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中的客体,专利权中要求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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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中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可以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 1。发明的概念及特征。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具有如下两个特征:(1)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而进行的创造。
自然规律是脱离人的思维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发明则是在利用自然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创造。
发明与发现不同,发现是对自然规律本身的新的认识,并不是利用,因此发现不能称之为发明。
(2)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方案。
发明应能够解决特定的技术难题,必须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具有一定的实用性。
2。发明的分类。
发明一般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类。
产品发明是指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如电子计算机、超导材料等。
方法发明是指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如汉字输入方法、无铅汽油的提炼方法等。
专利法将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类具有如下法律意义:(1)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同的发明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有所不同,其撰写内容也有所不同。
(2)在取得专利权后,因发明种类不同,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也不同。
对产品专利来说,产品发明专利权仅及于其产品本身;而对方法专利来说,方法发明专利权不仅及于其方法本身,而且及于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发明的种类不同而导致其举证责任不同。
一般情况下,产品发明专利被侵权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而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
如《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 实用新型 1。实用新型的概念及特征。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具有如下特征:(1)实用新型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实质上是一种技术方案,也是发明的一部分;(2)实用新型仅限于产品,不包括方法;(3)实用新型要求产品必须是具有固定的形状、构造的产品。
气态、液态、凝胶状或颗粒粉末状的物质或者材料,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产品范围。
2。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
实用新型与发明虽然同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两者又都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但两者也存在许多区别:(1)两者保护的范围不同。
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宽于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既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而实用新型仅限于产品,不包括方法。
发明的产品没有任何特殊要求;而实用新型的产品要求具有固定的形状或构造。
(2)两者对创造性要求不同。
发明专利要求的创造性高于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两者的审查程序不同。
发明专利既要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发明专利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专利采用形式审查制度,即只审查形式内容而不审查实质内容。
(4)两者的保护期限不同。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具有如下特征: 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相结合。
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的外表为依托,构成产品与设计的组合。
2。外观设计必须能在产业上应用外观设计必须能够用于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或生产。
如果设计不能用工业的方法复制出来,或者达不到批量生产的要求,就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
专利权中要求的创造性
所谓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发明而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 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所谓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 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比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 的技术发展趋势。
发明或使用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 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 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 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设定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 主观因素的影响。
专利权中要求的创造性是什么
专利权的内容: (一)独占权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独占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制造权。
指专利权人拥有自己生产制造专利文件中记载的专利产品的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和专利方法的使用权。
非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3、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是指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包括通过广告、订单、发布消息等手段表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
我国在《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才设立了这一权利,第三次修改时则将许诺销售权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扩展到外观设计专利。
4、销售权。
指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销售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不管是专利权人自己销售,还是许可他人销售,其第一次销售行为受法律保护,但产品首次售出后,则销售权用尽。
5、进口权。
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产品或由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由一国境外输入该国境内的权利。
(二)实施许可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最新合同法全文。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三)转让权 专利权可以转让。
转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
转让有两种形式,一是合同转让,一是继承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知局登记,由国知局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标示权
专利权中的客体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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