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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质审查中检索程序有哪些,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公知常识的举证方式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实质审查中检索程序有哪些,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公知常识的举证方式

专利实质审查中检索程序有哪些



一、机检方式 在进行计算机检索时,为尽可能全面地检索,对于每个检索要素,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从多个角度进行表达,如用关键词、分类号、化学结构式等。

例如,对于一个包含两个基本检索要素A和B的权利要求,基本的检索思路可以表示为: 将涉及检索要素A的分类号和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或的关系合并,作为针对检索要素A的检索结果;将涉及检索要素B的分类号和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或的关系合并,作为针对检索要素B的检索结果;然后将上述针对检索要素A、B的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作为针对该权利要求的检索结果。

在实际检索过程中,审查员可以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组合方式进行检索,例如: (一)将涉及要素A的分类号和涉及要素B的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二)将涉及要素A的分类号和涉及要素B的分类号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三)将涉及要素A的关键词和涉及要素B的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四)将涉及要素A的关键词和涉及要素B的分类号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五)将涉及要素A的分类号和涉及要素A的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或的关系合并,其结果再与涉及要素B的关键词或分类号的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当采用一种方式检索没有找到较相关的对比文件时,应当考虑所采用的这种方式可能遗漏的文献。

比如在方式(一)中,可能遗漏的文献有:含有至少与A、B之一相关的关键词,但未分在A的分类号下的文献;分类号至少与A、B的分类号之一相同,但不含有与B相关的关键词的文献。

对于可能遗漏的文献,应当调整检索方式进行针对性的检索。

如果针对检索要素A、B的结合没有检索到能够评价该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单份文件时,一般还应当考虑分别针对单独检索要素A或B进行检索的结果。

如果技术方案包含有多个基本检索要素,例如基本检索要素A、B和C,在找不到能够评价该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单份文献时,一般应该考虑基本检索要素的组合,例如考虑A+B、A+C和B+C的组合;必要时,还需要考虑单独检索要素A、B、C。

下面以一个实例说明上述检索思路。

某申请的主题涉及商店待出售衣服上防止衣服被偷窃的装置,该装置由两个从衣服正反面锁合在一起的部件组成,其 个部件上有针状结构,另一个部件上有将针啮合住的机构,欲将这两部分分开时,如果不用特殊工具,该针状结构就会损伤安装在啮合机构中的装有液体的小容器,造成该液体流出污染衣服的后果。

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商店待出售衣服上防止衣服被偷窃的装置,该装置由从衣服正反面锁合在一起的两个部件组成,在一个部件上有针状结构,另一个部件上有将针啮合住的机构,其特征在于:在啮合机构中安装盛有液体的小容器。

首先,分析确定反映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基本检索要素。

从上述防盗装置所应用的对象或技术领域考虑,可确定检索要素——衣服;从所述防盗装置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考虑,可确定检索要素——防盗;从所述防盗装置的技术手段考虑,可确定检索要素——液体。

由此可确定反映该权利要求的三个基本检索要素:衣服、防盗和液体。

其次,从关键词、分类号等方面表达上述检索要素。

表达检索要素“衣服”的分类号为:A41B1/00、A41B9/00、A41D1/00~15/00、A41D29/00等;关键词为:衣服、衣物、服装、运动服、夹克、西装……,cloth、jack、jean。

表达检索要素“防盗”的分类号为:E05B69/00、E05B73/00、G08B15/02、G08B13/00、G09F3/03、A44B9/18等;关键词为:防盗、防窃……,theftproof。

表达检索要素“液体”的关键词为:液体、水、流体……,liquid、water、fluid。

然后,按前述检索方式,对上述三个检索要素进行各种组合检索,查找相关的已有技术文献。

应当注意的,上述检索要素的确定只举例性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的结果适时调整检索的要素。

例如,对于反映技术手段的检索要素,也可以考虑“针”。

此外,在计算机检索过程中,审查员还可以随时根据相关文献进行针对引用文献、被引用文献、发明人、申请人的跟踪检索,以便找到进一步相关的文献。

二、手检方式 在用手检方式进行检索时,审查员可以按照下述步骤查阅专利文献:

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公知常识的举证方式



一、什么是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亦称完全审查制度,1836年创设于美国。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明创造的数量日益增多,登记制往往使没有任何科学技术价值的申请也获得专利权,这引起了许多专利使用者的不满,因此舆论要求对发明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即除形式审查外,还要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质审查,再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二、公知常识的范围与认定 关于公知常识的范围,专家们的意见并不统一。

部分专家认为,参考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公知常识一般是指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和本领域中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

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能够作为证明公知常识的证据。

但也有专家提出不同看法,认为专利审查指南对公知常识的界定范围过大,许多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非真正的“公知常识”。

关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多数专家认为,公知常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第1项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但将公知常识作为一种众所周知的事实来认定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众所周知的事实必须为特定时空范围内的某一领域的一般社会成员所公知,不一定是社会上每一个人都知道的事实,即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所公知的一般技术常识。

第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属于证据学上司法认知的内容。

法庭可以在诉讼中的任何程序或者阶段主动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采取司法认知认定案件所涉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受举证时限限制。

第三,当事人一方对对方主张的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的,对方当事人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有责任提供有关资料和作出充分说明。

当事人可以对法庭采取的司法认知提出异议,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认知的理由和过程。

第四,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司法认知所认定的事实的,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仍需举证。

第五,法院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受司法审查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未记入案卷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在诉讼中仍可以予以认定。

对于公知常识的举证,有专家认为,公知常识要依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认识来判断,要求对所有的公知常识进行举证是不可能的。

生活常识无须举证,对技术常识只有当当事人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有错误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才负有举证责任。

还有专家认为,公知常识不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其中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的公知常识无须举证,只有在行政认知与司法认知的范围出现不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才应当负责举证证明。

有专家认为,对公知常识的认定涉及是否引入了新的无效审查理由的问题,在无效审查程序中已经涉及到,不应允许在诉讼阶段再引入公知常识。

如果是无效请求人主张,必须在无效审查阶段提出来,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并经过听证。

如果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引入,当事人在起诉时未提出异议的就视为其认可;起诉时提出异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仍应当举证,这不属于提交新证据,当事人也可以在诉讼中举出新证据反驳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及其举证,但有关证据最迟应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三、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公知常识的举证方式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四章“创造性”3.2。1.1节中,给出“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第二章4.1节中,提到“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第八章4.3。3“公知常识”中,提到“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合议组对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予支持。

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指南或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公知常识作出明确的定义,并且也没有明确说明哪些来源可以证实公知常识,从而在审查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滥用公知常识的现象,以及申请人和审查员关于某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进行争执的情况。



专利技术价值如何评估



专利技术价值如何评估 一方面,以专利的技术属性为依据,可以将专利承载的发明创造的技术内涵转变为物态的商品。

从而完成专利的技术实施。

另一方面,更为重要和突出的是,以专利的权利属性为依据,可以在市场中从事资本的多种运作,最大化专利价值,如专利许可、专利转让、专利作股、专利信托、专利担保、专利保险等,这是专利技术实施的自然延伸。



专利实质审查中检索程序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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