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请求书怎么填写?,发明专利进入实审是不是就是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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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请求书怎么填写?
问:我想要申请发明专利,但是不知道发明专利请求书怎么填写? 答:写发明专利请求书如下: 该请求书表格共有21栏,其中第1至第5栏和第21栏有关申请号、申请日、分案提交日、费减审批和对文件清单的审核等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填写,在此不再作出说明。
该请求书表格的第6栏和第13栏填写发明名称,该两栏的名称应当相同,并应当与提交的发明说明书中的名称一致。
该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
该请求书表格的第7栏为发明人,发明人应当为自然人。
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先自左向右、再自上而下依次填写。
当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很多,而在此栏中填写不下时,可在统一制定的附页中续写。
发明人可以请求不公布其姓名,此时应当在此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该请求书表格的第8栏为申请人。
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申请人为多个,应当确定申请人的顺序,其中前三位申请人依次填写在第8栏,其余的申请人填写在附页中。
申请人为多个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除在请求书中另有声明以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代码;第一署名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请求书表格的第9栏是供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时填写的。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时,第9栏中所指定的联系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送交各种通知书的收件人。
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联系人的,还需要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请求书表格的第10栏是供专利申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时填写指定代表人的,如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而未填写此栏时则表示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否则应当在此栏声明由第二申请人还是第三申请人为代表人。
对于专利申请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未在第9栏指定联系人的,则在第10栏中所声明的代表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送交各种通知书的收件人;如此时此栏未填写,则第一署名申请人为收件人。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应当填写第11栏中的内容,除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外,还应注明注册代码。
该栏中还应当填写专利代理人的姓名和其工作证的证书号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请求书表格第8、9和11三栏中有关申请人、联系人和代理机构的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以及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
地址中可以包含单位名称,但单位名称不得代替地址。
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在请求书表格第三页中附具申请人英文详细信息。
所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时,应当在第12栏中填写原案申请号和原案申请日。
本申请为再次分案申请的,还应填写所针对的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此外,在提出分案申请时提交原申请的全部申请文件。
对于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在第14栏中填写生物材料样品保藏有关内容,包括保藏单位及其地址、保藏日期、保藏编号和分类命名,并写明本申请涉及的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信息记载在说明书哪几页中。
此外,若在申请时不能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应当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
专利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在第15栏中正确填写要求优先权声明的有关内容:在先申请国别或政府间的专利组织、在先申请日和在先申请号。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分别写明上述三方面内容。
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在统一制定的附页中续写。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还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并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规定的优先权要求费;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规定的优先权要求费。
专利申请要求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第16栏填写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专利申请要求作保密处理的,应当在第17栏中填写有关保密请求的内容。
在请求书表格的第18栏和第19栏,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情况填写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和权利要求项数。
其中的请求书按A4纸型计算页数。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表格第20栏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在此栏签字或盖章,但其中的申请人为单位的,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且两份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不得为复印件。
撰写专利请求书的注意事项: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发明专利进入实审是不是就是一审
实质审查审核以下的内容: (一)申请专利的主题是不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意义下的发明,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二)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三)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关于发明单一性的要求。
(四)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提出了修改或者分案申请,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五)在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在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其他人就同一主题提出了另外的专利申请,或者经过检索发现存在在此期间公开的相关对比文件,应当审查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
(六)根据检索出的对比文件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
(七)说明书是否已对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八)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和简要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包括了为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产品的制造方法或工艺、材料的配方、药品的配方等。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凡是产品结构、形状或者结构和形状相结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中都提到“新的技术方案”,简单地讲就是要有创造性,要比现有技术先进,比现有技术落后就不能申请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这里强调“外观”,即外表。
如工艺品、包装箱、包装袋、包装盒都是属于外观设计,近几年,本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相当多,占专利总申请量中的80%。
发明的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是10年。
从申请日起开始计。
1、发明专利——20年 2、实用新型——10年 3、外观设计——10年 须注意的是专利保护期的起始日为自申请日起计算,而不是专利授予日。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发明作了如下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一般来说,专利中所说的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形成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产品或者实际应用,但必须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根据你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你的发明目的。
在这个前提下,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相当宽,一般来说,我们只指出发明专利不保护的范围,其它的,只要是属于专利法的技术方案,就可以认为是在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之中。
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除了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以外,主要是指专利法第25条的内容: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保护范围的重要根据 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专利权人不能实际占有,所以不能依发明创造本身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应当以权利要求书界定。
但是对于权利要求书应如何理解,是严格依照其文字、措辞进行解释,还是以文字、措辞为主,兼顾其它?对此,各国大体有三种做法: 1 周边限定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的范围,应严格依照其文字内容进行解释。
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
在一般情况下,解释保护范围要比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稍窄一些。
美国采此原则。
2 中心限定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的范围,但认为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完全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应该以权利要求书作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将中心四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应包括在专利保护范围内。
德国过去采此原则。
3 折衷原则 欧洲专利公约及参加该公约的各国都采用此原则。
这种原则认为,专利的保护范围应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应当用来解释权利要求。
这个规定既给专利权人以公正地保护,又给第三者以合理的确定性,比较合理。
我国专利法采取了第三种原则,《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依此规定,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或者措辞为准。
这也就是说,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
在这一点上,说明书和附图处于从属地位。
一项技术构思尽管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有所体现,但如果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就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说明书本身不能确定保护范围。
第二,权利要求只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所记载的必要构成事项的简洁表述。
因此,为了搞清楚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应当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和附图,以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作用和效果。
这种参考、解释不应当是消极的、被动的,即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了含混不清的时候才参考说明书,而应当是积极的、主动的,从一开始就参考说明书和附图,以确定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
第三,为了搞清楚权利要求中某一技术术语的含义,有时还要参考申请过程中的所有文件,特别是专利权人在文件中曾经认可、承诺、确认或放弃的东西,不得因指控侵权而翻案。
为了弄清楚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必要时还应参考申请时的现有技术,如果根据申请时的现有技术,某一技术是当时的未知要素,那么,在权利要求中就不包括该项技术,即它不是专利权应保护的范围。
(二)不同类型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 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及用途发明等。
实用新型也是产品,也可归入产品发明。
每类发明创造都有相应的保护范围。
1 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绝对的,一般应当包括具有同样特征、同样结构和同样性能的产品,而不管产品是用什么方法制造出来的。
对产品专利的保护不应局限于说明书中所说明的方法,任何通过其它方法制造的同样产品都属于侵权。
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也原则上不受说明书中所说明的用途的限制。
《专利法》第11条所说的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有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的专有权中的“使用”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各种各样的人们所能够想到的使用方式,也包括在专利申请和审批过程中还不为人们所知晓的用途。
但是专利产品 些出人意料的新用途和效果极其显著的新用途,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在该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内。
2 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方法发明专利包括制造方法、操作方法以及工艺方法等等。
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般应当包括所有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参数和相同效果的方法。
在方法的实施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工具、仪器、装置等不应限制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
用制造方法直接所得到的产品,也属于该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 用途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专利请求书怎么填写?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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