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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申诉有什么后果,知识产权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申诉有什么后果,知识产权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申诉有什么后果



知识产权申诉有什么后果?接下来 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整理了知识产权申诉有什么后果相关的知识,为你答疑解惑,请跟着 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知识产权申诉有什么后果? 1、停止侵权 发警告函对于侵权行为和后果不是很严重,涉嫌侵权企业不是太大,权利人可以以发警告函的形式提醒对方,要求其停止侵权,从而达到停止侵权的目的。

2、停止侵权,获得赔偿。

如果涉嫌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较大损失,权利人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话,在其主动、充分地准备侵权证据以及自身受到损失或对方获得利益的证据之后可以通过平谈判或者诉讼等方式达到停止侵权,获得赔偿的目的。

3、以诉讼促和。

谈权利人有时候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得到法院的一纸判决,而是为了与涉嫌侵权人进行和谈,弥补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权利人在双方的谈判之前应明晰自己的底线,同时,也应该尽量调查清楚对方的底线,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以诉讼清市场。

很多时候权利人从诉讼中很难得到足额的赔偿,但如果不提起诉讼,侵权行为将蔓延,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将受到极大影响,所以权利人不得不提起诉讼以夺回正品的市场份额。

例如一个奢侈品品牌,可以容忍做工低劣的假冒品在集贸市场以白菜价出售,但决不接受高仿品在酒店和商城内销售,因为前者的消费群体不是权利人的目标群体,而后者极有可能分流了权利人的目标客户。

因此,权利人即使不能从个案中获得足额的赔偿,亦将采取法律措施,甚至不惜采取刑事措施来维护其市场份额。

5、以诉讼促合作。

有时,权利人要求涉嫌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是真的要求其停止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而是以此为平台,促使对方与权利人和谈或调解,进而双方达成合作意向。



知识产权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及时给自己的进行申报,是对自己脑力劳动结果的一种保护,那知识产权申报流程是怎样的呢?该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申报呢?请大家阅读下面 小编整理的文章了解! 知识产权申请流程: 1。申请阶段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 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

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 (1)初步审查: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需经初步审查。

在初步审查合格之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初步审查主要核查 ①申请文件是否齐备; ②形式上是否符合标准; ③费用是否缴纳。

在初步审查中,专利局会针对以上事项发出补正通知书,由申请人进行补正。

(2)实质审查发明申请公开之后,专利局在收到申请人的实质审查请求的情况下,启动实质审查。

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在通知书对发明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做出评价,并且指出申请文件中的实质缺陷。

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必要时修改申请文件。

如果申请人的答复克服了审查意见,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如果申请人的答复没有克服审查意见,审查员会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发出驳回通知书。

(3)授权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同时还应当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

(4)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包括哪些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建立在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基础之上。

小编在下文为你整理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及其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相当一部分学者和大部分教科书看来,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等同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所谓侵权行为法其实就是损害赔偿法(或称侵权责任法),其构成要件就是我们熟悉的: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四要件”说。

前面已经谈了侵权行为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概念,实事上已经摆明了笔者的观点,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以主观过错和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

下面主要从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关规定的角度简要讨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即实际发生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上的损失或精神上的痛苦。

对此,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如下若干规定: (1)《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行为、汇编行为,第46条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的录制行为等都属于侵权行为。

如果侵权人只是复制、汇编、录制,既没有使用、也没有出售或赠与,当然不会造成损害后果,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保障措施的补偿性特点,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但这些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却是明白无误的。

(2)《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专利权人享有制造权、许诺销售权。

如果侵权人只是制造或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既未使用也未出售、赠与,同理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但《专利法》第57条也明白无误地将其规定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3)《著作权法》第49条、《专利法》第61条、《商标法》第57条分别明确了即发侵权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知道,即发侵权行为的实质是有妨害之虞、但还没有产生妨害后果的行为,但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以上可以看出,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上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不以损害事实为要件。

2、主观过错。

有学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学者认为该类侵权行为具有多种属性,包含一般侵权行为、侵害行为、妨害之虞行为、侵占行为等多种性质的行为,主张针对行为的不同性质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学者主张引进无过错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与侵权行为法中的侵权行为相比,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确实具有多种属性,既包括行为人有过错的一般侵权行为,也包括无过错的所谓侵害行为。

比如,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2款和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善意的使用和销售行为依然构成侵权,能证明其有合法来源的,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免除的仅是赔偿责任),同时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非常明显,不但这里讲的侵权行为不需要以行为人过错为构成要件,而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不需要以行为人过错为要件。

因此,概括所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共同构成要件,就不应当包括主观过错,否则将不当地缩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外延,例如无过错的侵害行为就将被排除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之外。

根据上述简要分析,“四要件”中的损害事实和主观过错都已被排除,那么,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也就没有适用余地了,如此一来就只剩下行为的违法性这一个要件。

也就是说,我们在研究侵权行为法时,通常不认为是侵权行为的侵害行为、妨害之虞行为以及侵占行为等,在知识产权领域都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以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为主体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针对侵权行为,主要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

根据前文所述,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唯一构成要件,但不同的责任形式则在违法性的前提之下,还有各自不同的构成要件。

下面分别做简要分析。

1、停止侵害。

只要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即同时构成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在这里,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同。

此外,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都分别对即发侵权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当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对权利人来说,这类似于物权请求权中的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义务人来说,则只要其行为具备违法性即构成侵权,即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在目前的立法上,只有著作权法规定了这两种责任形式,而且对其构成要件没有明确规定,似乎可以认为只要构成侵犯著作权就要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在笔者看来,目前的立法至少存在以下疏漏: 第一,关于消除影响。

事实上,不仅在著作权法,而且在商标法、专利法领域,也存在因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如对商誉的破坏、对消费者的误导等。

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我理解,这里规定的由管理专利部门进行的“公告”,在性质上当然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其目的却是消除影响,毫无疑问是应该由侵权人来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

关于消除影响这一责任形式的要件,笔者认为除行为的违法性外,还应当包括在客观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以及侵权行为与不良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知识产权申诉有什么后果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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