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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发明创造才能获得专利权,什么样的行为可能触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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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发明创造才能获得专利权



法律分析:劳动者在工地上班把脚骨折了,劳动者应当先申请工伤认定,等认定为工伤的,等自己的病情稳定以后,携带病例资料以及工伤认定书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伤残鉴定,只有鉴定为伤残等级的,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在各自承担的比例范围内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什么样的行为可能触犯专利权



专利权的内容: (一)独占权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独占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制造权。

指专利权人拥有自己生产制造专利文件中记载的专利产品的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和专利方法的使用权。

非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3、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是指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包括通过广告、订单、发布消息等手段表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

我国在《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才设立了这一权利,第三次修改时则将许诺销售权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扩展到外观设计专利。

4、销售权。

指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销售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不管是专利权人自己销售,还是许可他人销售,其第一次销售行为受法律保护,但产品首次售出后,则销售权用尽。

5、进口权。

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产品或由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由一国境外输入该国境内的权利。

(二)实施许可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最新合同法全文。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三)转让权 专利权可以转让。

转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

转让有两种形式,一是合同转让,一是继承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知局登记,由国知局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标示权

从一件专利无效案来看专利手续



现代专利法律制度起源于英国,“1623年垄断法规”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 具有现代含义的专利法。

18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之后,英国进一步改善它的专利制度。

专利法中开始要求发明人必须充分地陈述其发明内容并予以公布,以此作 为取得专利的“对价”。

按照法律中的这种要求,“专利说明书”出现了,它的出现标志着具有现代特点的专利制度的最终形成[1]。

当前,在世界上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中,专利说明书的“公开制度”已经成为专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

“以技术本身的公开,换取法律的保护”,已经成 为专利制度实践中得到普遍接受并遵循的一个原则,可以说,公开制度是现代专利制度的基石。

那么,相关的技术文件公开到何种程度,才能满足法律的需要?各国 大都对此做了相关的规定,主要是要求专利说明书的公开应当“充分”,“能够实现”等。

例如,美国《专利法》的第112的规定。

我国对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集中体现在《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2]。

即,“说明书应当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 够实现为准”。

现行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节,对这一法律规定作出了比较细致地解释[3]。

就说专利明书的“充分公开”,整体上分为两种具体的要求,包括“清楚性”和“完整性”。

其中,清楚性的含义是,说明书应当主题明确、用词应当准确;完整性 的含义是,说明书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任何技术内容。

就某一具体的说明书来说,其是否是“清楚和完整”的,答案可能因为不同的主 体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为了使规定的要求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法律中规定了“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其含义是,“法律假想”的这类主体,阅读说明书的内容后,不需要再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4]。

“充分公开”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下面举一个相关的专利无效案例,仅就说明书的“充分公开”规定中的某些问题作一简单的探讨。

某请求人于2004年9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请求宣告专利号为99215524。X,名称为“多功能狗项圈”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以下 简称涉案专利)。

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为《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6月22日。

该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可随意调节狗链长 度,并且使用方便的多功能狗圈。

该专利的说明书实施例全文如下: 如 图所示,该多功能狗圈包括有线轮壳9、线轮10、狗链12、推块6、连接件4、电珠2、电池,开有把手孔8的线轮壳里轴式活动固定一个线轮,线轮里连接并 卷绕狗链,其活动端通过线轮壳口用扣具可与狗项圈相连,线轮壳与线轮之间设有线轮锁定装置,该装置可为线轮双侧圆周开有多个定位卡齿11,线轮壳对应位置 轴销式活动固定有一个可转动连接件,连接件双侧开有用来卡住线轮定位卡齿的卡脚3,并且连接件卡脚之间通过开口轴套方式连接一个线轮壳上的推快,该推快与 安装推快的线轮壳壁之间顶有弹簧5,并且下部有卡条可卡在线轮壳卡口上。

该线轮壳上还设置有手电筒照明装置,在线轮壳口位置外面设有透明盖1,里面固定一 个电珠,通过电线与顶部位置电池腔中电池相连,并设有开关7,开关安装在把手后部上。

本案专利说明书只有一份平面结构图。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作出了第69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5]。

被请求人不服,提起行政诉 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一中行初字第562号行政判决书[6],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6972号决定。

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下面作逐一的探讨。

一、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依据说明书的内容再现本发明的产品。

其中主要的涉及“开口轴套”这一技术特征是否完整表述的问题。

本案中,说明书只是给出了一副附图,而且“开口轴套”没有这一零件的标号。

众所周知,图是工程师的语言,当描述或者制造一件产品时,图纸是至关重要的技术 文件。

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图纸表述的技术方案往往比文字要清楚易懂。

作为技术方案中的一个主要技术特征,其是否完整关系到整个技术方案的完整性。

对一具 体技术特征或者零件是否完整的被表述,至少要从两个方面考量:一是该零件本身的结构是否作了完整的描述,使阅读者通过阅读说明书能够清楚地知道该零件的结 构;二是该零件与其他零件的连接关系是否作了完整的描述,使阅 推荐阅读: 授予专利权手续 专利权 读者通过阅读说明书能清楚知道该零件与其他零件的连接关系和其所处的位置。

就本问题中论及的说明书的公开方式而言,一般采取的方式应当是“文字说明与附图”相结合。

如果说明书的文字部分没有完整地表述,或者无法用文字完整地表述 技术方案的某一具体技术特征时,那么,说明书则应当给出“足够”多的附图加以说明。

所谓足够的含义是,对于一个三维的零件或者部件,根据机械制图的常识, 至少需要两个方向的平面视图或者某一角度的立体视图才能清楚完整地表示出其本身结构,以及它与其他零件或者部件的连接关系。

必要时,还可能需要运用局部放 大视图或者剖视图进行补充的说明。

二、从法理角度来看,“专利说明书的充分公开”是法律给专利权人设定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进一步讲,如果专利权人没有尽到这一义务的话,直接导致的法律后果就是专利权的丧失。

在无效程序中,当专利权人被指控没有尽到“充分公开”这一法定义务时,“在先技术”成为其采取的抗辩理由之一。

具体是,权利人举证证明被指控的说明书中, 没有被完整、清楚记载的某一技术方案部分或者某一技术特征属于“在先技术”。

在先技术也可以称为现有技术,是指在专利技术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的技术内 容,当然包括各种手册或者教科书等公知常识,从法律上讲,这些技术是申请日之前可以为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的内容。

当专利权人一旦证明了被指控的不清 楚、完整的技术方案部分,实际上属于现有技术,其“充分公开”的义务则可以被视为已经履行。

[page] 本案的专利权人也正是基于此考虑,提出了8份含有“开口轴套”这一技术特征的在先专利文件,作为“开口轴套”在申请日之前已经是现有技术的抗辩证据。



什么样的发明创造才能获得专利权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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