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使用权使用费,专利使用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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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使用权使用费
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而依法取得该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专利申请权转让之后,如果获得了专利,那么受让人就是该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该专利权的新主体。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双方约定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归委托方,从其约定,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如果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没有协议,构成委托开发的,申请专利权以及取得的专利权归受托人,但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技术。
继受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之后,受让人并不因此而成为发明人、设计人,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也不因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而丧失其特定的人身权利。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国家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它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
2、科学发现。
它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
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
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
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例如,交通行车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速算法或口决、心理测验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过程。
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列,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
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理论上认为不属于产业,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例如诊脉法、心理疗法、按摩、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或减肥等。
但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5、动物和植物品种。
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一)一次总算 包括一次总付和分期支付两种具体方式。
这是指合同中约定被许可人应支付给许可人的使用费总额。
1、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可以一次性取得使用费,经济利益有切实的保障。
哪怕被许可人不能实现经济利益,也不影响。
但是,如果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后效益很好,获利甚巨时,专利权人也不能分享,更何况确定使用费总额时有可能没有发现其价值而估价偏低,则其利益损失较大。
2、对于被许可人来说,虽然在一次付款后,今后的利润均归自己,但是在未实现利润前就付出使用费,被许可人经济上压力较大。
另外,由于专利实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产生不了一定的效益,则被许可人的投资损失较大,而专利权人已取得使用费,不再与其共担风险,且可能不再关心被许可方的生产经营。
因此,一次总算对于被许可人来说是不利的,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二)提成支付 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一定的比例从被许可人实施专利后的收益中提取使用费。
1、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许可他人实施后,并不能立即得到使用费,以往的各项投资和费用不能马上收回。
其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被许可方的实施情况,因此同样具有不稳定性,而且专利权的收益取决于被许可方的生产成绩。
这就需要专利权人检查、监督其会计帐目,又增加了专利权人取得使用费用的难度和不稳定性,增添了专利权人的工作量。
因此,这种支付方式是专利权人所不宜采用的。
2、对于被许可方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不仅在实施前不必投更大的资金,减轻其资金负担,而且促使专利权人关心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在技术、销售各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
有些企业还可以通过帐目的处理减少计算提成费的计算基数(当然这是非法的)。
(三)入门费加提成 这是协调合同双方利益的最佳方式,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务中最普遍的做法。
入门费是合同生效时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的部分使用费,一般包含专利权人为获得专利权和维持专利权有效所付出的一切费用、专利权人的适当报酬和利润,使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后不论实施情况如何,均能有稳定的收入,以保证其利益,而又不致使许可人难以承受。
提成是专利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的使用费的另一部分。
提成又可能分为: 1、固定比例提成,把合同产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额、利润,固定在某一数额上,并在合同约定比例和提成期限提取; 2、滑动比例提成,在合同中约定按每年合同产品的实际产量或者销售额或者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或者逐年递增,或者逐渐递减。
在实务中,为使双方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实现,应采用第二种即按合同产品的实际产量或销售额作为基数按约定比例提成,这样可以使双方利益一致。
专利使用权是什么
专利使用权是由多种权利构成。
(一)实施许可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二)转让权 专利权可以转让。
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知局登记,由国知局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标示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专利权许可有如下几种: (1)一般许可。
专利权人许可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享有对专利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样专利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2)排他许可。
专利权人许可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享有对专利的使用权后,除专利权人可保留这方面权利外,不得再将同一许可证发放给任何第三人。
(3)独占许可。
专利权人许可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享有对专利的使用权后,不仅无权向第三人发放该专利的许可证,而且自己也不得在合同期限内使用该专利。
(4)分许可。
专利权人许可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使用该专利的同时,又允许被许可方将该专利许可给第三人使用。
(5)交叉许可。
两个专利权人均允许对方在一定的时间、地域内实施自己的专利,或允许对方将自己的专利许可给任何第三人使用。
途径1:申请人自己申请(将申请文件递交专利局或地方代办处,并缴纳相关费用); 途径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
一般应该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以避免由于自身对相关法律知识或相关程序了解不足而导致授权率降低或保护范围不当。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好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均是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既懂专业技术、又掌握有关法律知识的专家,通过他们将申请人想要申请专利的一般技术资料撰写成符合审查要求的技术性、法律性文件,并使该文件具有最佳的保护效果。
通过专利代理可使委托人的申请顺利、尽快的获得通过,真正做到少花钱、多得利,另外,建议选择那些有保障的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使用权是否可以入股吗?
一、专利使用权是否可以入股吗?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
除了以货币出资的形式以外,还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形式。
非货币财产的种类非常丰富,比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辨别非货币财产,能否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关键评估指标有三点: 1、该非货币财产是否能以货币进行估价; 2、该非货币财产是否能依法转让; 3、法律、法规是否禁止以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
如果一项非货币财产满足了上述的三个条件,那么该非货币财产就是可以作为入股出资的。
专利使用权属于财产性权利,既可以进行评估作价,也能依法转让。
同时,法律也并没有禁止以专利使用权进行出资,因此专利使用权是可以作为入股出资的。
二、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吗? 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
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专利申请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接收但仍未授权的专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后,让与人转让的只是受让人有权针对此专利继续进行申请的权利,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受让人未来一定能够成为受让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
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后,让与人不能再就同一发明创造自己提出专利申请,也无权再将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第三人;在受让人专利申请被驳回之前,让与人不得将该发明创造用于营利性的生产活动,但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善意使用,不受限制,如利用该发明创造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服务。
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两种情形: 1、 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将自己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2、 发明人或设计人已经向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但还未拿到专利授权书之前,可以将自己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他人。
这两种情况的本质都是专利申请权的权利主体发生的改变,不同点是两者发生时所处的专利申请阶段不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在什么阶段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双方都要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知局登记,由国知局予以公告,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三、专利权的性质是什么? 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1、排他性 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
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
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
2、时间性 时间性,指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3、地域性
专利使用权使用费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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