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专利审批程序有哪些,中外专利侵权诉讼临时措施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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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专利审批程序有哪些
个人专利审批程序有哪些呢?下面 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个人专利申请相关规定 (1) 首先应弄清楚其所持有的发明成果是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为完成所在单位指派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取得的发明成果,职务发明由单位申请专利,个人无权申请。
非职务发明指完全由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单位指派工作后利用个人能力作出的发明。
非职务发明可以由个人申请专利。
(2)申请文件要求:申请专利应该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地址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先申请原则:我国专利权的授予采取先申请原则,即当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二、个人专利审批程序 1、咨询。
和我们进行沟通,咨询有关专利的知识,以便了解基本流程和理论; 2、写技术交底书。
我们会对您的技术交底严格保密; 3、中文专利检索,先交检索费。
目的:初步确认申请内容在中文专利中的新颖性;防止在国内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操作:检索中文专利(即中国的专利及外国人向中国申请的专利并且公开或公告的)。
检索外文专利另收检索费、翻译费。
发明专利经检索后并不保证授予专利权,主要是找贴近本发明的已有技术文献。
4、代理。
普通代理:收基本代理费。
加急代理:加收基本代理费40%的费用。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原始材料,代理撰写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
5、受理:国家专利局接到邮寄或递交的申请文件后,发回“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在取“受理通知书”时或自申请日算起两个月内向中国专利局缴纳申请费,如减缓则按减缓比例交纳,同时我所收手续费。
过期交费该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6、初审:国家专利局对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在取“初审合格通知书”时或自申请日算起3年内向专利局缴纳审查费,审查费全费2500元,如享受减缓待遇的,则按减缓比例交纳,同时我所收手续费150元。
此审查费早交可以早进入审查程序。
过期交审查费该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中外专利侵权诉讼临时措施制度比较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 上述条款所包含的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要求新增设的条款,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的临时救济,在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都占有重要地位。
而上述制度在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应的规定。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以实体法的形式,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法中创设了这一法律制度,并指出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应条款,但是,该条所列举的条款均为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在内的财产保全措施,而没有规定如何执行诉临时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针对专利法的修改给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带来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并且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也包括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同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停止侵权行为的先行裁定,还包括了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案件执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具体措施。
上述司法解释在借鉴外国关于临时禁令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发挥我国现有立法资源,制定完善了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诉前临时措施制度,即包涵了实施这项措施的程序性规定,又具体细化了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实体法要求,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这项有力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禁令或者中间禁令协议第9条称为临时措施,而我国专利法中称为“停止侵犯专利权有关行为”,虽然名称不同,但是实质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即在对专利侵权诉讼实体审判最终裁决之前,由法院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作出要求被控侵权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决。
TRIPS协议第=节第9“条规定了临时措施的目的、条件、实施的要求等内容,提出临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发生,也为了保存被诉为侵权的有关证据。
关于临时措施的具体内容,TRIP协议S规定,司法当局有权在开庭前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临时措施,尤其在一旦有任何迟误则很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情况下,或者在有关证据显然有被销毁的危险的情况下。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足以证明该申请人为权利持有人,确认其权利正在被侵犯或者侵权活动发生在即,该当局还应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诉讼保证金,或者提供与之相当的担保。
如果采取临时措施系开庭前依照单方请求而采取,则应及时通知受此影响的当事各方,至少在执行该措施之后不得延误该通知。
被告可以请求复审,以及陈述的权利。
如果合理期限内未提起判决案件是非的诉讼,则应根据被告的请求,撤销采取的临时措施,或者中止其效力。
如果临时措施被撤销,或者如果因申请人的任何行为或者疏忽失效,或者如果事后发现始终不存在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或者侵权威胁,则根据被告的请求,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申请人就有关的临时措施给被告造成的任何损害向被告提供适当赔偿。
在美国、德国等专利制度发达的国家,临时禁令是保护专利权不受侵犯、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救济的重要法律手段,同时,各国法院在实际运用时都报以审慎的态度,规定较为严格的条件和审查标准。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为对所有涉及专利法的上诉案件进行独家审理的法院,所公布的判决在有关专利法的实施和解决涉及专利的争议方面具有无可怀疑的权威性和一致性,其对临时禁令的考量标准也值得我们借鉴。
在一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作为申请的提出方,专利权人是否有资格获得临时禁令需要考虑四个因素:依据实体内容获得胜诉的可能性;如果不发出临时禁令将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权衡临时禁令的发出与否对双方损害的程度,是否对专利权人损害更大;该临时禁令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德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禁令制度已经延续了上百年的历史,临时禁令不仅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同样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
尽管如此,直到!”世纪;"年代初,法院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极少颁布临时禁令,原因之一是法院对此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
#此后,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请求颁布临时禁令,法院也比较愿意颁布这种禁令了。
特别是在新技术、新产品的展览会交易会上,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临时禁令,经常会被法院准予,从而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德国法院专利诉讼中的临时禁令制度在对证据的审查、适用的条件等方面也有非常成功的经验。
参照TRIPS协议第50条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若干规定》规定了对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应当从提交证据和说明的形式要件以及复议的具体标准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诉前临时措施。
鉴于该项措施涉及双方当事人的重大民事权益,因此,人民法院采取这项措施应当非常慎重。
