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与对策有哪些,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应如何进行举证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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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与对策有哪些
诉讼的对策策略是诉讼最重要的内容,因此诉讼需要特别注意这方面的内容。
那么专利侵权诉讼与对策有哪些?以下是 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专利侵权诉讼与对策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一、专利侵权诉讼与对策之诉讼策略包括的内容 诉讼策略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起诉地的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该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 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对于专利侵权案件,如果选择被告的住所地起诉,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另外,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起诉对象的不同可选择最佳的起诉地点,从而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时机的选择 选择什么样的时机起诉,起诉前是否要发律师函,以及是先谈判后诉讼还是先诉讼后谈判等问题,也是诉讼开始前要考虑的。
时机的选择,有时决定案件的成败。
有些情况利用律师函、谈判等手段固定证据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收集证据的方法。
总之,何时诉讼,要根据案情合理选择。
(三)起诉对象的选择 对起诉对象的选择也是专利侵权诉讼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 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针对不同案情选择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还是销售者抑或列为共同被告是必须研究的问题。
对于存在众多侵权者的案件来说,是全部同时起诉以免有些侵权者掩盖证据还是只起诉几个侵权者以达到“敲山震虎”的目的也是要研究的问题。
另外,起诉哪些侵权者会降低侵权认定难度,排除地方保护干扰均是应当研究的问题。
二、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诉讼技巧 专利侵权诉讼中主要是诉讼技巧。
(一)研透专利技术 专利诉讼技术性很强,研究分析并吃透专利技术及与其相关的背景技术是非常重要的。
专利诉讼要求律师不仅懂得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要求律师必须理解专利技术。
不懂法律打不好官司,不懂专利技术同样胜任不了专利诉讼。
单从法律条文上是不能解决专利诉讼的有关问题的,特别是在认定某一技术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属于公知技术、是否属于显而易见的技术等等,都需要相当的技术知识。
不钻研专利技术是很难胜任专利诉讼的,因而研透专利技术是专利侵权诉讼成功的前提。
(二)固定侵权证据 对于原告专利权人一方的律师,最重要的是要收集侵权的证据。
购买到侵权产品固然重要,但有些侵权产品本身就是假冒他人的产品,上面所写的生产厂家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侵权厂家。
因此,最好直接到生产厂家购买涉嫌侵权的产品,并采取公证取证(必要时进行隐蔽取证),或者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行使其他职责时,顺便获取侵权证据。
获得侵权与侵权数额的证据是 原告取胜的关键。
(三)巧用诉前禁令 《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几乎所有的专利权人都非常关心诉前禁令的问题,因为诉前禁令的效力非常强,几乎所有的专利权人都希望通过诉前禁令的方式使侵权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
要申请诉前禁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侵权的证据必须是确凿的、清楚的,关于侵权的判定也必须是明显的和有说服力的;其次,要有证据证明。
如果不采取诉前禁令,会有无法弥补的损失,多数案件难以满足后一条件。
(四)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笔者的实践,不建议当事人在诉讼中把损害赔偿要求提得过高。
《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该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从我国目前专利审判的实践来看,提出高额的损害赔偿除了新闻炒作外,对当事人没有更多的好处。
因为按照中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和赔偿计算方式,举证实在是太困难了,所以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绝大多数都是法院的酌定赔偿,酌定赔偿的上限是50万元人民币,所以要提出几千万元的损害赔偿,除了付出高额的诉讼费外,最终实际能得到的赔偿会和提出的数字相差很远。
在很多专利侵权案件中,适当的损害赔偿的提出是比较恰当的。
据我们分析,专利损害赔偿额一般在20万元到30万元人民币左右作为诉讼请求提出比较有利。
三、专利侵权诉讼的作用 权利人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是有效打击专利侵权、维护权利的一个重要途径,与向知识产权局提起的行政投诉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
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应如何进行举证和证明
专利侵权诉讼应当准备充分的侵权证据来提供胜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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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应如何进行举证和证明之权利证据 (一)原告主体资格证明 自然人的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的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二)专利权证书 证明专利权授权时的权属状况。
(三)专利登记薄副本 一定意义上来说,专利登记薄副本是比专利证书更为重要的证据。
因为,专利登记薄副本记载了专利授权之后,专利权属状况发生的改变。
(四)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包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的为公告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 (五)专利年费收据 证明专利持续有效。
如果提供了专利登记薄副本,则可以不提供年费收据。
(六)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知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二、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应如何进行举证和证明之侵权证据 (一)书证 通常是公证书。
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了侵权行为后,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对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在公证取证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取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以进一步的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要求公证机关对前述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作出说明,一并记载在公证书中。
(二)物证 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得的侵权产品。
购得的侵权产品应由公证人员封存,并拍照。
在提交给法院之前,原告应确保封条完好无损,否则被告将可能在质证时提出异议,对侵权产品不予认可。
三、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应如何进行举证和证明之损失证据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侵权诉讼中止对被告的好处是什么
诉讼中止并不是随意就可以的,需要达成一定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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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 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二、专利侵权诉讼中止对被告的好处是什么 (1)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或者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行政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 (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
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
中止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
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所以诉讼中止对被告有充分的时间应对诉讼,准备抗辩事由。
三、诉讼中止的规定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诉讼中止的司法解释已于2022年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释废止,新的司法解释中上述规定已被删除) 2、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符合上述情况的,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诉讼。
诉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有效。
专利侵权诉讼与对策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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