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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专利发明人发展概述,产品专利侵权怎么判定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云南专利发明人发展概述,产品专利侵权怎么判定

云南专利发明人发展概述



专利整整沉寂21年 云南发明人盼来“东风” 年近7旬的云南省科委退休高级工程师董银谈有4件宝贝——一是他的发明专利,一辆1998年改装的氢油混燃的动力微型车、一张中科院1994年技术进步二等奖证书、一张1997年国家科委颁发的“国家级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证书、一张1998年国家交通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全国重点推广在用车船节能产品”证书。

这4件宝贝代表的,是21年前他发明的余热制氢发动机成功的标志。

“有了这种发动机,中国的汽车业就会有自己真正的民族品牌。

”董银谈激情四射地讲起醇氢汽车的远大前景,满怀信心地说:“余热制氢发动机产业化的日子已经离我们不远了。

”21年沉寂今乘东风见曙光 董银谈的梦想似乎不远了。

3月6日,原二汽厂长、二汽集团(现东风汽车公司)董事长黄正夏一行飞抵昆明,同行的还有东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振华和武汉理工大学汽车学院副院长邓亚东等。

3天的考察后,一项合作意向签订:由东风实业有限公司、武汉理工大学汽车工程学院与昆明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现有余热制氢专利技术成果基础上,按产品样车的要求继续优化和规范此项技术在半年内研制出两辆东风(电喷)EH30动力醇氢汽车;争取在一年内生产东风EH30动力醇氢汽车50-100辆(国际上第一批经济实用的醇氢动力汽车);在投放市场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制定东风EH30动力醇氢汽车整车产业化计划。

这将预示着,国际上第一批醇氢汽车有望在两年内诞生。

董银谈耗了大半辈子的余热制氢发动机专利技术终于看见了产业化的曙光。

作为中国汽车工业的代表性人物,黄正夏高度评价这一意向协议。

他语重心长地说:“我希望三方就这项专利技术的完善和实现产业化真诚合作。

这是东风汽车集团又一次重大战略发展的机遇,一定要抓住、抓牢,让它大放光芒。

”专利产业化整整沉寂21年 余热制氢发动机专利技术是董银谈1985年就向有关部门申请的,以此为基础的——醇类代燃技术作为国家“六五”重点攻关项目,在1988年就获重大突破。

当年10月23日,我国第一台MH氢燃料汽车(东风货车改装),也是世界第一台MH氢燃料汽车发动行驶。

至今,董银谈还保留着一份剪报,那是1988年11月1日《人民日报》就此发表的报道《国家“六五”重点攻关项目——醇类代燃技术的研究在云南获重大突破》。

他还有一大堆有关自己发明的各项技术的验证资料。

如天津大学内燃机燃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出具的醇裂解制氢点燃式发动机台架试验报告……董银谈说,余热制氢发动机组装成的醇氢汽车,是利用汽车尾气余热,使可再生能源(65度含水乙醇)通过氢发生器催化裂解、随车制氢,然后将氢气引入发动机当燃料;不但燃料成本比汽油车低2.1~30%,动力还会比汽油车增强15%,尾气排放污染比汽油车减少90%以上。

《大众科技报》编者对董银谈的这一发明评价颇高:“……具有中国特色的氢燃料内燃机……这种氢燃料内燃机的先进性,至今仍令国外氢燃料内燃机专家望尘莫及。

”余热制氢发动机技术,解决了氢的成本昂贵、网络以及安全应用等国际难题。

然而,这一专利技术自诞生之日起,就有着不同的评价,致使其在岁月的长河中沉睡了21年。

直到去年7月,云南作家项兆斌等人在《中国汽车报》和《大众科技报》等媒体发表了不少文章宣传这一专利技术,将此项专利技术比作“新能源皇冠上的宝石”,国内才反响强烈,多个汽车生产厂家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挂电话或发邮件,主动与董银谈取得联系,表达合作意向,其中包括北京现代发动机厂、奇瑞汽车公司、长安汽车公司等。

