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的类型,专利权人的防骗绝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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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的类型
1、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2、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共同发明人、共同设计人。
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创造,完成此项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除另有协议外,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共同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共同发明人共有。
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1、独占实施权: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销售或者使用的专有权利; 2、进口权:指将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或授权,以经营为目的的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 3、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4、实施许可权: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5、放弃权:指专利权人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的权利; 6、标记权:指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上作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专利权人与发明人享有的权利不一样。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单位作为专利权人有权占有、使用、处分其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必要报酬的权利,无权占有、使用、和处分专利,不能擅自转让专利获得利益。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都属于发明人,只有他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该专利。
他既可出售专利,又可以转让专利技术使用权或自己实施专利,由此获得经济利益。
专利权人应在获得专利权后,按时缴纳专利年费。
不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就会丧失,发明成果将不再受专利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随时使用。
专利权人的防骗绝招
导读:近年来,针对众多专利权人、发明家进行诈骗的事件屡见不鲜,由于骗子们在诈骗的数额方面控制得较为谨慎,这样,因损失不大,被骗后,大多数人也并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客观上助长了犯罪份子继续行骗的嚣张气焰。
一般说来,在时间上,诈骗诱饵往往被设置于某项专利被公开或授权公告的初期,这个时候,专利权人急于将专利转让出手以换取经济利益,'‘急燥’‘构成了自己容易受骗的最致命的弱点。
而且,对于大多数科研同行来说,由于一般发明的数量不会很多,专利公开或公告初期,自己往往缺乏项目转让的实际操作经验,缺乏对于骗术的识别能力,在这个时候就容易被骗子趁需而入,因此,此时注意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就是非常必要的! 从地理空间上来说,截止目前为止,大量诈骗行为往往集中来源于湖南和广东两省,两省典型的诈骗目的、特征和手法并不相同。
对于湖南来说,以岳阳、长沙、湘潭为中心,诈骗份子们实际上大多属于围聚在当地火车站周围的社会闲散人员,其来信中所标注的单位地址或者根本不存在、或者就是属于火车站周边地带(注意,这个特征非常明显),其诈骗目的或者属于合同诈骗或者根本就与专利无关(骗取专利之外的东西,更令人防不胜防),这类诈骗目前在湖南非常猖獗,其手法下面会有介绍;对于广东省来说,诈骗大多以真实法人的形式进行,诈骗手法往往是假借香港或美国某国际发明家协会广东办事处的名义进行,通过颁发发明金奖的形式骗取所谓的相关费用;另外,广东部分单位假借其他单位名义,以需要引进专利但要求进行资产评估为名,来骗取评估费用,实际上其真实身份就是该资格存在争议的评估机构。
另外,就目前情况而言,以“名人录”的形式骗取几百元书款,以“鸡毛信”的形式进行传销式的相互欺诈,也是屡见不鲜的典型手法。
