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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的四大原则,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方法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侵权判定的四大原则,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方法

专利侵权判定的四大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通常使用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多余制定原则、禁止反悔原则这四个原则,接下来让我们更深层次地了解吧。

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最基础的一个原则,要求将被控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若被控物或方法侵权成立,那么其将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对于该原则我们可以分成三种情况理解: (1)被控物或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被控物或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不一致,只有部分相同,则不构成侵权。

(3)被控物或侵权方案具备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之外,还增加了其他创新的部分,此时也属于侵权。

但是增加部分可以申请新的专利。

二、等同原则 多数情况下,专利侵权适用的是这个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将被控物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虽然不完全具备其全部技术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例如,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

此种情况下,被控物被判定侵权。

三、多余制定原则 多余制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根据权利要求书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区分,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但仅以必要技术特征来作为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从而判定被控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若覆盖了,该被控物则构成侵权。

在适用该原则时应当注意非必要技术必须是与专利目的无关的次要部分,但是这种区分具有很大难度,所以在适用上要非常慎重。

四、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又称审批过程禁反言,是为了限制等同原则而出现的,即指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方法



关键字: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曾经在某份报纸上看到这样一篇报道:某法院在审理某产品发明专利侵权案件的过程中,直接将原告生产的某专利技术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详细的对比,最后认定被告生产的产品与原告专利技术产品一致,因而判定被告侵权。

可能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法院的上述判决似乎并无不妥之处,甚至还会拍手称快。

但对于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的律师来说,看到上述案例肯定会大吃一惊,如此判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在现实中,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误解,以为判定某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他人发明专利只需通过对比专利产品本身与被控侵权的产品就能够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事实上,按照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时,直接将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就非常有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

其原因在于:第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是由专利产品确定的。

作为专利权的客体的发明创造是无形的知识形态的劳动产品,所以无法依发明创造本身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专利权人在获得一项产品的专利权后,其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与其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往往有不一致的情况。

专利权人生产的产品仅是技术方案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并不能完全表达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内容。

现有的专利侵权判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该规定表达了两层含义:一、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是由专利产品确定的。

二、在上述前提下,允许利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一定的修正,这种修正是以专利权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作出具体说明为依据。

一项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是由一个个具体的技术特征组成的。

在一项发明专利中,其权利要求书中至少包含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是构成一项发明创造必不可少的必要技术特征组成的,它的保护范围最大,所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首先是由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

我国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在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发明专利权时,应当是将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以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落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在这里,被控侵权物不存在什么必要技术特征或者主要技术特征,而是应当拿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和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从而得出是否相同或等同的结论。

只有当被控侵权物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与其等同的技术特征,才能认定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直至今日,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专利侵权判定与其他的一般民事侵权、合同违约等有许多的不同之处。

比如,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进行比较,被控产品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这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因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问题,同时又涉及到科学技术问题。

下面就专利侵权的一般判定方法进行简要的介绍。

一般来说,在具体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结合以下几个主要原则加以运用: 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

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即,若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被侵权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就可以确定侵权成立,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反之,若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完全覆盖被侵权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个或一个以上,则侵权不成立。

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侵权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

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连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均相同。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权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物侵权。

3。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侵权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侵权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

在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侵权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如果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比专利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

因为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所组成的技术方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只有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利用才构成侵权。

比如:独立权利要求中实现一个方案需要A、B、C、D四个装置或步骤组成,被控侵权方案仅仅利用A、B、C三个装置或步骤组成,则表明被控侵权方案利用了较少的技术特征实现了专利技术的目的和效果,这是一种技术的创新,比专利技术更先进,显然不能被视为侵权。

由于专利侵权手段的复杂性和隐秘性越来越高,就我国法院目前的实践来说,仅仅应用全面覆盖原则认定被控侵权物侵权的案例也越来越少。

因此,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继续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二、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最多的一个原则。

它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853年的威南诉丹麦德一案是美国最早使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的案例之一。

