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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保护时间从何时起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的保护时间从何时起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时间从何时起算



一、 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知局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知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知局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发明专利经过初步审查后,在18个月内公布,申请人可以在申请3年内,申请实质性审查。

所以发明专利从申请公开的期限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国知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知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知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知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知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 发明专利需要单独进行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分为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

实质审查请求可以与申请同时提交,也可以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三年内提交。

尽早提交实在审查请求可以使审查员尽早审查该专利申请,尽早授权。

但这种操作也有弊端,因为专利法规定提交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可以提交主动修改,如果同时提交,权利人就丧失了一次主动修改的机会。

因此何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权利人还是要慎重考虑的。

对于未提交实质审查请求的专利申请,专利局会在期限届满前下发《实质审查届满通知书》,以此告知权利人应当提交实质审查请求。

权利人可按照通知书上面要求的期限提交请求。

对于权利人未提交实质审查请求的情况,专利局会视为该专利申请撤回,从而下发《视为撤回通知书》,权利人可在收到该通知书两个月内提交恢复请求,并交纳1000元恢复费。

如果权利人未采取任何行动,该发明专利将最终失效。

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向国知局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专利保护范围确定的依据 ?? ??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是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外观设计的照片或图片。

?? ??  2、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 ??  在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时对权利要求文字所描述的范围的解释是关键问题,站在不同立场、依照不同的解释原则,保护范围的大小是存在差异的。

?? ??  (1)中心原则 ?? ??  依照该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但是解释权利要求书时,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表达的实质内容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将中心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含在保护范围之内。

不必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

德国立法曾采用该原则。

这种做法给专利权人提供了充分的保护,但对第三人而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处在难以明确的状态,实际并不利于公平竞争。

?? ??  (2)周边原则 ?? ??  该原则要求严格依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记载进行解释,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超出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范围。

说明书和附图不能成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用来对保护范围作限制性解释。

美国和过去的英国采用了该立法模式。

严格的字面解释,对第三人是有利的,略作改进,就可能逃出专利保护的范围,按照这样的原则,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实际上在申请专利时就找到一个保护范围较为恰当的上位概念的文字表达是比较困难的。

?? ??  (3)折中原则(解释原则) ?? ??  依照该原则,专利保护范围应根据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加以确定,但权利要求所表示的技术特征有疑义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欧洲专利公约》及其成员国和我国的专利立法都采用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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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其确定原则



1、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上,历史上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做法:一是“周边限定制”,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并且要求只能根据权利要求书用词的字面意义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以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是“中心限定制”,是指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来确定的,权利要求的作用仅仅是供专利局和公众来判断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较为自由地对权利要求做出扩大解释。

但是,在专利制度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哪个国家都没有采用过上述极端的“周边限定制”或“中心限定制”,而是或多或少地趋于两者的融和,这就形成了第三种做法即“折衷制”。

因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补充条约草案第二十条及1973年欧洲14国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第六十九条均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正体现了这一立法原则。

2、对于“折衷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进一步解释道: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

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

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

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3、由于周边限定制严格限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也较严格的限定了私权的行使,其更加倾向于维护公共权益,因而一些专家学者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技术的发展状况提出,虽然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解释权利要求的折衷制,但法院在实践中应严格把握解释的尺度,应更靠近周边限定制,否则将影响到公众利益,阻碍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

1、第一,权利要求中已经明确记载的内容,不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内容的解释目的一般在于明晰权利要求的内容,或紧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使得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及附图的支持。

有时,说明书也可能对权利要求做出适当扩大的解释。

2、第二,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以外的技术特征就不应当被读入到权利要求之中,该原则被称为“外来技术特征原则”。

这些外来技术特征包括其它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如果将这些技术特征读入到权利要求中,将会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3、第三,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对于只在说明书中记载而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就不应当纳入到保护范围之中,否则将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原则被称为“捐献原则”。

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内容,因不存在解释的基础,不能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如果仅记载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反映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该原则体现在《解释》第5条中:对于仅在说明书或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第四,权利要求中明确写明的上位概念通常不能直接解释为说明书实施例中的下位概念。

利用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时,不能超越权利要求本身的记载,当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明确记载为上位概念,且该权利要求的范围也是清楚的情况下,不应当将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解释为说明书中的具体下位概念。

1、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即,我国专利权保护范围并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或者措辞来确定范围。

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其权利要求为准,即以由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不小于也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

同时,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解释的功能,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

但是,相对权利要求而言,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基本依据只能是权利要求书。

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6、《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以表示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说明书 及其附图内容可以用于解释其权利要求。

不能把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内容,而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已记载的特征列入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时间从何时起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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