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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的司法解释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中关于“说明书为依据”探讨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法的司法解释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中关于“说明书为依据”探讨

专利法的司法解释二



为了专利法更好的适用,最高法颁布了专利法相关司法解释,下面由 小编进行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1日 法释〔201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

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四条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第五条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国知局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头审理记录、生效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

第七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

前款所称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

第八条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中关于“说明书为依据”探讨



在专利代理与审查的过程中,代理人经常会遇到审查员发来OA,根据专利法26条4款而对该专利申请指出了缺陷,指出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以及不清楚的问题。

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26条4款“以说明书为依据”的问题稍作解释,以抛砖引玉,供大家讨论与参考。

专利法26条4款规定到: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于该法条,审查指南中解释到,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得到”是指权利要求没有从说明书中扩展,其范围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质上一致;可以是说明书中直接记载的技术方案,或者是从说明书中直接记载的技术方案惟一得出的技术方案; “概括得出”是指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

“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的内容中得到的技术方案,以及以说明书的内容为起点进行合理的扩展后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共同构成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在实务中,我们通常会碰到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判断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根据多年的代理经验,判断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总体原则是: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其中: 公开的范围=“记载的”范围+“能够概括出的”范围。

其具体要求为:通过参照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关的现有技术,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

“得到”的技术方案——是否得到支持 技术方案是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一个或多个实现发明的方式,则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判断是否合理 所谓合理,就是指: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涵盖了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换方式或明显变形方式,且这些方式都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效果; 而不合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①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实施方式的基础上,结合说明书记载的所有内容,通过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不能实施的技术方案; ②不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③无法产生预期技术效果或其效果难于确定的技术方案。

2。 采用上位概念概括或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是否会被判定为不支持

专利法释义:第26条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那么专利法第26条的释义是什么呢? 小编为你介绍。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释义】本条是对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的基本文件及其内容要求的基本规定。

一、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

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的目的在于启动受理专利的法律程序,记载和描述并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明确申请人对该发明创造请求保护的范围,也是审查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基础。

作为发明创造的申请人依法必须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以及按照国知局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要求享受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优先权的有关证明文件;要求申请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等。

二、请求书。

请求书是申请人就发明创造提出的书面专利请求。

请求书一般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发明的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的技术主题。

发明名称中不应含有非技术词语,如人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应有含混不清的词语,如“及其他”、“及其类似装置”等,也不能使用笼统的词语,如仅用“方法”、“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的名称。

2。发明人的姓名。

发明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不应当是单位或者集体。

发明人的姓名应当用真名。

3。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按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即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是单位。

申请人是单位时,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

申请文件中指明的名称应当与使用的公章上的名称相一致。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人是个人时,应当使用本人的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假名。

请求书中的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地投递的要求。

4。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填写专利代理机构的全称。

专利代理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同时填写专利代理人在专利局登记的编码。

5。其他事项。

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一般包括:(1)申请人的国籍;(2)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3)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4)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5)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6)申请文件清单;(7)附加文件清单;(8)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三、说明书。

说明书是申请人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作的书面说明,是专利申请的最基本的文件,是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基础。

因而,对于说明书的撰写有严格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这里讲的“清楚”,是指主题明确,用词准确。

主题明确,即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为达到该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

用词准确,就要求说明书应当使用技术用语,准确表达主题,用词不能含糊不清,所使用的法定计量单位应当符合规范。

这里讲的“完整”,是指说明书不得缺少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必不可少的内容,如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实施方式等,具体参照国知局的有关规定。

2。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这里讲的“所属技术领域”,指的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直接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

这里讲的“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3。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附图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必须有附图。

附图可以有助于直观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

用文字足以清楚描述发明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4。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说明书摘要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内容提要,它的作用仅仅是供来检索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不属于原始公开的内容,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主要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

摘要还应当附上一幅最能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

四、权利要求书。

即申请人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按照本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的司法解释二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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