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离职后专利权属于谁,从广义上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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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离职后专利权属于谁
一、 只要不是在职期间所得的相关商业秘密数据、实验数据的话,离职后创作发明的专利归发明人所有。
要看你的专利是不是和以前的单位的技术是不是有关的,如果是有关的离职一年内申请的专利都是归公司所有的,属于职务发明 二、 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三、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费用。
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一)每申请提供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从广义上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一)申办对象资格 1、受理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代理的涉内案专利费。
2、不受理涉外专利或涉及PCT专利的专利费(涉外专利的专利费是指非中国籍的专利申请及港、澳、台的法人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3、受理专利费用的种类: (1)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 申请含文印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 (4)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专利年费; (6)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
(二)申办手续 受理申请人面交、或者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
专利费用缴款日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1、面交专利费用的,面交当日作为缴费日,缴费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缴费清单为记帐凭证。
2、通过银行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银行汇款单及汇款清单为记帐凭证。
银行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3、通过邮局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邮局汇款单复印件为记帐凭证。
邮局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再保留原汇款日。
4、收到当事人缴款后,使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记帐,并打印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第二联面交或寄交缴费人,第四联与记帐凭证合订一处。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缴费清单内容填写缴费信息。
2、代办处按缴款人提供缴费信息,收取费用打印收据。
3、由缴款人核对打印出的缴费收据及款项。
4、代办处于次日将缴费收据的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同时将缴费信息电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由此产生判定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视角问题。
从整体、综合方面进行观察判断。
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代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注意的问题
(一)请求书 1、产品名称 (1)产品名称抽象 请求书第6栏中填写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的规定。
产品名称应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2)产品名称过长 请求书第6栏中填写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过长,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的规定,应缩短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一般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
(3)应当避免使用的产品名称 请求书第6栏中填写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属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规定的应当避免使用的产品名称,应修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4)产品名称与视图内容不一致 请求书第6栏中填写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与视图中所表达的产品不一致,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的规定。
2、设计人 (1)设计人为非自然人 请求书第7栏中填写的设计人为非自然人,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3的规定。
应通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缴纳变更费)将设计人变更为自然人。
(2)设计人不愿公布姓名 请求书第7栏中未填写设计人姓名。
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2的规定,设计人可以请求不公布其姓名。
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在请求书该栏内填写“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并提交由设计人签名的不公布姓名并保证以后也不请求公布姓名的声明。
3、申请人 (1)单位缺联系人 请求书第8栏中填写的申请人为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缺联系人姓名,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5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指定一名联系人。
(2)缺邮政编码 请求书中填写的本国地址中缺邮政编码,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5的规定。
本国的地址中应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3)申请人名称与签章不一致 请求书第8栏中填写的申请人(单位)名称与所盖公章中的名称不一致,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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