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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年费减缴条件,专利年费如何缴纳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年费减缴条件,专利年费如何缴纳

专利年费减缴条件



一、  专利年费减缴的条件: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的个人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可以减免专利年费。

减缴比例为正常收费的85%。

提醒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正常收费的70%。

二、  专利年费补缴滞纳金的金额如下: 1。超过规定期限1天至1个月(含1个整月),只需要补缴年费,不用补缴滞纳金; 2。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至2个月(含2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3。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至3个月(含3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至4个月(含4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5。超过规定期限4个月至5个月(含5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6。超过规定期限5个月至6个月(含6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三、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收到发明专利后为了保证权利人专利权的持续有效需要按时向专利局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所谓的年费。

而专利主要分为三种,每个种类的专利所收取的专利年费是不一样的,但是他们的缴纳方法和缴纳的时间确是一样的。



专利年费如何缴纳



缴纳专利年费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方式是通过银行汇款或者邮局汇付,对象是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种方式是向当地的专利代办处缴纳现金或者支票都可以。

专利收费是指国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在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办理其他手续、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裁决时,按照法律、规定向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专利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收取的费用是国家财政预算内的资金。

在专利申请被中国专利局批准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按时向中国专利局缴纳年费。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标准不同,但缴纳的期限和方法是相同的。

缴纳专利年费的年度计算与发明专利维持费的年度计算方法是相同的。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所以缴纳年费的年度是从专利申请日起算至下一年的同一日,满一年称为一个年度。

自申请日起算,当年为第一年度,第几年就为第几年度,年费在到期日前一个月内缴纳。

年费在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向中国专利局缴纳。

授权当年的年费是这样规定的:以中国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上的发文日再加3个月为授权日。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日在缴纳维持费到期日之后的,专利权人不用再缴纳当年的年费。

授权日在缴费到期日之前的,如果未缴纳维持费的,直接缴纳年费;如果已经缴纳维持费,还要补交当年度年费和维持费之间的差额。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是以中国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上的发文日再加3个月为授权日。

授权日落在第几年度,就缴纳第几年度的年费;申请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书后按规定缴纳专利证书费的同时缴纳年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公告日即是授权日) 超过规定期限没有缴纳年费的,有六个月的滞纳期,在滞纳期内缴纳年费的,另需要缴纳25%的年费作为滞纳金。

超过滞纳期仍未缴纳年费的,中国专利局将向专利权人发出“视为放弃专利权”的通知书,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专利权人不能“请求恢复”专利权。

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十八条: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知局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专利年费的折减是什么意思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1、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2、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4、复审费。

第四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

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第六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第八条 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专利年费减缴条件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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