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发明专利是否共有,合作发明专利申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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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发明专利是否共有
一、专利权共有人的权利如何行使1、约定优先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专利作为一种各专利权人共有的一种私人财产,何时申请,如何处分,理应由他们自己决定,而非法律强制规定。
2、专利权共有人单独行使的情形(1)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归实施人所有。
(2)专利权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普。。。
合作发明专利申请的规定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谁所有? 专利法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按照发明的内容来分,可以将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
产品发明是指经过发明人的创造性构思制成的各种产品,诸如机器、设备、仪器和装备等。
还包括利用各种方法制得的各种合成物或化合物等。
方法发明是指发明人作了创造性构思的技术方案,应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产品特定用途的方法和产品的新用途方法等。
在进行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因其技术水平较高,应申请发明专利。
某厂提出了改进空气压缩机的设计方案,该方案是可实现的,其实施后的效果将大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机器性能,该方案就可以提出申请发明专利。
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既可以是对某一学科或某一技术领域带来革命性变化的开拓型或开创性发明,也可以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加以局部的改进和发展的改进型发明。
但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时间比较长,授权率比较低。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发明专利申请需要多长时间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谁?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其中,根据《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根据您的描述,您所作出的专利由于利用了单位的设备和零部件,且没有对于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可能属于发明创造。
如果您将来利用该专利要求企业停止侵权行为的诉求,企业很可能会提起专利权属诉讼。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合作完成的发明,我能否转让专利申请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知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知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知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发明专利申请 你好,专利审查涉及许多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审查机构往往要查阅全世界数十年的专利档案资料才能确定某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从而确定是否给予专利权,其工作任务是十分繁重的。
一项发明从提出专利申请到被批准获得专利权,往往要经过三、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近年来许多国家都实行了早期公开和延迟审查的制度。
该制度是,从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限之后(我国为18个月),专利机构即将该项申请在官方的《专利公报》上发表;在发表后的一定时间内(我国为3年),申请人可以自行酌定是否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如申请人或任何第三者要求进行实质审查,则应交纳规定的审查费用,然后由专利机构根据申请人或第三者的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决定是否给予专利权。
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要求作实质审查,即视为撤回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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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发明怎么申请专利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如下规定: 一、本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根据这一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该单位是专利权人,享有法律所授予专利权人的一切权利。
但是,发明创造从根本上来说,是发明人、设计人智力活动的成果。
一项发明创造的完成,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知识、智慧以及辛勤的劳动,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虽然不能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但对其智力劳动,应当给予相应的回报,这有利于发挥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因此,本条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在专利实施后,根据实施情况,给予合理的报酬。
这里讲的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以及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依照本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不管其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有没有实施,有没有创造出经济效益,都应当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奖励。
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以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还应根据该发明创造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这里所说的“经济效益”,既包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自己实施专利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广义上也包括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专利权所取得的经济效益。
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当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的问题,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作了具体规定。
该细则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二百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五十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单位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05%~0.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该实施细则还规定,对上述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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