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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专利宣告无效需要准备什么以及它的救济途径,撤销专利权初审后,专利侵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提起专利宣告无效需要准备什么以及它的救济途径,撤销专利权初审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

提起专利宣告无效需要准备什么以及它的救济途径



工作随笔:中国专利维权方式简析 昨夜: 专利之权积如山,二零一一成峰巅; 经济转型台上展,要看专利能否战; 专利维权细思研,亮剑就要闪耀眼; 权利基础要稳健,侵权产品摆砧板; 技术对比第一关,法律事务莫等闲; 产品落入范围间,赔偿数额成焦点; 二审再审莫愁怨,生效裁决飞案边; 中国维权时机现,过村错店闲忙乱。

通常而言,“维权”一词,是指自己某项权益受到损害而采取的护卫方式。

在专利事务中,维权是指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权进而有侵害其专利权之予,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速度下降,2022年第三季度GDP增速下降到7%以下(6.9%),经济大环境不好;调整经济发展结构虽然提上日程,但毕竟要有一个过程。

体现在企业层面上,如何保持或扩大市场份额就成为企业经营的重中之中。

而保持或扩大市场份额,要么防御(提高自己竞争力),要么进攻(打击竞争对手)。

另一方面,自从中国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量在2011年达到全球第一之后,积累了大量的专利权。

专利权作为专利权人权利,通过适当方式维权,已经成为企业保持或扩大市场份额,实施战略进攻的重要武器。

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中国式专利维权的方式及各种方式的优劣,希望对大家有用,也希望中国经济结构更快的转型升级,更希望中国经济能够健康发展。

整体而言,在中国,专利维权方式有三种: 一、自力救济,即发送侵权警告函; 二、行政程序,即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三、司法程序,针对专利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分别进行介绍。

一、自力救济,发送侵权警告函 侵权警告函,是权利人针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向实施侵权行为人发送的警告函件。

一般认为,在中国,侵权警告函作用不是太大。

但专利天下认为,侵权警告函在某些情形下,还是有一定的作用。

比如:

撤销专利权初审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



原告:某金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常州市电动工具厂。

1999年3月4日,蔡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滑板车的刹车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获授权,专利号 为ZL99203943.6。该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滑板车的刹车装置,包括车架主体、车轮定位架,其特征在于在后轮定位架上绞结车轮盖,车轮盖的内 表面设置与后车轮配合的刹车弧面,并设有一使车轮盖常态时与后车轮分离的弹性元件。

2、根据权利要求书1所述滑板车的刹车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元件的 首端固定于车架主体,末端抵于车轮盖的内表面。

3、根据权利要求书2所述滑板车的刹车装置,其特征在于相对车轮盖的背部位置,于后轮定位架上设置制动面。

同年12月20日,蔡某授权原告生产、加工、制造及进出口的方式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并委托原告办理涉案专利在我国海关申请保护事宜。

2000年1月20 日,蔡某授权原告独占使用涉案专利。

同年9月6日,上海外高桥海关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出口的6780台滑板车予以扣留。

10月12日,原告向法院起 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等。

2000年6月8日,国家 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信隆车料(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的撤销涉案专利权的申请。

10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被告提出的涉案专利权无效申请,以他人已提出撤销 专利权请求尚未作出决定前又申请无效宣告为由通知不予受理。

11月23日,法院根据被告提交的申请中止审理材料中止了该案审理。

2001年6月国家知识产 权局作出撤销涉案专利权的审查决定。

8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蔡某对上述审查决定书的复审申请。

2001年11月7日,法院决定恢复该案审理。

12月2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被告使用的技术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一致,但被告使用系公知技术,据此,径行判决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

上诉人现已在二审撤诉。

〖评析〗 该案在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两个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 一、 中止审理还是恢复审理。

该案中止审理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撤销或维持涉案专利的初审决定,是否恢复审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 案须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初审决定生效后,再行恢复审理。

在此之前,涉案专利权利仍处于有效状态,故应当继续中止审理。

应当说,这种意见是较 “保险”的。

按通常的观点和做法,待涉案专利经行政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法院再行恢复审理并无不当。

