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

专利权人是否代表人,专利权人更改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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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是否代表人



一、 不一定是代表人。

专利权属于申请人 专利权人指专利的权利所有人,专利的申请人在专利授权后就是专利权人。

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生产、销售等。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拥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

而其它的权利都归专利权人。

二、 专利权人在发明受保护的时期内,有权决定谁可以或不可以使用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专利权人可允许或许可其他当事方按双方议定的条件对发明进行使用。

权利人也可将其对发明享有的权利出售给他人,该他人则将成为新的专利权人,专利一旦失效,即不再受保护,该发明便进入公有领域,也就是说,权利人不再对该发明享有专有权,该发明可由他人进行商业性利用。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可以出卖、赠与、抵押,也可以作价投资入股,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转让应符合下列程序: 1、订立书面合同,并经登记、公告后生效; 2、向外国人转让,应先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运作。

三、 专利(patent),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专利权人更改程序是怎样的



一、专利权人更改程序 (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表格下载”一栏中有下载)。

(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收到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定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定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起诉的,调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原调处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

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

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

二、专利权人更改费用 交纳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专利权人有什么义务?



专利权人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但也必须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俗话说的好,有权利的所在就必然会有义务的存在。

对于义务作为专利权人是必须要履行的,只有先履行了义务才会有权利的所在。

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1、实施发明创造专利的义务 国家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目的之一是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专利法保护专利权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独占的实施权,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后便将其发明创造束之高阁,不付诸实施,而任何第三人又不能自由地将这样的发明创造付诸实施,那么就可能会出现由专利权人垄断其发明创造,使国家授予专利权的目的无法实现,这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因此,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是实现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的必经途径,所以专利权人应努力履行这一义务。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有自己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

为了履行这一义务,专利权人就必须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地在中国内实施,可以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也可以由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中国境内实施。

实施的方式通常有: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发明创造。

2、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专利权人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应缴纳年费,这是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的普遍作法。

据说这种做法在欧洲中世纪英国国王授予专利特许权时就已经存在。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但是对缴纳专利年费的做法,各国规定得不一致。

有的规定自申请日起缴纳,有的规定自 公布之日起或者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缴纳,有的规定自申请日或者专利权授予之日起几年后开始缴纳。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年费一般是预先缴纳,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除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用外,还应当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授权当年已缴纳维持费的不再缴纳当年的年费;期限届满未缴纳当年年费和上述其它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预先缴纳。

未按时缴纳第二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年费数额不足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应当缴纳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金额为年费25%滞纳金;期限届满未缴纳的,自应当缴纳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其专利权终止。

上述6个月的期间也叫宽限期或者优惠期。

当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是因为自己不能控制或者不得已的原因而引起时,可以在这个期限内补缴。

补缴时应当同时缴纳滞纳金,这是对专利权人的经济督促。

缴纳年费是专利权的义务,专利权人不履行该义务,其专利权将终止。

专利权人同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有义务保证被许可人在无法律障碍情况下享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因此专利权人仍要按期缴纳年费,以保证专利权不提前失效。

当专利权人不按期缴纳年费,可能导致专利权失效时,应当与被许可人协商,被许可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提出要求受让专利权,或者代专利权人缴纳年费。

3、保证充分公开专利内容的义务 专利权人应当在说明书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内容专利法的要求、详细、清楚而确切地加以阐明,以使同行业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这也是专利权人应当尽的一项义务。

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不充分公开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其他人有权提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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