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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由于网络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技术开始飞速的发展,从而让传统知识保护措施遭受到巨大冲击。

因此,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应该得到大家的重视,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下面是 小编整理的有关资料,我们一起了解一下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吧。

在对网络知识的概念进行界定的时候,可以与传统知识的概念相对比,从而找出网络知识产权当中的侵权问题,同时使用我国法律手段的绝对性、主导性的特点,在加上互联网道德的帮助,建立一个长久有效的网络知识保护屏障,最终让我国的网络知识产品得到有力的保护。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理念与特点 网络知识产权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由互联网当中的知识而组成;第二部分是由其他一些知识产权所组成。

网络知识产权当中不仅有传统知识产权的含义外,还包括计算机数据库、云计算、局域网络、多媒体产品等一些互联网知识产品。

可以说传统知识产权的概念已经在网络的环境下扩大了很多。

从网络知识产权的本质来看,也是知识产权当中的一种,但是其中的一些需要保护的内容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法当中是不存在的。

由于网络环境当中的使用、传统、产生都与传统知识有所不同,从而就造成了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一)无形性在网络知识产权当中有所加深 知识产权本来就具有一定的无形性,但是知识产权在传统环境与网络环境当中的状态是不一样的。

在传统的环境当中,知识的结果一定要与一些物质相结合,把所得的知识附加在一定的产物上,从而形成具体化的知识体。

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知识的成果都是以信息数据的形式存在的,网络当中的任何知识都只是一段网络代码,借助网络的平台和终端在网络的世界当中传输,从而让人们在荧光屏幕前感受到网络知识的虚拟性,正是因为网络知识成果的这种特性,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的新的挑战与难题。

(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弱化 传统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享有实施、管理、收益等合法权益,非权力所有人不能使用该知识产权作为商品使用。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互联网任何人都可以进入,计算机用户在网络中可以随意得到知识。

知识在网络当中就是一串数据,任何人想使用都可以粘贴复制为自己所用。

(三)知识产权地域性降低 知识产权在传统环境下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其知识的地方特点都非常明显,可以说知识权力从产生到使用都符合国家法规与国际规定。

网络环境当中,可以说是没有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概念,就算有也非常的模糊,知识的成果可以在全球的互联网当中随意传播,而且传递的时间也非常短,从而让知识的地域性消弱。

(四)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缩短 传统知识只在法定时间当中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定的时间之外就不在受到法律的保护,致使知识进入公共环境当中,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和占有,并且触犯国家的相关法律。

在以往的时间当中,知识成果从产生到传统最后收回成本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由于网络技术的加入,可以让知识的传递速度全面提升,例如,一件刚发布的新产品或者科技在互联网上发布,过不了五分钟就可以传遍全球的各个角落,这种高速度的传遍,无形当中也减少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时间,从而让知识成果变得不再那么珍贵。

二、互联网当中的知识侵权问题 从互联网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网络知识侵权的实际情况,对互联网当中的侵权行为做一个阐述。

(一)侵犯知识著作权 知识在互联网当中从产生到传播到最后的使用其形式都是无形的数据代码,并且传统知识也可以经过网络转化成为网络知识,从而在互联网当中传播使用。

然而,互联网在给知识传播与使用提供了便利通道的同时,也可以给知识侵权行为创建了平台。

1、使用网络手段侵权传统知识作品。

传统知识产权无论在什么环境下都享有法律的保护,使用者没有经过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同意,是不能将该所有人的知识产品放入到网络当中。

2、把网络知识拿到传统环境当中使用。

网络当中的知识非常的多,很多媒体、网络工作者都喜欢在网络当中交换知识,正是由于这种特性,侵权行为在所难免,一些商家没有经过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许可,就擅自拿别人的知识成果为自己谋利 3、网络作品之间的山寨之争。

网络作品之间的争论主要是由网页制作、页面文本链接、网络使用形式等一些网络基础元件组成。

网页也是网络知识产权的一部分,网页的制作方是知识产权的所有人。

国内的网络大多数都会出现山寨的情况,这种网络山寨行为不仅侵害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用,还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网民。

(二)商标权与域名之间的纷争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创意经济将成为21世纪的黄金产业,政策制定者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

”英国创意产业之父、创意集团和创意商学院的主席约翰·霍金斯在2005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说。

下面, 小编为您介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而新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系统还很不完善,法律确认,保护的范围等还有争议,取证难等问题,也是受网络技术制约的,以及实现社会与网络社会道德规范的矛盾与冲突,导致了网络共建整体行为的失范,使不少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网民成为网上目无法纪的匿名侵权人。

首先,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网络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传统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但在网络环境中基本已经都不存在了。

取而代之的是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数字化,公开公共化,无国界化等新的特征。

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其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就很难被权利人所掌握,即使发生侵权,也很难向法院举证。

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

权利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使用了,如果使用了,使用了多少次,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

其次,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快地从传统形式(主要是纸介的形式,还包括录音、录像等形式)转换为网络形式,并上网传播,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作品的权利人以及传统形式的邻接权人与网络形式的传播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乃至纠纷。

但是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网民的行为,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保守性,立法还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

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涉及地域广,证据易删除、难保留,侵权数量大、隐蔽性强等诸多特点,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网络技术的发展。

而且对于网络技术的立法,还面临着确认难,取证难,侵权责任分担复杂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

再次,人们在传统的社会现实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存在很大差异。

传统的社会,依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以及周围人们的提醒或者注视下,传统的法律和道德都会相对很好的被维护。

而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非常自由的空间,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的界限,人们受到的时间空间的束缚大大缩小。

每个人上传到网上的信息都是以文字,图片,声音等显示出来,没有真实的署名,因此很难对网民的身份加以确认,所以任何人通过匿名的方式,都可以逃过道德,舆论的监督,从而是网络的监管很难得到切实的落实。

也正是由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网络道德与社会道德的矛盾冲突,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大量发生。

北京市一中院是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比较多的法院之一,1999年,北京一中院受理了此类案件12件,而2006年上升到了95件。

该院提供给记者的资料还显示,随着网络纠纷案件数量的不断递增,案件类型也在不断变化。

国家版权局2007年1号公告,向社会发布了《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及《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说明》的示范格式。

此举是国家版权局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第16条的规定,逐步细化“书面通知” 和“书面说明” 的内容,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后制订的指导性格式范本。

它们的发布,对切实维护权利人法定权利及便利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法律义务,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也将对规范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秩序,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随后也表示:“保护知识产权不是应付国际压力,而是我们民族兴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柳斌杰说,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是“扫黄打非”重点任务之一,国务院对保护知识产权如此重视,首先是因为打击侵权盗版就是保护民族的创新能力,为全民族创造力的提升、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服务。

其次,高举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帜,履行我们的国际承诺,树立中国政府讲信誉、负责任的良好形象,为中国发展创造良好国际环境。

第三是依法规范文化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中国版权业健康发展,维护知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技术的发达一方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社会的虚拟性等特点,也给网络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那么,网络知识产权有哪些侵权行为? 小编为您解答。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方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 1、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 2、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 3、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

二、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

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三、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 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有下列四种表现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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