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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审查与决定是什么,分案申请必须符合的五个条件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关于终止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审查与决定是什么,分案申请必须符合的五个条件是什么

关于终止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审查与决定是什么



专利权人如果想要终止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专利权人应该向国家的知识产权局提出终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在通过审查之后就会作出是否终止的决定。

根据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应该在提出终止专利强制许可的时候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专利权人提交得有关的证明文件和理由进行审查。

如果提交的文件中存在需要实地核查的,那么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去进行实地核查。

在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存在虚假信息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在做出决定之前通知专利权人,给他一个为自己辩驳的机会。

如果经过审查组的详细审查认为专利权人的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理由不成立的,那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应当不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将申请人的终止强制许可请求驳回。

对于决定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肯定有的专利权人会对该决定表示不服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可在收到通知起算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对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的审查中,并没有发现有什么可以驳回的理由的,那么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在做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时候写明相关的事项,比如专利权人的姓名,地址等;需要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其单位的姓名和地址;发明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等等;下发的强制许可的决定文件以及做出决定的事实和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人的签字以及其他的相关事宜。

当然专利权人也可以随时的撤回提交的终止强制许可请求。

如果专利权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之前撤回其请求的话,那么相关的程序会自动的终止。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给予强制许可的情况有哪些

分案申请必须符合的五个条件是什么



分案申请必须符合的五个条件是什么 分案申请必须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一、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一项专利必须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二、提出分案申请必须在国知局下达授与专利通知之日起内,超过的时间规定,视为放弃分案申请; 三、提出的专利申请已经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申请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四、国知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不符合要求,指定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修改、补充,申请人期满未作答复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五、提出分案申请的专利,不得改变原申请专利的类别。

申请人就自己的发明创造提出分案申请的,原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

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书中应明确原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如果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优先权文件的副本,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有关的手续。



分案申请的提出有两项限制是什么



分案申请的提出有两项限制是什么 对于分案申请的提出,有两项限制: 1。《专利法实施细则》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也即根据原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仅可以提出相应类别的专利申请,而不能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否则该分案申请将被国知局作为新申请处理。

2。《专利法实施细则》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由上述可见,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没有对分案申请的理由和内容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

因此,申请人可以在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框架内,在必要时使用分案申请来实现保护自己的利益。

主动提出分案申请有什么好处 利用主动提交分案申请可以扩大原申请的专利保护范围。

例如一件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一种压燃式发动机,在原始申请中,权利要求1包括如下技术特征:“其设置成通过使用甲烷基气体和点火引发剂的混合物而运行”。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阶段,申请人想要将其中的“甲烷基气体”修改为上位的“燃料气体”。

尽管说明书中已经公开了使用燃料气体的压燃式发动机的技术方案,修改没有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

但是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由于这种修改改变了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尽管修改内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审查员肯定不会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认为使用“燃料气体”的技术方案非常重要,可以基于此上位的技术方案提出分案申请,由于分案申请的技术方案没有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同时满足分案申请与原申请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的条件,因此可以顺利得获得授权。

利用主动提交分案申请可以尽快获得授权。

例如在一件包括10项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中,审查员在一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3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其他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性。

这时申请人在答复一通时可以放弃权利要求1~3,而保留审查员未拒绝的权利要求4~10,从而获得尽快授权。

对于放弃的独立权利要求1~3,申请人可以另外提出分案申请,在分案申请中争辩其具有专利性的详细理由。

这样申请人一方面可以尽快获得权利,以保护其产品,另一方面可以争取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

根据新修改的审查指南,对于不同的发明创造的定义为权利要求书具有不完全相同的保护范围。

显然,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保护范围不同,因此满足不相同的发明创造的条件,符合分案申请的要求并可以在授权后两个专利可以同时存在。

另外,由于审查指南中对分案申请的内容的要求仅为不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理论上申请人可以将原申请原封不动地作为一件分案申请再次提交。

尽管指南中规定分案申请与原申请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但是专利法和细则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款禁止这种做法。

因此客观上申请人可以达到专利申请被重新审查一遍的效果,以期达到不同的审查结果。

但是很显然这种做法并不符合分案申请的立法本意,目前专利局已经注意到这种情况的存在,相信在以后的指南修改过程中会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如果原申请仅包含一项外观设计,申请人想通过提交分案申请的方式再次提交审查的话,专利局会依据细则第四十二条驳回分案申请的。

因为分案申请的前提条件是一件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对于外观设计,由于没有权利要求书,通过图片很容易判定包含几项外观设计,因此只能在包含多项外观设计(多套图片)的情况下提出分案申请。

相反,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来说,由于判断存在几项发明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分析,另外权利要求中未写明但在原说明书中已经公开的发明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因此对于是否符合包括多项发明的条件,申请人有较大的争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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