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与强制许可,专利保护期为何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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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与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的规定最早出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
1883年的巴黎公约第5条(2)规定:本联盟的每一国家有权采取 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专利赋予的排他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
该条(4)规定: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期间届满以前,或者自授 予专利之日起3年期间届满以前,以届满在后的期间为准,不得以专利不实施或者不充分实施为理由申请强制许可。
如果专利权人证明其不作为有正当理由,强制许 可的申请应当予以拒绝。
这种强制许可不应当是排他性的,而且除与利用该许可的企业部分或商誉一起转移外,不应当是可转移的,包括以授予分许可的形式。
这些规定明确表明100多年以前,国际社会已有用建立强制许可制度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的理念,以保证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平衡,保证公平、正 义目标的实现。
这一理念和目标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中得到了进一步阐述。
一方面要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另 一方面,在顾及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情况下,这些防范措施不得与专利的正常利用不合理地相冲突,而且也并求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即要防止政府随 意侵犯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为此,TRIPS对强制许可授予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一、TRIPS中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 比较一下TRIPS和巴黎公约,应当说TRIPS中增加了不少巴黎公约第5条A中没 有规定,意欲留给各国国内法来解决的问题。
尽管巴黎公约和TRIPS中都有对强制许可的类型、请求强制许可的条件、强制许可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被强制许 可的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批准强制许可的后果等的阐述,但TRIPS第31条的规定更为详尽和明确。
(一)强制许可请求的种类 TRIPS第31条(b)(c)(1)规定了强制许可请求的种类和条件。
根据TRIPS,各成员应当规定以下几种类型的强制许可:合理条件强制许可、公共利益强制许可、依存专利强制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强制许可。
只有在使用前,要求使用的人曾经努力按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请求专利权人给予许可,但在合理的期间内这种努力没有成功的,才能授予合理条件强制许可。
只有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有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形,或者在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形才能授予公共利益强制许可。
只有与第一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声称的发明相比,第二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声称的发明包含具有相当大的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并在第二专利的实施依赖第一专利 的实施时,才能授予依存专利强制许可。
在第二专利权人取得使用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发明的情况下,第一专利权人也应有权以合理的条件依交义许可使用第二专利 权人的发明。
对半导体技术授予强制许可只能限于为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用于经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的补救。
(二)强制许可的批准与司法监督 TRIPS第31条(a)(b)(c)(i)(j)严格限定了授予强制许可的程序与司法监督,包括: 强制许可的授予应当根据个案情况一案一理,不得统一规定。
授予强制许可前必须有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协商的过程,即专利权人有被告知的权利。
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有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况,只要合理可行,仍应尽快通知 专利权人。
在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形,如果政府或订约人未经专利检索即知悉或有明显的理由应如政府或者为政府的需要将使用某有效专利,也应迅速通知专利 权人。
强制许可使用的范围和期间应受强制许可使用的目的的限制。
强制许可决定的法律有效性应当受到司法审查,或者受到该成员内更高一级机关的独立审查。
支付强制许可报酬的决定应当受到司法审查,或者受到该成员内更高一级机关的独立审查。
TRIPS第31条(b)(c)(d)(e)(f)(g)(h)(k)和(1)规定了专利权人和强制许可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专利权人有被告知其专利将被强制许可的权利,请求人有与专利权人按合理条件和在合理长的时间内与专利权人谈判的义务,对于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有其他极端 紧急的情形,或者在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形,政府仍有尽快通知专利权人强制许可的义务。
但强制许可是经过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的补救的 情况不受此限。
专利保护期为何时限
一、 专利保护时限有: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授权后每年都要向国家专利局交纳年费,交费的时间是每年的申请,目前一个月内。
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
提醒您,根据《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知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二、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专利保护期限从何算起,专利保护期过了怎么办
根据《专利法》,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由于至少需要经过形式审查,专利的申请日和授权日绝对不可能是同一天。
根据专利法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虽然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但权利存续期限却要向前推算从申请日期开始计算10年或者20年。
许多人以为专利生效日期就是专利局做出授权决定或者发出专利证书之日。
但严格来说专利生效日必须从专利权公告之日起算,不论公告之日与授权日、发出专利证书之日是否是同一天。
我国 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规定为15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规定为5年,并可以申请续展3年。
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20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15年,这与trips协议的规定是一致的,与世界各国关于专利权期限的法律规定相比也是较长的,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当然,对专利权人来讲,在法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本专业技术发展的周期及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通过不缴纳年费或者声明放弃专利权的办法,自行决定其实际受保护期的长短。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二十年,而外观专利为十五年,申请专利第十年12月31日的前后半年(则一年时间)为延续申请期,过了这时间就不可再申请了,原来发明专利属于公共所有的。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或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如何确定专利保护的内容,以权利要求书确定的范围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除此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保护权是不被认可的。
专利保护期限届满、未缴付年费或主动提出放弃,专利权不再受到保护。
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门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主题名称,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应当写明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申请外观设计不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图片或照片。
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是:如果在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即被认为侵权,相同的产品是指用途相同,功能相同;相似产品是指用途相同,具体功能有所不同。
专利保护与强制许可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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