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文献号的使用规则,专利文献号的编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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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文献号的使用规则
法律分析: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利文献号的编号规则
协商抚养费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抚养费一般是按照不直接抚养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专利新颖性及其判断
新颖性是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首要条件。
所谓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新的、前所未有的、未被公用和公知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新颖性,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由此可见,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主要有以下三条客观标准。
(1)公开标准 公开与否,是区别新旧发明、新旧实用新型,以及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重要根据。
所谓公开,主要是指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三种公开的 方式,即用上述的方式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达到为人们所知晓。
在实际操作中,审查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往往靠文献检索。
查 阅已批准的专利中是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查阅公开发表的文献中是否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2)时间标准 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分别独立地创造出来,那么,判别谁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就有一个时间标准问题,这是认定发明或者实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 的第二标准。
目前,世界各国有两种时间标准:一种是发明日标准,根据这种标准,只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发明日之前未被公开(公知公用),就具有 新颖性;另一种是申请日标准,凡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
我国采取的是申请日时间标准,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 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 (3)地区标准 主要指在法定地区内未被人们所公知公用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均可被确认为具有新颖性。
目前,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所采用的地区标准,有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本 国地区标准和相对世界性地区标准三种。
我国专利法在书面公开上采用了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而在使用公开或者其他公开上采取了本国地区标准。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科学研究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 泄露其内容的。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专利法关于丧失新颖性例外的规定是不同的。
我国专利法如上述所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在多数国家是不承认的,况且在国内此宽限期也并非是给申请人的一种优先权,因此,为了万无一失,应尽可能在完成发明创造之后,尽早提出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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