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提前中止的情形有哪些,终止后还能恢复吗,专利权无效多久可以恢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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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提前中止的情形有哪些,终止后还能恢复吗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细则、《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年费没有按期缴纳,将视为放弃而终止该专利权。
一般情况下,在接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之后的两个月内提交恢复专利权请求并说明理由的,有可能恢复专利权,超过这这期限一般很难恢复。
请求权利恢复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2)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3)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
办理权利恢复手续,要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附具有关证明。
还要缴纳恢复费。
另外对于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期限届满终止专利权的是基本无恢复的可能。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专利权期满时应当及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并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文档库。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
2、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准的,专利局应当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并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文档库。
专利权终止日应当是上一年度期限届满日。
3、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
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应当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放弃专利权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放弃专利权声明。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放弃专利权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放弃专利权声明。
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
放弃专利权声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将有关事项分别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
放弃专利权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
除非在专利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声明。
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放弃专利权声明,应当声明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
专利局收到放弃专利权声明后,由相应流程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放弃专利权的生效日为所放弃专利的申请日。
专利权无效多久可以恢复权利
一、 专利权失效2个月可恢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恢复专利权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二、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 (二)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
三、 判断侵权与否的依据就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效力范围。
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言,其效力范围就是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特征,主要以权力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同时可以参照附图及说明书的内容;就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其效力范围就是专利权所保护的新设计,主要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一)等同侵权的判定 当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与专利保护范围内的相应技术特征有所不同时,需要进行是否等同侵权的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技术中的有关技术特征之间是否等价或等同。
其主要侵权形式有以下几种: 1、等价替换。
即以基本相同的方式或手段(等价手段)替换属于专利保护的部分必要技术特征,完成相同的功能,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构成侵权。
2、省略权利要求中的个别技术特征。
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缺少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某个技术特征时,就要进一步分析该被省略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省略的是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省略的是非必要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
3、增加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第三者为了逃避侵权责任,在原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无足轻重的技术特征。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只要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包含了全部原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就构成了侵权。
(二)相同侵权的判定 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包含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可判为相同侵权。
(三)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根据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造型、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
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应以其保护范围为准。
专利权无效宣告与专利侵权纠纷关系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往往是伴随着专利侵权纠纷的产生而提起的。
其主要原因就是:专利侵权纠纷产生的前提应是该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而专利法第49条所赋予每个人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权,当事人的这种权力可以使该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而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多数情况下可以根据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判断并做出相应的专利 侵权行为成立或不成立的判决。
由此可见,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运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合理解决具有重大的影响。
一、专利侵权行为与专利侵权纠纷的产生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的行为(以下简称“实施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主要表现有如下几种: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行为。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许可他人实施的行为。
3、超出专利权人许可范围的实施行为。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专利权一经授予,则剥夺了不特定多数人对专利技术的实施权以及以同样的技术获得专利权的权利。
任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其专利技术的实施行为都构成了对专利权人财产权利的侵害。
专利权人有权就自己所认为发生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要求是实施行为人停止其实施行为,并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维护其专利权不受侵害,制止这种实施行为。
这种实施行为是专利权人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之间发生的这种冲突导致了专利侵权纠纷的产生。
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及其作用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是指,认为专利局对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由此而引起的一种法律程序。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授予确实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权利的,即做出决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反之则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专利权的排他性决定了一旦该专利权被授予,则剥夺了他人以同样的内容取得该项财产的权利,并对他人的实施行为加以约束。
但是,如果该项财产权利 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这就是对公众利益的侵犯。
由于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某些特点及某些法律上的不完备,决定了这种不符合专利法的规 定却被授予专利权的现象的大量出现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设立其作用即在于对上述错误的授权行为的纠正。
三、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运用 对一项专利侵权行为的确认主要包括二个方面,一是确认该专利权是否合法有效,二是判断该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对后者的判断主要是看该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以及该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法所述的专利侵权行为。
对前者的判断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一般情况下,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未经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之前,就应认为该专利权的存在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实施行为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据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该项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会对该专利权的存在是否合法进行重新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一旦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视为该专利自始即不存在,这样专利侵权诉讼就失去了意义。
由此可见,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可以使该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当这种不确定的状态被重新加以确定时,往往会导致与以前完全不同的结果,很有可能是实施行为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处于一种非常有利的地位。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在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的专利侵权纠纷中所处的地位来确定自己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所要达到的目的,由此决定在纠纷中运用无效宣告程序的策略和方法,在一般情况下,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运用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达到以下目的: 1、终止诉讼 为此目的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运用无效宣告程序的较多,因为通过无效宣告程序,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可以直接消除专利权人据以主张权利的基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述决定依法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
另外,在无效宣告程序启动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该委的议事规则,可以进行审理后的调解。
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可以在该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其结果往往是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自己的请求,诉讼的原告人则撤诉或不予起诉。
2、预防专利侵权诉讼的提起 出于不同的经济利益,有些实施行为人为了防止专利侵权诉讼的提起,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主动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使专利权人不敢轻易地提起诉讼。
这种以预防为目的的行为同样可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3、为使专利侵权诉讼继续进行 这种情况最容易发生在诉讼双方在实施各自的专利技术过程中,由于双方的专利技术相似,由此而导致一方侵犯了另一方专利权的情况下。
4、利用专利复审委员作出的决定中对专利法某些条约的具体解释作为诉讼中法律的参考依据。
专利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件新生事物,由于缺乏实践依据,我国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某些规定是比较原则的,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专利侵权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误解和难以判断。
因此对上述法律作出权威性的、具有说服力的具体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
专利复审委员会是一个依法享有特定职权的,在本行业具有最高权威的行政机关,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行使职能。
在其依法审理专利权无效案件的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作出解释的问题。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过程实际上是执行和运用法律的过程,如果案件所涉及到的问题在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或虽有规定但不明确,而且不存在具有更高效力的解释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及决定,可以旁观的起到对法律的 解释作用,这种解释是具有法定行使职能的行政机关做出的解释,所以它是一种正式的行政解释。
体现这种解释的决定对特定的案件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特别是该委员会对涉及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决定是终局的,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尽管它的每一项决定都是针对某一特定案件的,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中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作出的解释无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page] 四、专利无效宣告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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