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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的好处有哪些,商标撤三申请书怎么书写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商标异议申请的好处有哪些,商标撤三申请书怎么书写

商标异议申请的好处有哪些



法律支持: 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异议申请的好处: 1、异议申请是防止自身商标被淡化、被弱化、被丑化以及被他人傍名牌的重要途径。

2、异议申请是防止他人抢注,损害权利人商标、版权、字号等在先权利的重要途径。

3、异议申请是商标法赋予社会公众对即将授权商标表达自己主张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只有充分行使,才能维护自身利益。

4、异议申请是当事人阻止初审商标不能注册的最佳途径,由此可以阻止或延缓竞争者推出新产品(当然,我们不建议为了达到目的而恶意提出异议申请)。

注:如果要异议,一定要记住,商标公告以后,异议期只有短短三个月时间,过时不候。

商标异议的收费: 商标异议国家商标局授权官费为:1000元人民币/商标。

委托代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的,除官费外还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代理费用。



商标撤三申请书怎么书写



商标撤三申请书怎么书写 商标撤三的申请书式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和法务专员撰写正文材料。

2、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提交代理委托书。

4、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 5、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6、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商标(trade mark) 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

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

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

国际市场上著名的商标,往往在许多国家注册。

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

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官方网站的答案: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

商标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当时工匠们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

随着岁月迁流,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

这一制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购买某产品或服务,因为由产品或服务上特有的商标所标示的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符合他们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能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商标的撤销的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是经常出现的问题,所以有关的当事人只要按照实际的规定进行处理,就可以有效的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不会被侵犯,但是有关的问题解决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的资料收集,这样自己的利益维护才会具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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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原因有哪些



第一、从两者的构成上看,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构成上都含有形状和图案等诸多重合因素。

一方面,当外观设计具有足以区别产品来源的区别性时,毫无疑问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标识,商标注册的唯一实质性条件就是具备显著性,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足够的显著性以至于可以达到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新商标法允许三维立体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并排除了具有功能性的三维标志注册的可能性。

但在实际过程中,对于三维立体商标是否具有功能性,是否有“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等不得注册的情形,在判定上有较大的主观性,很可能会成为商标权与外观设计权发生冲突的新热点。

最明显的例子莫过美国作为立体商标保护的可口可乐造型独特的饮料瓶。

另一方面,当商标用于商品上而成为具有美感的新设计时,又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由体现了独创性的文字、图案或符号构成的商标,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新意,用于商品上就是一种具有美感的新设计,也能够激发顾客的购买欲。

所以说,这两种权利在保护客体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与交叉,当同一或相近似客体依法衍生的商标权与外观设计权由不同的权利人所有,并在实际生活中行使时,便会处于相互予盾和抵触的状态。

第二、从保护条件上,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并不要求有显著的区别性。

而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因此,商标注册的唯一条件是显著性。

从这方面看,二者似乎并不冲突,但在申请之时不能满足商标注册所要求达到的显著性的外观设计,经过在市场上的长期广泛使用和深入的广告宣传,有可能获得具有体现产品产源的区别性,从而符合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

如果超过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期限,该外观设计有可能被专利权以外的其他人申请注册为商标。

另一方面,因为两项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同,商标权可以通过申请续展而获得理论上可无限期续展的商标权,外观设计人完全可以认为不需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这也会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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