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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完成的专利权归属,委托开发的专利权归属是怎样规定的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委托开发完成的专利权归属,委托开发的专利权归属是怎样规定的

委托开发完成的专利权归属



问:我们单位委托一个人开发一项技术,我们单位为那个人提供资金,设备等条件,完成开发后,我们协商由那个人申请专利,那么我们单位有什么权利呢? 答: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注意上述第二款,说得很明确了。

(一)专利申请权原则上归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发明人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

单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不是精神上的存在,因此本身无法作出发明。

(二)职务发明申请权的归属——原则上归单位 1、职务发明的类型。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具体包括: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三种情况: 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归属。

除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均归单位。

3、发明人的权利。

(1)表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

(2)接受报酬的权利。



委托开发的专利权归属是怎样规定的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归委托人所有。

《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发明专利申请经过专利局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均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专利权自证书颁发之日起生效。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一)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登记手续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以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启动。

申请人接到这些通知书以后,应当自通知书右上方专利局加盖的发文章日期起算,于两个半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期满未办理的,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通知书。

(二)登记启动后对其它程序的影响 登记手续启动以后,被通知将要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不得再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也不和再作为新的分案申请的母案。

在对该申请授权通知发出后提出的,以该申请为基础的要求本国优先声明,专利局将按优先权声明视为未提出处理。

对以该申请为母案提出的分案申请,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登记手续启动以后,申请人提出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除变更地址以外,均暂停办理,待授权程序结束后,再行办理。

所以这些变更情况将不在专利证书上反映,但将记录在专利登记簿上,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三)颁证日的确定 被通知将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其在专利登记簿上的登记日和颁证日为同一天。

按照专利局的办事规程,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申请其颁证日按照下式确定:颁证日=授权通知发文日+3个月 (四)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请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专利登记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就可以了。

授权当年的年费数额,就是授权所在年度的年费。

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在登记手续通知书发出以前,已经缴纳了授权日所在年度的维持费的,不再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

授权当年的年费可以减缓,但不能滞纳。

(五)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以后的权利恢复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如果申请人耽误期限是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恢复权利。

恢复权利的请求应当在接到专利局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之后两个月内提出,同时应当补佃登记手续和缴纳规定的恢复权利请求费。

视为放弃后恢复权利的程序和要求与申请视为撤销后恢复权利的程序和要求是相同的。



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范围: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

两种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海关介入的程度和权利人承担的义务有很大的差异。

(一)依申请保护 依申请保护,是指海关对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发现的侵权嫌疑货物予以扣留的措施。

依申请保护有以下特征: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海关不负责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 (3)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 (3)海关无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扣押,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可见,依申请保护模式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海关中止放行的规定基本一致。

由于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请保护模式也被称作“被动保护”模式。

(二)依职权保护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

“依职权”一词来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拉丁文ex-officio。

依据职权保护有以下特征: (1)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3)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4)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5)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6)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

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7)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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