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现状,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缺陷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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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现状
推荐阅读: 我国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现状 1985至2002年,国内专利申请和授权中,职务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占22%,非职务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专利仅占14%,但职务专利申请只是专利申请总量的1/3,其余都是个人的非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的适用范围有两种主要划分方法。
一种是按照职务责任划分,雇员在雇佣合同规定的正常工作中或受雇主委托完成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
另一种是按资源使用划分,除了雇员职责约定的正常工作或受雇主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外,利用雇主的经验、劳动和设施的发明也属于职务发明。
前一种划分方法以契约规定的责任和任务为依据,界限比较明确。
第二种划分范围比较宽,若掌握不好,可能限制雇员灵活创造的空间。
认定职务发明最主要的依据是《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缺陷与对策
推荐阅读: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缺陷与对策 1、职务发明的范围太宽,限制了研究人员的灵活创造的空间。
我国的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指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包括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我国的职务发明定义接近德国,但德国的职务发明专利的原始权归发明人,雇主拥有实施选择权。
在我国,不仅职务发明专利归雇主所有,而且职务发明的范围定义太宽,限制了科技人员的主动性和灵活性。
2、缺乏职务发明人的有效激励机制。
尽管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人享有专利收入的分配权力,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也提出,要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但因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在实施中,企事业单位往往强调职务发明归单位所有,缺乏对职务发明人应有的激励机制。
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存在平均主义,大部分职务发明人难以获得应有的报酬,员工的创新积极性不高。
所有的发明人 都是专利权人吗
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
即 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专利发明人在专利法中称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必须是个人,可以一个或者多个。
专利权人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一个或者多个。
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个人。
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是不一样的,两者的区别如下: (1)享有的权利不一样。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单位作为专利权人有权占有、使用、处分其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没有这些权利,该专利取得专利权后,仅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必要报酬的权利,但是无权占有、使用和处分专利,不能擅自转让专利获得利益。
非职务发明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专利权也属于发明人,只有发明人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该专利;既可以出售专利,有可以转让专利技术使用权或自己实施专利,由此获得经济利益。
(2)主体不一样 专利权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获得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专利权人应每年按时缴纳专利年费。
未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会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 专利权人想要转让专利权,应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该合同,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应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该合同应自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专利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将其专利权质押的,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我国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现状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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