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是该怎么办?,专利侵权与假冒专利犯罪的区别有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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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是该怎么办?
【案情】 甲、乙二公司均是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同品牌白酒包装盒均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且甲公司的白酒品牌系知名商品。
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使用的包装盒与其公司的近似,于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乙公司的专利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复审认为,两个外观设计专利存在明显区别,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即能分辨二者差异,遂作出维持乙公司专利的决定。
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又以乙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终审认为,该案是不正当竞争诉讼,比对的方法应当采用隔离比对法,从普通消费者角度进行判断,两个专利构成近似,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专利,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乙公司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
乙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法律监督。
分歧意见: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专利行政机关将两个专利互相比对,得出不相近似的结论;该案生效判决将两个专利作隔离比对,得出近似的结论。
尽管两个外观设计专利均属合法取得,但并不必然意味着其 个专利产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因为专利审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属于两个不同领域,在判断专利是否近似上适用不同的判断方法和标准。
因此,尽管行政判决维持了不构成近似的复审决定,但不影响法院在后续民事诉讼中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独立审查,作出构成近似的判断。
第二种意见认为,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否构成近似,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判断方法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并不存在原判所谓的对比比对法和隔离比对法及其标准的差异。
原判既认可之前作出的不构成近似的行政判决,又在随后的诉讼中认定构成近似和不正当竞争,不符合法制统一的原则和要求。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乙公司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既不构成专利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有鼓励创新、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和功能。
后者的调整范围虽较前者更为广泛,但两者常常存在法条竞合现象,专利侵权行为往往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一体两面的紧密联系,实务中难以截然分开,许多情况下也没有作精细区分的必要。
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要件中,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是核心要件。
对于两个外观设计是否构成近似的判断方法和标准,两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更不存在对比比对法与隔离比对法的不同规定。
但《专利审查指南》作为专利行政审查所直接适用的专门规章,对判断方法和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时,应当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
”“对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判断时应当从本章第4节所定义的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判断。
”可见,专利行政审查中的比对方法与该案终审判决所持的比对方法实际上是一致的。
从法制统一角度讲,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审查指南》既是专利行政机关进行专利审查和专利复审的依据,又是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直接依据。
对于是否构成近似的审查判断,不应人为制造行政审查(或行政诉讼)体系与民事诉讼体系两套不同的判断方法和标准。
其次,从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及裁判既判力角度讲,该案生效判决与另案行政判决存在明显抵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在实质上的拘束力。
对法院而言,一个生效判决作出后,此后的任何裁判都不得与该判决内容相抵触。
就两个专利是否构成近似这一问题,法院先前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确认不构成近似,这对当事人和后诉法院均应具有拘束力。
最后,在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行政审查(或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中推行两套判断方法和标准,将会人为制造纠纷,不利于鼓励创新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正如该案所揭示,一项合法取得并经复审、行政诉讼确认有效的专利,却在后续不同的审查体系中得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结论,以致不能在市场经济中正常使用并承担侵权责任,这远远超出了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性质的预判力范围,有损市场主体对法律和国家公权的合理信赖,使法律的指引和预期评价功能发生异化。
使用合法取得并经复审、行政诉讼确认有效的专利属于正当使用,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禁止的“擅自使用”或者“使用”之列,两法对此并不存在冲突性规定。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专利侵权与假冒专利犯罪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分析: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85%;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和县级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70%;其他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65%;市级一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为6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专利侵权严重会判刑吗
专利侵权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的民事侵权,另外一种是假冒他人专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这种情况只把他们的专利假冒成自己的专利,比如在自己的包装上印刷有他人的专利号。
如果只是抄袭了他人具有专利权的技术方案,如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我们通常说的专利侵权,都是指抄袭他人的技术方案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也要对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甚至是惩罚性的经济赔偿,侵权情节严重的,经济补偿也可能十分巨大。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
2、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合理利润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3、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这里讲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应是指普通专利许可使用的使用费。
至于“倍数”的具体数额,本法未作具体规定。
需要由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能够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得到充分的赔偿,使侵权人不能因侵权行为得到任何好处的原则,合理确定。
4、人民法院可酌情判决给予法定数额的赔偿。
有些专利侵权案件,难以取得充分的证据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以及该项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判决给予权利人一万元至一百万元的赔偿。
这里所说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包括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的侵权手段、方式、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利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是该怎么办?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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