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况包括什么,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都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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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况包括什么
一、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况包括什么 1、未在合理长时间取得使用权的强制许可 在这一类型下,应当具备的条件是:第一,请求人必须是具备实施条件,也就是具备生产、制造、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基本条件;第二,请求人必须曾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就实施其专利进行过协商,合理的条件主要是关于使用费的支付、技术服务等双方需履行的基本义务;第三,请求人没有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2、为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给予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知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是基于专利间的依赖关系授予的,即“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为了促进先进专利技术的实施,有必要授予后专利权人实施前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证。
同时,也应授予前专利权人实施后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证。
二、专利强制许可的前提条件 1、必须是为了不使专利妨碍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而进行的限制; 2、这种限制不能与专利的正常使用冲突(包括不能损害专利“被许可使用人”的利益); 3、这种限制不能够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
对于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虽然可以在不经过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就实施他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但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还是应该支付专利权人相应的专利使用费。
不过要注意,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不包括外观设计,仅仅只涉及到发明创造和实用新型专利。
关于终止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审查与决定是什么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都有什么区别
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都有什么区别 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有保密性、时效性、地域性、权利取得方式、法律保护上的区别。
一、保密性 专有技术是保密的技术;专利技术是公开的技术?。
二、时效性 专有技术在保密状态下可以没有期限;专利技术有法定期限?。
三、地域性 专有技术没有地域限制;专利技术在批准授权的地域内受保护?。
四、权利取得方式 专有技术是事实上的占有;专利技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获得?。
五、法律保护 专有技术受相关法律的保护;专利技术受专利法的保护。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包括专有技术),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技术入股合同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我国大力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今天,专利作为个人的知识产权在我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专利在取得以后,通过公司的形式生产,专利人通过自己的专利占有股份的一种方式。
那专利技术入股合同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
在运用专利进行出资中除了涉及专利本身的特殊性外更多的将涉及到《公司法》的领域。
一、在专利技术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实践中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用专利权入股的、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
根据新《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我认为此三项出资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实践中对于用后两种方式入股的,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的,比如将出资转让的问题等。
所以首先应该明确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当然,为了减少将来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应该首推以专利权入股。
第二,注意以专利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
第三,注意专利入股的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并且在我国法律对能进行股权投资的主体是有规定的,无论是国有企业,法人内设职能机构还是个人进行专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第四,在使用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必须注意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对于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
不可否认由于审批专利的审查员受专利局文献存储量的限制和可能有的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备专利条件的技术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加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
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
所以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第六,还有一个特别需要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原有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无形资产的比例可提高到35%。
所以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可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至少不会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
但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
在上文中就为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了,我们可以看出专利入股还是存在一定风险和一定纠纷的,一定要将可靠的能生产的专利技术作为入股的主要依据。
对相关的合同和书写内容也要明确,以免在运营中产生误会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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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况包括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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