威南设计了一种呈圆锥形的,可以平均分配压力的车厢,该车厢获得了专利。

丹麦德也设计了一种车厢,该车厢的车厢上部呈八角形,下部为到金字塔形。

威南诉丹麦德专利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威南的专利权利要求规定车厢为圆锥形,丹麦德设计的车厢不是圆锥形,所以侵权不成立。

美国最高院认为,专利权人不可能造出一个绝对的圆锥体;如果被告的车厢的形状已经与圆锥体足够接近,它的功能和效果和专利基本一样,法院应该判定专利侵权成立。

鉴于这个案子的特殊情况,法院应采取特别措施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这种特别措施后来被称为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在我国专利侵权诉讼实践中早已被应用,但直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法释字第21号]中第一次对等同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该条明确规定将专利侵权所适用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覆盖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还扩展到与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即等同特征。

“等同特征”又称等同物,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被控侵权物中,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

专利侵权判定的思维路径、原则和方法



专利侵权判定即是一项法律工作,又是一项技术工作,在侵权判定中通常要将法律知识和技术知识结合起来,并根据一定的思维方式、原则和方法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本文就从专利侵权判定的思维路径、原则和方法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和说明。

正确的思维路径是专利侵权判定的基础,司法实务中专利侵权判定通常遵循“四步走”的路径。

第一步是分析专利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

在该环节中,权利要求书是分析的客体,中心的工作是将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细化为若干技术特征。

第二步是研究被控侵权产品,将被控侵权产品所承载的技术方案细化为若干技术特征。

第三步是比照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承载的技术特征两者是否相同或等同,既包括数量上的也包括质量上的。

第四步是根据前述第三步的结果判定侵权是否成立。

如果构成相同或等同则侵权成立,如果既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等同,则侵权不成立。

在掌握正确的思维路径后,也需要一些基本的原则作指导。

这些原则包括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以及多余指定原则。

分述如下: 全面覆盖原则在相关的专利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记载,此原则是学理的称谓,沿袭已久,约定俗成。

全面覆盖原则的含义是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无一例外地在被控侵权产品中被实现。

通常情形是被控侵权产品照搬了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另外特别要说明的是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情形仍然适用全面覆盖原则。

此时如何理解全面覆盖原则就有些困难。

因此笔者认为用“全面实现原则”代替“全面覆盖原则”更易懂。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产品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表面不同,但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技术特征,侵权成立。

等同原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确立的,对更好的保护专利权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禁止反悔原则,此原则是由被告主张适用的一项原则。

因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原告可能为了获得专利局的授权,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缩性的解释,缩小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却主张对专利的保护范围作扩大解释,以图获得更大的保护,此种反悔是不能允许的,是为禁止反悔原则的真义。

被告在提出适用这一原则时,应首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制原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及有关文档,根据原告在其中所作的一些承诺、放弃、说明,据此提出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主张不构成侵权。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原告在专利权利要求书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非必要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中恰好缺少该非必要的技术特征,但侵权仍然成立。

此原则是由司法创制,但如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已不赞成适用此项原则。

因为此项原则的适用,对社会公众不公。

在具体的专利侵权判定中,具体的方法也同样不可或缺。

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两者的技术特征比对时,通常会出现两大情形:(一)在技术特征数量一致的情况下,分为两者的技术特征相同、两者的技术特征等同、两者的技术特征不同;(二)在技术特征数量不一致的情形下,分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多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少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

具体表述如下: 在技术特征数量一致的情况下: 两者的技术特征相同,根据前述的全面覆盖的原则,自然侵权成立。

两者的技术特征等同,根据前述的等同原则,同样构成专利侵权。

两者的技术特征不同,不构成侵权。

例外情形时,如果不同的技术特征是一种变劣的技术特征,则侵权成立。

在技术特征数量不一致的情形下: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多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侵权成立。



专利侵权判定的四大原则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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