骗术一:以购买专利为名。
将专利权人骗到行骗者当地,在宾馆中双方洽谈转让细节,以博取专利权人的信任,似乎一切都已经谈妥,还煞有介事地要求回扣,然后提出由专利权人请客以联络与其单位领导的感情,由于请客吃饭在商场上很常见,就使人放松了警惕。
然后,被领到一家不起眼的小饭店(人们往往认为小饭店价格高也高不在哪里),等到结帐时,才发现其价格令人瞠目结舌(5、6百元,甚至近千元),自己是进了黑店。
由于此时是否被骗仍然难以识别,专利权人在难以判断的情况下还是如实支付了帐目。
接下来,对方所允诺的参观其企业的行程安排就开始变成漫长的拖延和等待。
如果,对方发现专利权人对合同缺乏知识,则下一轮欺诈即又告开始! 这种诈骗手法在经济发展的今天的确令人很难相信,但是如果是发生在某些经济落后的地区,则又是可以被理解的,感觉非常可气!如果在出发前要识别,则很简单,向对方索取其开户银行、开户帐号及税号资料,不要不好意思,基本的信用了解是必须的;如果已经到了当地,则’‘不见兔子不撒鹰’‘,可以请客,但必须是对其单位状况完全了解后再做打算![page] 骗术二:以高价作饵。
不进行或只是进行极少量的细节磋商,要求发明人直接到骗子所在地签署协议,并且前期洽谈特别强调要进行专利公证,似乎很可靠,实际上到了该地区并签署了协议后对方就不知所踪了!他的真实目的在于骗取公证费及其它费用。
公证单位确实是真的,但费用价格不对,差价被骗走,且不会支付任何转让金额,由于对方以虚假身份作掩护,发现问题时根本找不到他的存在;或者由其同伙乔装公证人进行团伙诈骗! 识别的办法主要还是前期细节磋商进行试探,另外,一定要到真实的公证单位进行公证,并且要确保咨询或公证时的公证人确实身份真实而不会是徘徊在公证处内的外来闲散人员!同时,我们还发现,使用这种骗术的骗子们往往从来不主动给发明人拨打长途电话,因为他自己根本就是囊中羞涩,如果接到来信后不要急于回电话,而是拖它几天,再打电话时,往往发现其手机已经被停机,一种原因是付不起手机费,另一种原因是他需要更改号码以便逃避受骗者的查找,因此,对付这种骗术,拖延可能也是一个识别的好方法! 骗术三:来信给发明人。
表示很有购买诚意,要求尽快将样品寄出以便自己的老板做出决定,他们往往同时给许多发明人去信,谁要是蠢得沉不住气到了主动快速满足其要求的时候,谁的专利也就到了被假冒上几年的地步了!这种骗子主要是拿准了一般专利在取得证书后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寻找买家或投产资金,在这个阶段内发明人往往根本无暇去市场上追踪自己的专利是否被仿冒,通过专利局进行监控需要交费,这时的发明家往往又面临资金的短缺问题,另外,他们信奉的是’‘世界之大,总有鱼上钩’'的哲学,也确实屡试屡成。
不容易识别,最好的办法就是不签合同不给样品,必须看样品时也要确保让其交纳入门费,这最少可以弥补技术泄密的损失! 骗术四:泡沫购买法--与发明人联系。
表示很有购买诚意,价格也还算可以,但强烈要求公证,并且强烈要求按照比例支付,比如签署合同时支付60%,产品合格后支付剩余的40%!必须指出,这种办法很难判定其究竟是企业的保护性行为还是预存欺诈行为!如果属于欺诈,诈骗方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在产品投产后,以产品不合格为借口拒绝支付剩余的款额比例,由于已经做出公证,发明人如果不懂法,将很难收回其余的利益!说它很难识别,主要是因为诈骗方企业本身有一定的规模,需要技术改造但资金不足,借用这种办法来取得以少量资金杠杆获取大额专利权的目的。
对于这种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只要是发明人确实已经取得专利证书,倒也不必担心,因为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只要是获得专利权,法律将自动认为其已经可以被所属领域内的一般技术人员所理解,由于任何真实专利都属于公开技术,因此,法律规定只要是对方选择购买某专利(特指专利权转让性质的商业行为),即自动认为其已经对该专利的实施效果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肯定。
生产为产品时,产品是否合格受很多因素制约,产品是否合格与专利是否有效无必然性联系!我国国内关于这种情况已经出现了大量类似案例,无一例外的是判定发明人胜诉。
企业从这个角度提出自己的条件,本身就反映了其对于法律的无知!不过各位同行最好还是多一个心眼,毕竟法律诉讼的时间很长,如果最后对方企业根本无力支付剩余款项,不管从任何一个可能的处理方式来说,毕竟对于自己要造成损失!总之,如果在洽谈中发现持这种条件的对方态度生硬、死报着以上谈判条件不放,请千万小心! 小编为您推荐更多对专利权人的限制相关文章: 专利权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专利权人类型
专利权人是一个人吗?发明人是专利权人吗? 每个专利都有发明人,但是发明人和专利权人不一定一致。
拥有一个专利权属的人是专利权人,但不一定是发明人。
一个专利,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权人可以发生变化,但是发明人不变。
专利权人的类型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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