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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专利侵权情形有哪些,不知是专利而购买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不构成专利侵权情形有哪些,不知是专利而购买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不构成专利侵权情形有哪些



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任何人使用专利均不构成侵权: (一)首次销售: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这一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它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二) 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情况在学理上称为“善意侵权”,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依照现行法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否是专利产品。

(三)先行实施: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四)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五)非营利实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其实质是,此种实施行为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与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不会构成侵害。

根据侵权行为是否有行为人本身的行为所造成,将专利侵权行为划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

1、直接侵权行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 这里说的“实施”相对于不同性质的专利,含义也有所不同。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产品专利,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对方法专利来说,是指对其专利方法的使用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是直接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不适于此列。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实施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这一“产品”仅指申请外观设计时所指定的产品。

(2)假冒专利 假冒专利是指在非专利技术产品上或广告宣传中表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使公众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2、间接侵权行为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即是直接专利侵权行为。

除此以外,还有一种间接专利侵权行为,简称为“间接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积极诱导或者促使他人实施直接专利侵权的行为。

具体来说,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可能并不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害,但其行为却诱导或促使他人实施了对专利权的直接侵害。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就是对他人专利权的直接侵害,无论是否诱导、怂恿或者促使第三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行为人都是直接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不知是专利而购买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使用侵犯他人专利权生产的产的行为构成了侵权,但是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买卖合同需要双方平等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达成,专利人可阻止他人购买侵权产品但无权要求必须购买其自己生产的产品。

《专利法》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如果专利权人的权利被别人侵犯了,有两种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请调处;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现行《专利法》,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四)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



不视为专利侵权的情况



1、专利权耗尽。

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也包括下列两种情形:(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销售该部件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得到了专利权人的默许;(2)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制造或者允许他人制造了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的设备售出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制造方法专利的行为。

如甲有一个发明专利,甲许可给乙制造,乙制造出产品销售给丙使用,丙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如果丙从乙处批发一批产品,也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2、先用权人的使用。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但不包括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即从一个交通运输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运输工具上的行为。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里要分清对专利产品进行实验和在实验中使用专利产品。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1、有被侵犯的对象:即侵犯的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或方法,对于已经过期,宣告无效或放弃的专利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2、有法定的侵权行为:如制造、使用、销售或许诺销售、进口他人的专利产品,或使用了别人的专利方法,使用、销售、进口了以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即以赢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如果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技术或个人出自爱好或自用等非盈利目的制造、使用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也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如果是经专利权人许可或默许的实施行为,则不构成侵权。

专利一般是指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不构成专利侵权情形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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