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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强制许可类型,专利权强制许可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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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强制许可类型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强制可即一般强制许可、特殊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

1、一般强制许可 一般强制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知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适用一般许可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申请者获得强制许可的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这里的单位应理解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行政管理单位不能申请;相比原专利法,新法允许个人在具备实施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强制许可。

第二,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非外观设计专利。

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仅是产品的形状、色彩、图案及其相互的组合,它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在于,外观设计是形式的内容,可用其他代替,而发明实用新型是内在本质的内容,它难以合理地代替。

第三,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或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2、特殊强制许可 特殊强制许可是当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出现时,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专利局有权决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给予强制许可使用,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保障公众的利益。

特殊强制许可具体包括: (1)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的目的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为了公共健康目的药品类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知局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3)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 年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形。

3、交叉强制许可 交叉强制许可又称为相互许可,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依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后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给予后专利权人实施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前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强制许可要哪些条件



一、 我国《专利法》规定,强制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

这里具备条件的单位;比如资金、技术、设备、厂房、技术人员等。

具备这些条件的单位,才有资格申请实施他人的专利。

首先,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请求许可实施其专利,实际上是交换关系,应当遵守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和经济规律,以第三者站在公平合理的立场上判断是否是合理的条件。

最后,请求被许可的单位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二、 1、独占许可 是指被许可方不仅取得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实施某项专利技术的权利,而且有权拒绝任何第三者,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其他人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实施该项技术。

2、排他许可 亦称独家许可,即在一定地域,许可方只允许被许可方一家而不再许可其他人在该地域内实施其专利,但许可方仍有权在该地域内实施。

3、普通许可 亦称非独占性许可。

是批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使用某项专利,同时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以及再与第三方就同一技术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

4、从属许可 又称从属许可。

这种许可的被许可方在得到许可方同意的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许可第三方实施其专利。

5、交叉许可 又称互惠许可、相互许可、互换许可。

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授予各自的专利实施权的一种交易。

三、 1、因专利许可使用权客体的无形性,其不能像动产一样采取交付,只能采取类似不动产的登记,来进行权利变动公示。

在专利权许可中,如不通过权利变动中的公示,难以知晓其权利的许可使用状况。

我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了专利权转让需登记公示,但对专利许可合同只规定了备案登记,并未对许可合同所引起的权利变动规定应当进行权利登记公示,从而造成实践中大量专利许可使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2、当今,专利权的巨大经济价值已为社会所认同,专利客体的无形性使得不少专利权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将专利权多次许可,而正是备案登记上的漏洞才使得他们能够频频得手。

因此,应当尽快建立权利变动登记公示制度,使得因专利许可合同所引起的专利许可使用权的权利变动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并赋予法律上的对抗效力,才能维护交易的安全。



专利权归属的争议使用哪国法



一、 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在确定管辖权时应引起注意。

第一种情况,两个诉讼当事人主体均属中国人,但争议的专利权是外国专利权。

如某个人将本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背着单位申请了非职务发明创造,随后又通过国知局的PCT申请,将该发明创造在外国申请了专利,之后,又将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放弃。

当其单位发现时,该发明创造在中国并无专利权产生,却获得了外国专利权。

单位要争夺该专利权,就涉及中国法院可否管辖及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

首先,中国的法院对此应当具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是中国人,争议的发明创造是在中国完成的,并首先申请了中国专利,为此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当然有管辖权。

其次,上述争议属于专利权归属纠纷,是专利纠纷的一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案件实行特别指定管辖的规定决定。

再次,在地域管辖上,仍然应当找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即由个人的长期居所、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至于案件处理结果如何,专利权应归属于谁,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则属另外的问题。

第二种情况:当事人均为外国人,如甲国人起诉乙国人,双方争议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如果该专利权属于在中国申请并获得的权利,中国法院也应具有司法管辖权。

应当根据被告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办事处、长期或临时居住地来确定地域管辖。

第三种情况:双方当事人一方为中国人,一方为外国人,争议的专利权是中国国知局授予的,在确定管辖权时,如果外国人作为原告,可以按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如果中国人是原告,外国人是被告,且被告在中国无居所的,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 专利纠纷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关于专利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专利纠纷的种类很多,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六类: 1、专利申请权纠纷 专利申请权纠纷是专利纠纷中的一类,主要包括:一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二是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三是关于协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

2、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的规定,从公布专利申请起,到授予专利权止这段时间内,如果有人使用该项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申请人有权要求取得报酬,或者保留在专利权被批准后补收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有关当事人如果因此发生纠纷,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 强制许可就是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家的专利主管机关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经过行政程序允许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利用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并向其颁发强制许可证,目的是限制专利权人垄断专利权。

但是,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向专利权支付使用费。

有关当事人因此引起纠纷,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专利侵权纠纷 该类纠纷较多,主要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权的纠纷;假冒他人专利的纠纷;专利行政侵权纠纷,即专利机关作出了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决定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侵犯甚至剥夺了专利权人合法权利而引起的纠纷。

5、专利权归属纠纷 是指发明创造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后,有关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真正的权利人所发生的确权纠纷。

专利权属纠纷最常见的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的争议,以及某项专利权是否属于共有而产生的争议。

此类纠纷既可以由专利机关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类纠纷只解决权属纠纷,即只解决专利权的主体,谁是专利权人,而不审查专利权的客体问题。

专利权归属纠纷与专利申请权纠纷有相似之处,即争议的焦点都是谁应真正持有专利技术。

但是,专利权归属纠纷与专利申请权纠纷却是两类不同的纠纷。

主要区别是:第一,从时间上看,专利申请权纠纷发生在专利权授予之前,而专利权归属纠纷是专利权被授予以后的纠纷;第二,从内容上看,专利申请权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谁对发明创造有权申请专利,而专利权归属纠纷是对已确定为专利的发明创造重新提出谁是专利权人;第三,从形态上看,专利申请权争议的标的能否被授予专利尚处于未决状态,而专利权届纠纷争议的标的则是实际存在的一项已经专利机关确认的专利;第四,从处理结果上看,专利申请权纠纷的处理不涉及专利权的归属,而专利权归属纠纷则必须明确判定谁是已被授予专利权的一项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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