对受理申请的条件和复议的标准依法进行审查,以保障该项措施在实践中正确有效地适用。
《若干规定》第3条、第4条从申请的形式要件角度出发,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证据。
第10条、第11条则是从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角度,规定了对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的复议程序和审查标准。
《若干规定》第3条、第4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权利真实有效的文件、有权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和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的证据。
具体包括,形式要件方面,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
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之所以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状,是因为这项措施的实施是在当事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前,是否准予这项措施所依据的证据也仅仅是单方证据,而且这项措施一旦作出,将对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执行这项措施,将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
[page] 《若干规定》第4条第一款规定了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据。
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
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知局出具的检索报告。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其前提条件是专利权应当真实有效。
由于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这两类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申请时,更应当慎重审查。
新修改的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新增了关于提交检索报告的规定,即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具国知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若干规定》参照了上述规定,将“可以要求”规定为“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检索报告”。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部分专利权人依据不具备专利有效性的实用新型专利滥用诉讼权利,同时,也起到鼓励发明人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申请发明专利、提高我国专利的整体水平的作用。
《若干规定》第4条第2项规定,利害关系人除提供证明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以外,还应当提供其有权提出申请的证据,包括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国知局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这些证据用来证明 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第4条第2项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这些证据材料将对正确解释权利要求和判断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起到重要作用。
《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也就是对权利人在实体胜诉可能性问题上的判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都认为这是是否准予临时禁令必须考虑的因素。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年审理的一案中,有关专利涉及一种差分器,被控侵权设备带有一个与该专利发明的弹簧组不同的弹簧组。
专利权人在一审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并提出了临时禁令的申请,并仅将侵权争辩限于等同物原则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设备用一个内栓替内弹簧,并得出结论:被控侵权的弹簧组与专利发明中的弹簧组起相同的功能,采用的是实质相同的方法,达到相同的效果,构成等同,因此,准予了原告临时禁令的申请。
被控侵权人提出上诉。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要获得临时禁令,专利权人必须证明四个因素中的前两个因素,即胜诉的可能性和无可弥补的损失。
而要证明胜诉的可能性,专利权人必须证明:1。被控侵权人侵犯专利权可能成立;2。其侵权诉讼请求能承受得住被控侵权人对专利的有效性和可实施性的挑战。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解释了专利权利要求并分析了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与该权利要求的区别后,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定专利权人依据等同物原则证明侵权并依法可以胜诉问题上犯了可撤销的错误,因此撤销了临时禁令并发回重审。
从上述判例可以看出,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审理原告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过程中,在判断原告胜诉的可能性时,不仅要考虑是否构成字面侵权,而且考虑适用等同物原则。
德国法院在适用临时禁令措施时,要求对专利的有效性及侵权行为毫无异议。
尽管有关法律规定,颁布临时禁令无须提供充分的事实证据,只要提供自己主张的事实即可,或者向法院提供证明侵犯专利权的表面证据,但是,法院在适用这项措施时往往规定较为严格的条件,要求作为请求基础的专利权仍然有效为前提,被控侵权人所提起的专利无效诉讼也不能对法院颁布的临时禁令有任何妨碍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专利无效诉讼成功无望,同时判断专利权人胜诉的可能性,才颁布临时禁令。
《若干规定》在这个问题上的审查标准是与上述做法一致的,要考虑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
关于审查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并不是在实体审理前就对专利侵权案件的最终结果作出判断,而是要求人民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指控侵权和提出抗辩的证据进行审查,作出专利侵权胜诉可能性的初步判断。
由于专利侵权案件在涉及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时,与盗版、假冒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同,后两者的侵权行为一般比较明显,易于判断,因此,在诉前临时措施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将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作进一步对比的情况下,如果在很短的时间内难以判断,人民法院可以传唤单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针对双方提出的指控侵权和抗辩的证据作出初步判断,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
临时禁令与专利侵权救济有什么区别
我国的专利法借鉴了美、法等国的立法经验,对临时禁令亦有规定。
受害人提出该种请求时,通常要提供一定的担保,然后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
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临时禁令与专利侵权救济有什么区别的内容如下: 一、临时禁令往往较赔偿来的有用 专利法中的禁令救济,一般是指法院或者专利管理机构可以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对侵权人发布禁令,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对专利权人来说,及时制止侵权人继续进行侵权活动通常比赔偿损失更为重要。
因为一般的专利侵权诉讼,从起诉到判决生效,短则半年,长则数年,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侵权人也可能采取某些措施拖延诉讼。
专利权人要等到判决生效后再制止侵权,恐怕已经严重浪费了其首动者的优势和市场占有率,缓不济急。
为了更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包括我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在专利法中设置了“临时禁令”这一措施。
在某些情况下,暂时性禁令将具有极大的价值,特别是在赔偿数额难以估算确认时。
二、申请临时禁令须满足一定条件 专利权人申请临时禁令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
在美国,核发临时禁令需满足四个要件:原告需先证明专利的有效性及侵权没有疑问;拒绝核发禁令会给专利权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衡量当事人之间的相关损害;核发禁令不会对公共利益产生冲击。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法院可依紧急诉讼程序临时禁止被告继续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并判逾期罚款,或者判令为继续其行为提供担保以赔偿专利人的损失。
法官在下达禁令时要求原告提供担保,以赔偿其可能败诉时被告的损失。
我国专利法第66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该条同时规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
个人专利审批程序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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