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专利权恢复要多长时间,做申请破产有什么好处?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做专利权恢复要多长时间,做申请破产有什么好处?
做专利权恢复要多长时间
做专利权恢复要多长时间 失效不久可以,但如果失效太久则无法恢复,一般收到专利局的失效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可恢复。
法律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知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做申请破产有什么好处?
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申请破产是债务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对企业财产重新整理。
虽然申请破产使企业不复存在,但是在申请破产后无论是对债务人、债权人都有很多益处。
现在就让小编为您总结一下,企业申请破产有什么好处。
一、企业申请破产对债务人的影响 ①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在我国,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破产宣告前称为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企业。
破产企业的身份。就是破产人。
所谓破产人,就是民事权利受到破产程序拘束的人。
②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即成为由管理人占有、处分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破产财产在归属、用途和处置方法上都服从于破产清算的目的。
破产财产作为一个财产集合体,受到破产法有关规则的保护。
③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必须全部置于管理人的控制之下。
因此,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经破产宣告转为清算程序的,或者和解协议生效后经破产宣告转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
破产宣告后,原则上应当停止破产人的业务活动。
但是,继续经营有助于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符合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许可。
二、申请破产对债权人的好处 对债权人来说,破产宣告使他们获得了行使权利的特别许可。
在破产宣告前,所有的债权请求都处于冻结状态。
破产宣告后因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得依照破产程序的规定接受清偿。
为此,破产法对破产宣告后的债权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 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
根据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别除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获得优先清偿。
第1lo条进一步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因此,具备这些情形的别除权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后及时行使权利,以便参加随后开始的破产分配。
②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集体确定分配方案,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在企业申请破产后,对于债务人来说所有的资产将都被核算,用来偿还债务。
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的债务也将由破产财产得到清偿。
在现在的法律中对于破产申请有着许多明确的规定。
小编作为非专业人士可能总结的不全面,如果您需要申请破产有什么好处更细致的规定,还是建议您下咨询乐知的专业律师。
债务人怎么申请破产,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昆民六初字第30号 原告杨燕艳,女,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石家巷9号3幢116号。
身份证号:530103197512230329。
委托代理人杨静,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济融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481号406-407房。
法定代表人何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斌、许碧峰,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金星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西航路。
法定代表人王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小东、郭荣光,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燕艳、云南济融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金星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被告双方于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于2004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杨燕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静,原告云南济融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斌、许碧峰,被告贵州金星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小东、郭荣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第一原告杨燕艳是一种“新型防爆啤酒瓶”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02年1月2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
2003年6月1日,第一原告以该专利权出资,与其他股东共同成立云南济融科技有限公司。
2003年9月,两原告发现被告贵州金星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并在昆明市场上销售的金星牌啤酒使用的酒瓶在主要技术特征与外观方面均与两原告的专利技术相同,其技术表现为对两原告专利技术的明显的模仿替代,整体技术效果相同。
据此,两原告认为被告贵州金星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两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两原告的专利技术已构成侵权。
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专利权的行为;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答辩称:本案的第二原告云南济融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被告没有实施第一原告的专利技术。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是:1、第二原告云南济融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2、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两原告专利权的行为;3、被告应否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上述争议,两原告共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几份证据:第一份:专利号为ZL01214123.2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欲证明第一原告是该项专利的权利人;第二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第三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欲证明该专利具有新颖性;第四份:合作协议,欲证明第一原告用其拥有的专利入股到第二被告云南济融科技有限公司;第五份:验资报告,欲证明第二被告成立时的出资情况;第六份:公证书,欲证明被告在昆明生产、销售产品的事实;第七份:金星牌啤酒酒瓶实物,欲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第八份:照片三张,欲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以下意见:对于第一份、第二份和第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第四份和第五份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第二原告在本案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对于第六份证据,认为该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昆明进行过生产行为,也不能证明被告的产量;对于第七份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对于第八份证据,认为照片反映的内容不清楚,且照片来源不明确,对原告依此主张的事实不予承认。
本院认为:因被告对两原告所提交的第一份、第二份和第三份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这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据此可以证明原告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对第四份和第五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第一原告确实将其拥有的专利权作为出资入股成立第二被告;对第六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表明被告在昆明市场有销售金星牌啤酒的行为;对第七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对第八份证据,由于照片不清楚,不能判定照片中反映的是什么物品以及物品的特征是什么,因此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做专利权恢复要多长时间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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