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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专利法》第62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这与我国《民法能则》第137条的规定相一致。

不过,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存在两种特殊情况: (一)超过二年的起诉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往往是连续的,有时甚至是断断续续的。

如果从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起二年内,专利权人未主张权利,而二年之后,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这时如果不能对专利权人进行保护,显然是不公平的。

专利权人的请求权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前者指停止侵权,从时效制度的目的出发,这类请求权本身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后者指赔偿损失,当然适用诉讼时效,但是从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的侵权损失赔偿额,仍然处于诉讼时效期间之内。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第23条规定,权利超过二年起诉的,人民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起诉之日前推算二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但这种判决应满足两个前提条件:(1)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2)起诉时专利权仍在有效期内。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了针对侵权行为的物权请求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授权前的发明技术使用费 发明专利的一项特殊之处是,授权前的临时保护,由于发明专利实行“提前公布、实质审查”,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这时其他单位或个人完全可以实施公开的发明技术,这种行为在授权之前不视为侵权。

根据《专利法》第13条规定,上述单位或个人应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对发明申请的临时保护措施。

依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授权前提出支付要求,但如果这种要求被拒绝,专利权人只有等到授权之后才能要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实质审查可能还未开始,或者已开始但尚未结束,到授权之日往往需要2至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如果要求自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行为之日起计算时效,则完全会出现专利权人有资格起诉时已超过二年的现象。

为此,《专利法》第62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于授权之日前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时效自专利授权之日起计算。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行政拘留是否可以撤销 如果拘留已经执行完毕,则不可撤销也无撤销必要,被执行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违法;若尚未执行,则可能被撤销。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认定



一、认定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

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新修改的专利法将未经许可许诺销售也作为被禁止的方式之一。

从我国专利法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被侵犯的有效的专利权存在。

一项发明创造只有在其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内,才受法律保护,第三人实施该项发明创造才有可能构成侵犯专利权,在授于专利权以前,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已经终止后,第三人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只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实施行为才可能构成专利侵权;凡经过专利权人许可的实施行为,例如书面许可,口头许可或者默示许可等,则不构成侵权。

默示许可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即为默示许可。

对于专利权人主动为他人实自己专利进行技术指导的行为,审判实践 般认定专利权人已经默示许可他人或被指导的厂家共同实施其专利技术,不构成侵权。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即以营利为目的的实施一定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

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不构成侵权。

4)行为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一般是指在专利法上另有规定的情形,这是指专利法对专利权行使规定的某种限制。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专利产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对产品专利的制造行为的保护是绝对的 [2]。

不论制造者在主观上是否知道属专利产品,在我国领域内的什么地方制造,用什么方法制造,制造了多少产品,只要在制造的产品中完整地使用了他人产品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构成专利侵权。

对制造者的这种绝对的保护以及不论制造权者主观上是否知道属专利产品,是否说不要求制造者主观上的过错,对此会有不同的见解。

笔者认为,制造者在其主观上应当有对不得侵犯他人专利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其在同领域应当对他人的专利情况有所了解,这是法律对制作权者的严格要求。

如果制造者实施了未经许可的实施他人专利的制造行为,即应当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

这种推定有过错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

2、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专利产品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侵权产品,它不包括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计划实施许可人或者强制实施许可人制造的专利产品。

这种使用行为虽然构成侵权,但是,如果使用者在主观上不知道他所使用的产品是侵权产品,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

3、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销售是指经销侵犯专利权的产品。

经销侵权产品的行为虽然构成侵权,但是,如果销售者在主观上不知道该产品为侵权产品而销售,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使用、销售行为作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利益。

因为在现实的商品经济社会,一个经营者往往经销上万种商品,要求经营者预先知道他所销售的商品在技术上不是侵权产品是不现实的。

在专利权人告知销售者该产品是侵权产品以后,销售者坚持继续销售的,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许诺销售 [3]( offering for sale)是指销售要约的邀请或称明确表示愿意出售某种产品的行为,其包括展览、演示、广告等各种形式。

如果未经许可对他人专利产品进行许诺销售,如在博览会上对他人专利产品的展示等都将为专利法所禁止。

4、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进口专利产品是指一种产品技术在我国受专利法保护,在其他国家制造的相同产品输入到我国的行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口这种专利产品的行为即构成侵权。

至于该专利产品是在哪一个国家制造的,在制造国是否受专利保护以及采用何种方式进口,都不影响侵权的认定。

应当注意的是,关于进口侵权产品的责任承担,世界上不少国家把进口侵权行为视为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进口者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一般裁决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提供的货物保证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则进口侵权责任由卖方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口侵权行为可以认定为进出口双方实施的共同侵权。

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进口权,是依据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的专利法的规定,修改前的原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包括进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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