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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如何办理商标申请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如何办理商标申请

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其实指的就是针对产品的图案、形状等的对产品外表所作出的新设计。

外观专利也是作为专利的一种,那么要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

下面,就由乐知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的详细解答。

一、比对的主体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对于其中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业人员则很容易分辨出来。

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如果从专业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 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对于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则构成侵权。

二、比对的方法 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肉眼观察。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应该根据普通消费者用肉眼进行观察时是否会产生混淆来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部分,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

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2、隔离观察,直接对比。

在具体判断时,首先应当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分别摆放,观察 时在时间和空间上均要有一定的间隔 。这种隔离观察的方法可以让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产生直观的感觉即第一印象。

其次,再将两种产品摆放在一起,由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直接对比分 析,以描述二者的异同,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最终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结论。

3、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不能仅从外观设计的局部出发,或者把外观设计的各部分割裂开来,而应当从其整体出发,对其所有要素进行整体观察,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构成和创新点进行综合判断。

三、设计要部的确定 设计要部是外观设计专利中设计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部分 ,亦即设计人通过创造性劳动而完成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创新点。

在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时,目前较为认同的做法是将要部作为比较的重 点,看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抄袭、模仿了权利人的独创部分。

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是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必要条件,要部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是不相 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构成侵权。

四、相同或近似

如何办理商标申请



如何办理商标申请 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或者可以直接委托代理组织办理。

商标注册流程: (1)形式审查: 申请递交后 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实质审查: 根据法律审查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 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

对于不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驳回理由。

申请人在接到该驳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内可提交复审,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申请日和申请号均不予保留。

申请人在交纳延期费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

商标审查官可以有条件地接受某些商标注册申请,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放弃商标中某一文字或图形的用权。

(3)公告: 商标通过审查后,申请人会被告知商标申请已接纳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

任何人都可以在 3个月的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及提交相关证据。

(4)注册核准: 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



如何发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优势



如何发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优势 实用新型制度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勿庸置疑,实用新型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保护的是个体的私权;另一方面,专利法其立法着眼于争取和维护社会利益。

专利法在形式上以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为基础,而其宗旨以促进全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为目的,其立法的本意并无不当。

不过,如果对私权的无限扩大保护,就会引发对公众权利的侵害。

由于权利的不稳定性,这一冲突在实用新型专利权方面变得尤为突出。

例如,一个实用新型即便本身存在缺乏创造性或新颖性等问题,但因无需经过实审程序,该实用新型即可顺利获得专利权。

在此情况下,一方面,不少发明人会因实用新型授权快、费用少而放弃本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这无疑是与专利法促进发明创造的宗旨相背离的;另一方面,由于无需经过实审程序,实用新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给一些急功近利,甚至希望以不劳而获和故意窃取他人和公众合法权利的“窃权”者,提供了一条合法“窃取”不属于其权利的途径。

一些恶意的“窃权人”不仅可以通过实用新型制度合法“窃取”他人或公众的合法权利,而且还可“滥用”其所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打击竞争对手以及获得所谓的“侵权”赔偿。

不应随意夸大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作用 检索报告是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的初步证据,但不应随意夸大检索报告的作用,更不应当将其视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的惟一证据。

检索报告虽由国知局作出,但其性质不是行政决定,不能替代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

从检索报告的内容来看,检索报告仅针对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且以专利文献为基础,但对于大量的公开信息却无能为力,因此其结论只能作为参考。

根据法律规定,除专利权人外的其他人不能请求出具检索报告。

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使检索报告的数量过多,不适当地增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负担;对于被控侵权人来说,可以自己或通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检索,其检索到的专利文件或检索报告可以作为被控侵权抗辩的重要依据。

但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这样的错误认识:即权利人依据其检索报告而否定被控侵权人自己或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检索得到的专利文件或检索报告,认为其检索报告是法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法律效力比社会中介检索机构作出的大等。

上述观点之所以是错误的,是因为检索报告之间并没有高低之分,不同检索机构作出的检索报告只要内容正确、形式合法,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侵权诉讼中的中止问题 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中止问题中总是存在这样的一对矛盾,即一方面由于权利存在着不确定性,侵权案件判定要基于无效案件为最终依据;另一方面,由于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不能长期等待着无效案件的最终结果,特别是存在被控侵权人为逃避或拖延受到法律制裁而故意以明显不成立的理由提出专利无效抗辩的情况。

在实用新型案件和纠纷中,应当全面考虑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优缺点,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要更多地关注公众利益,避免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或公权利益。

同时,对于检索报告和中止问题法院或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应作更合理的考虑。



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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