今年1月中旬,长安汽车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总体所发动机专家李文兵和杜昌松还专赴昆明考察,亲身体验了一把“氢汽车”,以验证其节能环保、动力增强及新能源代用等方面的情况,已发邮件提出合作意向。

据称专利还受到国际关注 据董银谈称,这项余热制氢发动机发明专利还引起了国际上的关注。

1990年,他参加云南省科委组织的云南省余热制氢发动机赴美考察团,在联合国发展中心组织的能源交流大会上,他发表了题为《中国的醇类代燃及开发前景》的演讲,介绍了余热制氢发动机的技术特色,当时就有17个风险投资公司愿意出资,并要他留在美国将其发明产业化。

但董银谈说:“我是中国人,我的发明属于中国,首先应该让我的祖国受益。

即使合作,也是国家与国家的合作,我个人不能留下来。

”一位美国科学家听他的演讲后,伸出大拇指说: “你的发明,是新能源替代的亮点。

21世纪新能源代燃的重大发明,不是出现在美国,而是出现在中国,你的技术至少超前我们20年。

” 董银谈还说,在获知他的余热制氢发动机发明专利后,加拿大Biltmore Gazette 公司曾5次派人来昆明与他联系。

在观看了装有余热制氢发动机的EH氢燃料汽车演示后, 2004年4月21日,Biltmore Gazette公司与董银谈的技术依托公司签订了购买氢燃料混合动力小轿车和大巴共20万辆的意向协议。

但遗憾的是,后来未能签署正式合同。

由于董银谈自主创新的余热制氢发动机专利技术,至今无缘与国产车辆技术对接,未能实现产业化,因此面对如此巨额的国际购车交易,他只能望洋兴叹。

专家称领先现行推广技术 为验证余热制氢发动机实用化和产业化是否可行,去年底,记者还和特意邀请的云南省机械工程协会秘书长陈渝中、昆明力神重工有限公司经理兼高级工程师阮兆一起上车体验。

从新迎小区明珠医院出发,一直跑到金殿。

“氢油混燃,操作简便,上坡明显感觉动力强劲,一般要用3挡的,现在4挡就可以了。

”亲自驾驶了之后,阮兆讲述了自己的感受,“余热制氢发动机的代燃技术,不仅是世界领先的氢汽车技术,而且远比现在正在国内和云南省大力推广实施的E10乙醇掺燃汽油技术先进。

”他还算了一笔经济账:余热制氢发动机制氢用的原料——65度含水乙醇,基本上是等量代燃汽油。

在昆明65度含水乙醇3000余元一吨,汽油6000余元一吨,而E10乙醇汽油中用的是99.8度无水乙醇,要6000余元一吨,仅此3个价位的对比,谁经济、谁划算显而易见。



产品专利侵权怎么判定



专利权是保护专利权人智力劳动成果的排他权利,专利侵权是指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有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种: 1、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2、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

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

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

? 2、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认为,将被控侵权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诸如采用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替代手段实现专利的发明目的和积极效果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则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产品专利分多少种



一、 我国专利有以下的种类: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发明专利 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

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

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地可能性。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体现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取得专利的发明又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用具)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

2。实用新型专利 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

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

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手续比较简便,费用较低,因此,关于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方面的有形产品的小发明,比较适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并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对其授权条件进行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相对于以前的专利法,最新修改的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要求提高了。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必须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

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

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条件是新颖性。

二、 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要申请授予专利权,就需要具备三性,即新颖性、实用性以及创造性,否则的话是不会被授予专利权。

但即使在授予了专利权之后,法律对不同类型专利的保护对象和保护期限也不太一样。

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最长可以达到二十年。

而对另外两种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最长只能达到十年。

三、 申请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大约需要2年半以上的时间,取得专利权后,每年须按规定交纳年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从申请日起算。

发明专利不能续展。



云南专利发明人发展概述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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