,经过法庭辩论和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则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上诉期内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由于我国采取两审终审制,所以上诉法院的判决为终局判决,不得再行上诉。
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三、专利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1、该实施行为发生在该项专利权授权以后的专利权有效保护期内。
2、该实施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3、该实施行为未经专利人许可。
专利侵权纠纷中有哪些不正当手段?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嫌侵权方当然的立场态度是:不侵犯他人权利或不应当赔偿。
理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涉及专利权应当无效; 2、涉嫌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3、涉嫌侵权行为未造成他方损失,或者造成损失很少。
为支持这些理由,涉嫌侵权方还会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的手段,以避免侵权成立或赔偿。
以下就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简述。
一隐藏证据由于专利侵权涉及技术特征的对比,未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或侵权方法技术细节,根本无法进行侵权对比,因此,对于一些特殊产品,专利权人很难获得侵权产品。
案例1:一专利涉及一种特殊设备的零部件;侵权方在网站上公开销售,初步认定侵犯某一专利权。
由于网站上产品照片无法进行鉴定,无法进行详细技术对比,因此,需要通过公证购买进行证据保全;但当专利权人去购买时,侵权方会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并当场验证是否是真的,这就给专利权人获得侵权产品造成障碍。
案例2:一件案子,涉及一种医疗器械(由于医疗器械属于法定备案的产品,这对专利权人取证比较有利),侵权成立没有问题,关键是如何确定对方的利润,以计算赔偿额。
我们申请法院对其账务账册进行查封,并申请会计事务所对其利润进行评估。
对方百般阻挠,造成该案很长时间才结案。
二临时改证据如上所述,在获得侵权方技术事实时,对于没办法固定的涉嫌侵权产品(如方法专利、或者个头比较大的涉嫌专利产品),往往需要法院勘验的方式进行证据固定;涉嫌侵权方还会临时改变技术内容,即在法院勘验时用一套技术,勘验后,再使用专利技术)。
案例1:该案涉及一种方法专利,实施该方法的设备固定在厂房中。
法院勘验时,通过对设备进行了修改,使修改部分与原来部分之间具有明显区别,对侵权认定造成很大影响,进而影响侵权赔偿。
案例2:该案涉及生产线,勘验之前,我们的当事通过内部渠道已经确认生产线的内部技术细节;勘验时,发现,对方已经改了;且改了技术虽然可以进行相应生产,但没有专利技术效果好;可以预见,勘验后,对方仍然会使用专利技术进行生产。
三无效程序中伪造对比文件专利纠纷通常会涉及专利无效程序,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侵权方可以提交证据,证明专利应当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应当被宣告无效。
案例1:在对一件专利无效过程中,对方(涉嫌侵权方)提供了一份期刊,该期刊某一部分公开了专利技术;我们自己又找了一份该期刊,经过对比,发现我们找了那份期刊根据没有那一部分,很明显,对比自己“造”了一份期刊。
案例2:无效程序中,还会涉及外文证据,根据规定,对于外文证据要提供中文翻译件。
有一当事人,我们发现故意翻译错(不是一般的错,明显的相反的意思)。
四串通的“部分侵权”专利侵权判断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即涉嫌侵权产品只在包括了相应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时,才有可能被认定侵权;涉嫌侵权产品缺少一个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一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时,就会被认定为不侵权。
因此:侵权人就可能“故意”采用部分侵权方式进行规避。
如果规避方式合法,也是正当的。
但如果几家企业串通好,通过每家企业实施 “部分侵权”的方式实现“整体侵权”的效果,就是不正当的。
方式1:每个单位仅涉及专利的一部分技术特征,这样,每个单位就很难构成侵权。
方式2:单位仅实施一部分技术特征,卖给最终使用者,同时告诉最终使用者如何使用。
而最终使用者,只要不是经营为目的,就不构成侵权。
具体而言: 案例1:一个专利涉及饮水机,侵权人出售的饮水机不包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一个管;在出售时,告诉最终使用者,再买一个多长多宽的管子接上。
案例2:甲的专利产品是一种由灯座与灯罩组成的改良煤油灯。
而乙并未制销整个煤油灯,仅仅制销了作为该专利产品主要组成部分的灯座。
这样,由于乙并未生产整个专利产品,因此按照一般的专利直接侵权制度,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但毫无疑问,消费者购买该灯座后可以自行再购买一个灯罩,从而很容易地组装出一个专利煤油灯产品。
对于上述不正当行为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部分原因是当前司法环境所决定。
宏观上讲,原因在于:当前对创新保护强度不够,对专利的“偷窃”行为处罚过轻。
具体来讲,主要是当前专利权人举证责任过重。
一方面,专利侵权认定本身非常复杂,涉及环节、因素和内容很多;要专利权人就这么多的事实举证,举证责任本来就很重;另一方面,专利侵权的很多内容在涉嫌侵权人控制之下,如果这些内容还要专利权人举证,这也给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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