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关于商标金奖怎么申请?,声科家居用品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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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商标金奖怎么申请?
因为我国的商标金奖到目前为止国内才一共举办了两届,所以市场上还有很多人对于商标金奖的了解程度都特别的有限。
商标金奖这是最近几年来国家在规范商标管理的这一方面,对有些企业在商标管理和运用等方面做的比较好的进行奖励,现在还有很多的企业对于商标金奖怎么申请这个问题还是比较疑惑的。
一、在我国关于商标金奖怎么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协商决定,自2011年起共同在中国开展“中国商标金奖”颁奖活动,以表彰我国在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效应,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充分发挥商标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颁奖活动将每两年举办一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推荐拟获奖名单,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审定后共同进行表彰。
中国商标金奖分为:“商标创新奖”(7个)、“商标运用奖”(7个)和“商标保护奖”(6个)三个奖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中国商标金奖”推荐委员会,制定了《中国商标金奖推荐评选办法》。
推荐委员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
中国商标金奖已经举办两届,其中第二届获奖名单已经公布。
二、商标权的特征 1、独占性 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息。
换句话说,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这种专用权表现为三个方面: (1)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2)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这种许可或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2、时效性 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各国的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多则二十年,少则七年,大多数是十年。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 3、地域性 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
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要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分别在这些国家进行注册,或者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协定的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
4、财产性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商标专用权的整体是智力成果,他凝聚了权利人的心血和劳动。
智力成果不同于有形的物质财富,它虽然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表现,但载体本身并无太大的经济价值,体现巨大经济价值的只能是载体所蕴含的智力成果。
比如“可口可乐”商标、“全聚德”商标等,其商标的载体:可乐、烤鸭等不是具有昂贵价值的东西,但其商标本身却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可口可乐”商标经评估,其价值达到七百多亿美圆,而“全聚德”作为中国的民族品牌2005年的评估价值为106.34亿元人民币。
通过商标价值评估,这些商标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成为企业出资额的一部分。
5、类别性 类别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核定的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名称进行审查和核准。
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所核准的类别和项目,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国家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和服务总共分为45个类别,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中只允许一个商标权利人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不相同和近似的类别中允许不同权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其实商标金奖其实也不是在于企业自己申请的,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具体的负责推荐的,政府部门,跟社会公众代表等,这些人员会根据市场反应以及其他各种因素拟定获奖名单,获得商标金奖这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种特殊的荣誉。
商标权需要摊销吗
声科家居用品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声科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技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K。P。NAKHLA,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桢,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里29栋59号。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敏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柴爱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汕头市达濠区海湾实业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81号1102室。
法定代表人冯伟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青,女,汉族,1972年4月16日出生,上海天翔知识产权代理有公司专利代理人,住上海市长宁区利西路24弄4号304室。
委托代理人沈颖,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汕头市达濠区海湾实业总公司上海分公司销售部经理,住上海市徐汇区田林十三村32号604室。
原告声科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科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771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7711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06年2月2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通知汕头市达濠区海湾实业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海湾实业上海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声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桢,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敏飞、柴爱军,第三人海湾实业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青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7711号决定系就海湾实业上海分公司对声科公司享有的第02217402.8号名称为“一种制冰袋”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具备新颖性。
二、关于创造性,如CN2153746Y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简称对比文件1)所示,它公开了本专利的袋体、充水口、制冰格,并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袋口两侧沿着虚线方向可以剪开,当注满饮料后,将剪后的两条塑料条打结,封住袋口的技术方案。
将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通过在所述的充水口两侧的袋体与所述的制冰格部分之间设置有一个已有技术中的撕裂线,从而在袋体上设置有紧固带。
鉴于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沿袋口两侧的虚线剪开以形成用于封闭袋口的两条塑料条,从而对比文件1实质公开了用带封住袋口的技术方案,其与权利要求2中在袋体上设置紧固带相比,所起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在液体充入制冰袋之后用带条将袋体的充水口封住,防止液体从充水口流出。
而对比文件1也给出了沿虚线将袋体的一部分与袋体分开以形成紧固带的启示,并且正如本专利说明书所述通过设置撕裂线将某物体的一部分与该物体分开是已有技术中的公知常识,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结合公知常识,不需创造性劳动就可想到在充水口的两侧的袋体与制冰格部分之间设置一个已有技术中的撕裂线,以形成在充水口两侧袋体上设置的紧固带。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是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所以通过上述创造性评述过程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宣告02217402.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声科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本院起诉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具有创造性,被告认定事实错误。
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前者直接设置紧固带,而后者需要通过剪切形成一对塑料带。
实际中使用对比文件1的产品是不容易的,需要一把剪刀,以及一个娴熟谨慎的操作人,一定要在适当的位置停止剪切,否则会导致充水口被剪坏,剪切不够又会导致两条塑料条对充水口结扎不紧,不适于老人、儿童使用。
而本专利则无需上述复杂操作,即可实现扎紧充水口目的,技术效果优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特点也没有在对比文件中给出技术启示,因此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通过在所述充水口的两侧的袋体与所述制冰格之间设置撕裂线,使得制冰袋的制造、储存和使用更加方便。
沿撕裂线获得紧固带更加方便美观,与对比文件1的“近袋口处沿着虚线方向剪开”的技术特征比技术效果不同,因此也具有创造性。
据此,第7711号决定是错误,请求法院撤销第7711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答辩重申了第7711号决定对本专利创造性的评述意见,坚持其所作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7711号决定。
第三人海湾实业上海分公司同意第7711号决定,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正确。
经审理查明:
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代理的规定
商标注册在我国是取得商标权的方式之一。
对于国外的权利人需要申请商标权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需要委托我国的法定机构进行代理。
对于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代理的细则和要求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内容,下面,乐知小编为您整理提供相关内容。
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代理的规定 1、《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将其进一步明确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该条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 2、商标代理机构《办法》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组成条件、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凡有3名以上专职商标代理人、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已取得《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成立商标代理机构。
申请人应当先将申请书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获得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 。
申请人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应当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其登记机关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
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后,报国家工商局领取《商标代理机构证书》 ,并自领取证书之日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为防止非法代理商标行为,维护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商标代理秩序,《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 此外,《办法》还对商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审批程序、商标代理人和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等作了明确规定。
希望如果您在遇到类似的情形以后,可以遵守法律的规定,以便顺利的取得商标权和享受商标带来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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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商标金奖怎么申请?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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