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案,对于商标被抢注如何申请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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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纠纷案
原告富阳,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出生,哈尔滨北虫草生物工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80号。
委托代理人韦良月,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医药生物申诉处复审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复审员。
第三人田敬华,男,汉族,1957年3月11日出生,辽宁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光明路二段二十五里6号。
委托代理人李梁,辽宁知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殿中,辽宁知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阳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906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9069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07年4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通知田敬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阳及其委托代理人韦良月,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何炜、程强,第三人田敬华及委托代理人李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9069号决定系针对田敬华对陈国卿、富阳享有的93105056.1号名称为“北冬虫夏草菌人工栽培子实体的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
2006年12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宣告93105056.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富阳不服该决定,向本院起诉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向我送达有关无效宣告请求口审通知书,导致我未能参加2006年11月14日的口审,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第9069号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富阳的起诉答辩称,为2006年11月14日进行的口审,我委于2006年9月26日向专利权人发去口审通知书,并写明辽宁省沈阳音乐学院附中陈国进转陈国卿、富阳收。
且早在2005年2月21日的一次口审通知中,采取的就是上述相同的方式通知的陈国卿与富阳,二人在日后回复的意见陈述书中表示获悉了通知。
我委认为通知程序合法。
我委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9069号决定。
第三人田敬华同意第9069号决定,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正确。
富阳是哈尔滨北虫草生物工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哈尔滨北虫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本专利的共同权利人,因此通知无论发给谁,富阳也应该知晓。
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申请日为1993年5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8月2日,名称为“北冬虫夏草菌人工栽培子实体的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93105056.1号(即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专利权人是陈国卿,1999年1月8日(第9069号决定误为2000年11月1日)变更后的专利权人是陈国卿与哈尔滨北虫草公司,2004年8月23日变更后的专利权人是陈国卿与富阳。
《专利登记簿副本》载明:著录项目变更:原专利权人及共同专利权人:陈国卿,变更后专利权人及共同专利权人:陈国卿、哈尔滨北虫草公司,变更后专利权人地址:辽宁省沈阳音乐学院附中陈国进转陈国卿,著录项目变更登记日:1999.01。08,落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00年11月15日”。
2006年11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利无效请求案进行了口审,田敬华、陈国卿参加了口审,富阳没有参加。
富阳为证明其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期间变更了通信地址,提交了国家专利局于2004年9月3日发出的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上注明变更前的专利权人是陈国卿与哈尔滨北虫草公司,陈国卿的通信地址及方式为“辽宁省沈阳音乐学院附中陈国进转陈国卿”,邮政编码为110003,变更后的专利权人是陈国卿与富阳,富阳的通信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西大直街400号丽云阁国际公寓2-1703室,邮政编码为150080。” 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证明其每次通知都是根据本专利第一署名人陈国卿提供的通信地址和方式来进行,且未发生过差错,富阳能够收到其发出的口审通知书,提交了2005年2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2005年4月22日署名陈国卿、富阳的《回避申请》函、2006年9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口头审理通知书》、2006年10月11日署名陈国卿、富阳的回函等证据,其中《回避申请》表明,陈国卿与富阳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通知其2005年4月21日参加口审一事,要求合议组组长回避,函件下方有陈国卿与富阳的签章,但签字显示均是陈国卿一人笔体。
2006年10月11日当事人的两封回函(一封手书,一封打印),手书回函载明:通知书已收到,今天刚收到。
回函下方有陈国卿与富阳的签名,但笔体显示均为陈国卿一人,打印回函载明:“口头审理中止申请书,今收到贵会寄来的案件编号W400995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6年11月14日下午14:00进行口头审理,并看到随信寄来的(2004)一中行初字第350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刚刚得知该判决,该判决有错误,没有通知我们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陈国卿到庭述称,回函是其一人所为,富阳并不知晓。
上述事实有第9069号决定、93105056.1号发明专利说明书、《专利登记簿副本》、《手续合格通知书》、《无效宣告口头审理通知书》、《回避申请》函、回函(手书件与打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对于商标被抢注如何申请要回
一、对于商标被抢注如何申请要回 通常情况下在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或者对于已经公告期满的提出“商标宣告无效”申请。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成为商标抢注的理论基础 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采用“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这三种方式。
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
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标注册申请。
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
[1] 申请商标注册不是其必然要件。
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各有利弊,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便于对商标的管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归属发生争议也容易辨别,商标权的法律关系明确、稳定性强,容易调查取证。
其弊端是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不能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
采用使用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在先使用权利,且灵活实用,可以避免消费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后使用相同商标而造成混淆。
但它缺乏稳定性,查证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证据困难,不利于商标管理。
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和确认商标专用权,只有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使用原则。
对于一个产品来说,商标是很重要的。
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少抢注商标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这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抢注商标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的话,那么就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自身的基本利益。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采取什么原则 商标代理机构能否设立分支机构,有什么条件
对于抢注商标如何申请撤销
一、对于抢注商标如何申请撤销? 如果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公告期,获得注册了,此时创业者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申请。
商标法对撤销申请有五年的限制规定,即如果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5年的,就不可以以被抢注为由进行撤销。
另外对于商评委的裁决,如果任何一方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注册商标撤销,同样建议被抢注者同步提起一个商标申请,以便在抢注商标被撤销后自己可以获得此商标。
二、商标权的特征 1、独占性 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息。
换句话说,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这种专用权表现为三个方面: (1)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2)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这种许可或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2、时效性 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各国的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多则二十年,少则七年,大多数是十年。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 3、地域性 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
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要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分别在这些国家进行注册,或者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协定的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
4、财产性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商标专用权的整体是智力成果,他凝聚了权利人的心血和劳动。
智力成果不同于有形的物质财富,它虽然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表现,但载体本身并无太大的经济价值,体现巨大经济价值的只能是载体所蕴含的智力成果。
比如“可口可乐”商标、“全聚德”商标等,其商标的载体:可乐、烤鸭等不是具有昂贵价值的东西,但其商标本身却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可口可乐”商标经评估,其价值达到七百多亿美圆,而“全聚德”作为中国的民族品牌2005年的评估价值为106.34亿元人民币。
通过商标价值评估,这些商标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成为企业出资额的一部分。
5、类别性 类别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核定的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名称进行审查和核准。
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所核准的类别和项目,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国家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和服务总共分为45个类别,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中只允许一个商标权利人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不相同和近似的类别中允许不同权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其实,如果商标原有者能够稍加留意商标局公告的相关信息的话,在该商标还没有获得注册核准的情况之下就可以先行提出异议,像是这种申请撤销商标权的是商标抢注已经成功。
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自己先使用了该商标,那商标评审委员会也不能无缘无故的就撤销对方的商标权。
商标侵权的原因以及解决办法 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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