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面临的挑战,第一专利权人可以放弃专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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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知识产权逐渐成为知识转化为资产的工具,但发展必定伴随着挑战。
那么,知识产权诉讼面临的挑战有哪些? 小编为大家整合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产庭日前经过调研分析认为,知识经济发展将对知识产权诉讼产生四个挑战: 挑战一:导致诉讼动机多样。
传统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合法权益。
受知识商业化影响,当事人开始将知识产权诉讼作为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以获取市场竞争有利地位。
在案由选择上除传统的著作权、商标权纠纷外,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纠纷等亦为当事人常诉案由。
挑战二:导致批量案件增加。
为增加竞争对手赔偿压力,部分当事人选择在特定时期内集中诉讼批量案件。
一旦原告赔偿请求获得支持,竞争对手将面临巨大的赔偿压力,直接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批量案件增加亦导致法院审判压力的增加,人案矛盾进一步突出。
挑战三:导致调解难度加大。
部分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无合作动力,在诉讼中缺乏调解的诚意,明确拒绝调解;即使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或者已初步达成和解协议,在最后签字或履行阶段亦往往搁浅。
调解反成当事人拖延诉讼的手段,增加了法院调解难度。
挑战四:行业发展对诉讼影响较大。
行业发展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当前核心区内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业仍处于发展调整期,利益分配不均衡,利益争斗加剧,如视频网站、数字图书馆等案件集中反映了相关行业的特点。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引导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面对知识经济对知识产权诉讼的挑战,海淀法院知产庭提出了“三个规范”: 规范一:以调研规范审理。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有所减少,但挑战法律边界的竞争行为屡见不鲜;大量案件类型新、法律关系复杂,需要加强调研,做到既准确把握行业发展动态,又明确理清各种法律问题。
规范二:以诉讼规范市场。
海淀法院民五庭积极倡导诉讼对行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对影视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案件试行“类案速裁”,减少诉讼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并通过规范化的赔偿标准有效引导企业间的合作。
规范三:以调解规范行业。
海淀法院民五庭积极探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等主要行业协会在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中的合作,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促进当事人双方对话,并为其提供切实有效的问题解决方案。
第一专利权人可以放弃专利吗
对于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依法申请专利的产品或技术等,那是有一定的价值的。
而且,对于专利权人来说,专利权可以转让等获取更多利益,那么,第一专利权人可以放弃专利吗?下面由 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第一专利权人可以放弃权利。
放弃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放弃了对其专利发明的独占实施权。
也就是说,某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
权利人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不再主张其独占权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不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自动放弃其专利权; 二是以书面声明的方式宣布其放弃专利权。
放弃专利权虽然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但是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也并不是任意的。
如果专利权人是两人以上共有的,未经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宣布放弃;必须权利人与他人签订许可协议,在其有效期间内放弃专利权,必须征得被许可方的同意,否则要赔偿被许可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专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与其他财产不同的特点,具体如下: 排他性 也即独占性。
它是指在一定时间(专利权有效期内)和区域(法律管辖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对于外观设计,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区域性 区域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
除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专利权有效以外,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而且只在专利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
但是,同一发明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其发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请国获得法律保护。
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
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
发明便随着保护期限的结束而成为社会公有的财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该发明来创造产品。
专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的长短由有关国家的专利法或有关国际公约规定。
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不一。
第一专利权人有什么权利
对于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对权利人来说是有价值的。
那么,作为第一专利权人,第一专利权人有什么权利?具体包括哪些权利呢?下面由 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第一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的转悠实施权,也就是除法律的特殊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方法,也不得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独占实施权是专利权人最基本的权利,他包括:独占制造权、独占使用权、独占销售权。
1)独占制造劝,是指专利权人可以用任何方法在中国境内的任何地方实际上制造要求书中所说明的那种产品的权利。
2)独占使用权, 是指专利权人按照产品的技术性能将该产品在生产实践中加以利用的权利。
3)独占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把权利要求书中所说的产品的所有权进行有偿转让的独占权利。
2、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许可他人实施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许可权是专利权人通过与愿意实施其发明制造的单位或个人签定实施许可合同来实现的,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以许可权,一方面是因为在科学技术技术勐发展的今天,很多情况下,由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发明创造更多、更快、更好地付诸实施;另一方面,许可权能是专利权人的财产权利得到及时地实施。
3、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制造、使用、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用该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或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小、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转让其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的转让,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权利。
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另外,专利法第10条第2、3款对专利权的转让也作了一定的限制,一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二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5、放弃专利的权利 放弃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放弃了对其专利发明的独占实施权。
也就是说,某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
权利人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不再主张其独占权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不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自动放弃其专利权;二是以书面声明的方式宣布其放弃专利权。
放弃专利权虽然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但是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也并不是任意的。
如果专利权人是两人以上共有的,未经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宣布放弃;必须权利人与他人签订许可协议,在其有效期间内放弃专利权,必须征得被许可方的同意,否则要赔偿被许可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6、专利权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保护专利权。
为了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限届满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知识产权诉讼面临的挑战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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