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流程条件是什么?,汕头光华机械专利权属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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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流程条件是什么?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流程条件是什么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流程是什么? (1)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品种照片各一式2份,同时提交相应的请求书和说明书的电子文档。
请求书、说明书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梳一格式填写。
(3)品种权申请的受理机关要收费3500元。
植物新品种不属于发明创造,只是对现有植物的改造。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是实施育种方法和完成育种过程得到的结果,而不是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等如何培育植物新品种的技术方案。
植物新品种是有生命的自然的以生物学方法培育或对野生植物开发出来的植物群体。
植物新品种是对自然界原有产物的改进和利用,不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一种全新的产物,不能以工业方法生产出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故专利法规定对其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上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主要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类。
产品发明是指人工制造的各种有形物品的发明。
方法发明是指关于把一个物品或物质改变成另一个物品或物质所采用的手段的发明。
发明是可以产生一种全新的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方案。
植物新品种应当保持不变。
植物新品种和发明专利比较,前者是改造,后者是创造;前者是结果,后者是程序;前者保持稳定性,后者追求发展性。
研究植物的研究家们,只要研究出来的植物,具有代表性,且植物的基因由稳定性,都是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不过要拿一系列证明自己去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然后在按照要求填写相应的新品种数据,最后缴纳费用就可以了。
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 植物新品种有哪些特征?
汕头光华机械专利权属纠纷案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汕头市光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光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旭,广东三环汇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劲松,广东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陈鸿奇,男,汉族,1963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长厦村东二直巷8号,身份证号码:440504196307111218。
委托代理人周应武,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光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鸿奇专利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0月21日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在2004年 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温旭、高劲松,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应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汕头市光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76年,主要经营塑料机械成套设备和系列印刷设备的加工、制造、销售及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等。
原告非常重视机械设备制造技术的研发和改进,并在经营中取得了一系列突出的成绩,荣获了多项政府部门颁布的荣誉奖励, 1997年原告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被汕头市人民政府授予“汕头市先进单位”称号。
1999年,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评为民营科技企业。
原告还有多项产品被列入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计划,其中原告研发的“电磁动态铝塑复合管生产线”于1999年8月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评为广东省级重点新产品,1999年11月被国家科学技术部等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
原告生产的“FM—5200智能控制土工布复合机组”于2002年被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评为广东省优秀新产品,被国家科学技术部列为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并于2000年荣获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原告生产的 SJDD425—PL1100型电磁动态塑化挤出平膜扁丝机组于2002年荣获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原告于2001年申请的“一种带能形成拼缝的阻复合层的复合土工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等。
被告是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新忠之亲戚,于1997年进入原告工作,被告进入原告工作前,经营钢材贸易生意。
被告进入原告工作后,经过长时间的工作实践,熟悉掌握了原告的各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被原告委以负责技术开发、产品销售之重任,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
但被告在原告任职期间,就已经在筹建自己的公司,并于2003年3月15日在汕头市护堤路10号注册设立“汕头市欧格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后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离开工作单位,经营与原告同类的竞争产品。
2004年6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发来的律师函,被告自称其拥有 “一种自动印刷机的印刷和印刷输送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指控原告生产的WY系列卫星式自动柔版印刷机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
经原告调查,才得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3年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塑料编织袋双面印刷机翻面装置”、专利号为03223144。X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4年2月18日被公告授权,专利权人为被告。
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单位任职期间,负责原告的技术开发工作,利用原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了上述专利技术的研发、设计,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被告申请专利的技术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依法应属于原告所有。
请求判令:一、“塑料编织袋双面印刷机翻面装置”(专利号03223144。X)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归原告所有;二、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付出的律师代理费1.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原告以上述证据证明其主体的合法性。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证明原告具有高新技术。
4、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证书,证明原告的机械技术创新能力。
5 、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证书,证明原告的技术开发能力。
6 、广东省重点新产品证书,证明原告的机械技术创新能力。
7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证明原告的机械技术创新能力。
8 、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证书,证明原告属于科技型企业。
没有证据证明外观设计专利缺乏美感如何无效外观专利
请求人某公司认为邵某的温控器外观设计专利缺乏美感,既无美感也无设计可言,故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复审委组成合议组,合议组经合议做出审查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外观设计除了给消费者留下杂乱的印象外,并不能带来任何美的感受,其结构杂乱无序,线条反复而无法使人产生视觉上的愉悦感受,该设计并非产品的外部设计,而是产品的内部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富有美感的设计的定义。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温控器”是具有形状、图案的工业产品,在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外观设计不具有美感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请求人的主观判断来确定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具有美感。
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故决定:维持本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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