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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变更流程,发明创造专利的种类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发明人变更流程,发明创造专利的种类

发明人变更流程



一、  (一)召开股东会议,形成变更经营范围的股东会决议; (二)根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上的经营范围; (三)携带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四)领取并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带上公章,法人章),连同上述资料提交; (五)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要缴纳变更登记费用); (六)向税务部门出示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变更公司的税务登记证; (七)到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办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  在谈及专利权人与发明人享有的权利区别之前我们必须先了解发明人的概念。

专利制度中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仅仅代表该人对于本专利做出了实质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  根据《专利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的规定,专利的申请人数没有限制,因此专利的申请无论几个人都可以,专利的署名也是这样的。



发明创造专利的种类



一、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例如对机器、设备、部件、仪器、装置、用具、材料、组合物、化合物等等作出的发明。

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作出的发明。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选择等,只要这种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就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

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一)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 (一)书面原则 目前,在国内申请专利必须递交书面文件,一切都是以递交的书面文件为依据。

但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专利局已在少数的涉外代理机构中就部分申请件试行电子申请。

(二)先申请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理论上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因此,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则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如果是两个人在同一天提出申请,则可协商解决,或者采取共同申请的方式,或者转让给其 方申请。

协商不成时,就都不能获得批准, 只能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使其成为自由公知技术。

(三)优先权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这通常称之为“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又向国知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这一般称之为“本国优先权”。

(四)单一性原则 所谓单一性原则,也就是一发明一申请原则。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提出。



发明创造及授予专利权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发明专利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专利两大类。

实用型专利保护具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的外形特征,它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形,也可以是产品的平面图案,或者两者的结合,但不能是一种脱离具体产品的图案或图形设计。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具备的条件上:(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截在申请日以后公远见卓识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发明人变更流程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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