但是,这种意见没有考虑到诉讼拖延 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

另一种意见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初审决定后,即可酌情恢复审理。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理由主要有:1,专利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 状态,专利纠纷长期不能解决,不利于权利人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市场秩序有序开展和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根据新修改专利法规定,申请人申请撤销专利到国家 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正常周期一年左右,一方不服的,还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又是一年左右的时间。

如果一方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还可 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又可经二审程序。

因此,撤销专利权的案件如果按照通常的程序可经过四个相对独立的程序,往往约须四年才能结束。

在这么长的 异议期间,如果知识产权局已经实体审理作出撤销原告专利权的初审决定,法院仍中止审理,则难以平衡和满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正当经济利益。

所以,在专利侵权 诉讼中,尽可能视情对专利诉讼及时恢复审理,符合专利法修改引出的实际难题。

2,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 定,原告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的,即便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

应当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初审决定是基于 申请人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实体审查后作出的,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初审决定书的可信度和正确性高于一般检索报告。

所以,法院更有理由恢复侵权案件的审 理。

3, trips对知识产权审判的总体要求是建立高效、有力的审判保护机制。

trips开宗明义规定,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和程序不应变成合法 贸易的障碍。

高效、公正的司法救济是trips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

尽管我国专利法根据加入WTO的要求新增了专利行政诉讼程序,但 WTO该规则初宗是完善权利人的救济手段,体现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如果我们的专利审判工作还是完全按照原来专利中止的一贯思维和做法,势必造成诉讼时间过 长,损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违背了trips规定司法救济的初衷。

所谓酌情恢复审 理,是指:1,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初审决定为撤销专利权的,法院一般可以恢复审理。

2,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初审决定为维持专利权的,法院则应慎重恢复审理。

由 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前在专利无效和撤销程序中对专利效力审查采取不主动介入原则,即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被申请人专利是否无效和撤销,因此, 法院应当根据维持专利效力依据、理由等区别对待。

从现象看,维持专利效力主要有以下情况:①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而被驳回申请的。

如申请人 提供系复印件,未能提供原件的情况。

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具有针对性而被驳回申请的。

③申请人提交的对比文献有限而被驳回申请的。

因申请人收集资料能力的 限制,只能收集到少量的文献,造成被驳回的情况不在少数。

申请人在申请复议过程中又提供了新证据,可能会推翻原决定的。

④申请人提供了大量证据后仍被知识 产权局驳回的。

上述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专利效力的前三种情况,实际上知识产权局仅在形式审查后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实践中,因申请人后来提供新证据等情 况,维持专利效力的的初步决定被部分或全部撤销的的比例还是很高的。

因此,属于前三种国家知识产权局形式审查的情况,笔者认为,法院应当继续中止案件的审 理。

只有对前述第四种情况,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大量的对比文献和证据,可以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达到实体审查的程度的,法院可以恢复审理。

考察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维持专利决定主要是形式上审查还是实质上审查,承办法官主要研究、分析决定书中叙述的事实和理 由,审查判断申请人提交证据的情况及其决定书作出决定的理由。

承办法官然后根据专利技术的技术含量,综合判断系争专利是否基本经过专利技术的实体审查。

承 办法官若具备一定的理工科专业背景更有利于作出准确的判断。

[page] 二、案件的处理理由和方式。

该案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一致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但以什么理由或方式驳回原告的诉请,有不同的观点。

其它法院对同类案件处理也有不同的实践。



撤销专利权需要什么材料



专利权的内容: (一)独占权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独占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制造权。

指专利权人拥有自己生产制造专利文件中记载的专利产品的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和专利方法的使用权。

非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3、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是指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包括通过广告、订单、发布消息等手段表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

我国在《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才设立了这一权利,第三次修改时则将许诺销售权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扩展到外观设计专利。

4、销售权。

指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销售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不管是专利权人自己销售,还是许可他人销售,其第一次销售行为受法律保护,但产品首次售出后,则销售权用尽。

5、进口权。

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产品或由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由一国境外输入该国境内的权利。

(二)实施许可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最新合同法全文。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三)转让权 专利权可以转让。

转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

转让有两种形式,一是合同转让,一是继承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知局登记,由国知局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标示权

提起专利宣告无效需要准备什么以及它的救济途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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