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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审查的特点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审查的特点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会审查以下内容: 1、主体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申请专利的资格;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法、真实; 3、申请的发明创造是否为授予专利的范围; 4、专利审查审的其他内容。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专利审查的形式要件与实质 国知局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以后,必须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审查程序有,初步审查、公布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

专利审查中可以要求回避情形: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4、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专利审查的特点



一、  (一)一般原则 对于接收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按照接收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但可以将先后接收的同类的专利申请放在一起同时审查。

在申请人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之后,审查员对申请继续审查时,一般应按照答复的先后顺序进行。

(二)特殊处理 对下列几种情况可作特殊处理: 1。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由申请人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经专利局局长批准后,可以优先审查,并在随后的审查过程中予以优先处理。

2。对于专利局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可以优先处理。

3。保留原申请日的分案申请,可以与原申请一起审查。

二、  专利审查审限规定: 48小时诉前禁令当事人申请诉前禁令,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

诉前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

15日邮寄送达。

专利局及复审委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专利法》 第六十六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

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三、  国知局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以后,必须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审查程序有,初步审查、公布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有:(一)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发明定义,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三)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四)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五)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六)权利要求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规定,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个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七)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专利审查的次数限制,也就是说,没有次数限制。



专利审查程序中的主要手续



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可能遇到的主要手续分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申请人应当办理的申请审批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者逾期办理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这些手续主要有: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缴纳申请维持费;另一类是申请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视需要选择办理的请求手续。

这一类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专利局可作出手续视为未提出处理,一般不会涉及申请本身。

这些手续主要有: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要求提前公布请求、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和延长期限请求。

以下对这几种手续分别进行说明: 1。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只有发明专利申请需要办理这一手续。

实审请求可以在申请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后提出,但最晚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之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的或者因手续不合格被视为未提出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提出实审请求只有缴纳实质审查费后才生效。

但是提出实审请求后,未缴纳实审费的,专利局并不马上发出实审求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将视情况发出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或补正通知,并写明不合格原因。

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的,应当在审查员规定的期限内补正。

申请人收到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的,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新的实审请求书。

实审请求经审查合格的,专利局将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庆发提交申请日以前(要求优先权的在优先权日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没有参考资料的应当声明。

该发明专利已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外国对其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有正发理由无法提交的,应当声明并说明理由,可以在得到该项资料后补交。

提交上述资料的,应当在请求书(实审请求是在申请时提出的)或实质审查请求书的文件或附件栏目中写明理由。

提出实审请求时申请人可以对发明进行一次主动修改或补正。

2。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 在初步审查或者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发现申请存在明显性缺陷、格式缺陷、或者实质性缺陷时,应用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进行补正、修改或者对审查员指定出的缺陷陈述意见。

申请人对此必须答复,无正当理由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答复时应当注意以下各点: (1)遵守答复期限,逾期答复和不答复后果是一样的。

除发明专利申请第一次初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4个月外,其它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一般为2个月,但是特别简单的手续或者为了加快程序,审查员也可以只给1个月的答复期限。

申请人应当注意审查员指定的期限,并按照通知书右上角专利局盖的发文日期章,推算出答复的最后日期。

答复的最后日期=发文日期 15天 指定期限申请人计算期限是,应当注意实施细则第6条的有在规定。

申请人在期限内因故不能按期签复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办理延长期限手续。

(2)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提出的问题,分类逐条答复。

申请人漏答复某一方面或者某一条审查意见的,有可能被视为未按期答复,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

答复可以表示同意审查员的意见,按照审查意见办理补正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也可以不同意见审查员的意见,并对此进行申辩和陈述申请人的意见及理由。

属于格式或者手续方面的缺陷,一般可以通过补正消除缺陷;明显性缺陷一般难以通过补正或者修改消除,多数情况下只能就是否在和属于明显性缺陷进行申辩和陈述意见,例如: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等;实质性缺陷公两类,有些可以通过修改消除缺陷,如权利要求撰写方面的缺陷、单一性方面的缺陷;有些却难以修改,如说明没有充分公布,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方面的缺陷。

(3)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补正或者修改均有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计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否则,申请可能会驳回。

(4)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文件。

如补正应当有补正书,修改或陈述意见应当有意见陈述书。

个别文字的补正,可以只在补正书上填是;被正内容较多的,除在补正书上填明补正情况外,还应当提交替换页。

例如,审查员在补正通知书中要求重新打印说明书第二页,申请人在补正时,应当提交补正书和重新打印清楚的说明书第二页。

在补正书的“文件名称”栏目中填写“说明书”,在“页”栏目中填写“P,2”在“补正前”栏目中填写“不清楚”在“补正后”栏目中填写“重新打印”。

文件中个别字的增、删或修改也可以直接在意见陈述书中说明;修改内容较多时,除在意见陈述书中说明外,还应当提交替换页,替换页应当订在意见陈述书后面。

申请人使用补正书还是意见陈述书,应当根据审查员要求选用。

一般补正形式问题或手续方面的问题使用补正书,修改申请的实质内容使用意见陈述书,申请人 同意审查员意见,进行申辩时使用意见陈述书。

3。缴纳申请维持费 这项手续只有发明专利申请需要办理。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二的尚未被批准的,从第三年度起申请人应当按年度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

第一次申请维持费应当在第三年度开始的第一个月内缴纳,以后各年度的申请维持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人预缴。

年度是以申请日为起点计算的。

例如:某件申请的申请日为1988.5。12,则从1988.5。12为第一年度,从1989.5。12~1989.5。12为第二年度,从1990.5。12~1991.5。12为第三年度,以此类推。

若该申请到1990.5。12尚未被批准,则从第三年度起应当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

第一次缴纳申请维持费日期为1990.5。12~6.12的一个月内,以后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应当在每年的4.13~5.12的一个月内预缴。



专利审查指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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